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不到位”,濟南5項目被通報, 你怎麼看?

街角在-等待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不到位,這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甚至在很多城市裡都會有這樣的一些案例。

對於這種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行為,國家已經出臺了層層法律保障,並且出現了近兩年嚴厲打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老賴現象。

但這些都是治標不治本,有些老賴,也就是承包工程的包工頭,其實也並不是他們想拖欠工資,只是上頭不發錢,自己也沒有能力提前支付,這也就成了牛皮糖效應,一個拖兩,越拖越多,越拖越久。

對於上述現象,我建議像那些主辦工程的負責人,首先應該負責任起來,不要想著先把樓建起來再給農民工錢,而是要想著農民工是最不容易的,他們是城市的最辛苦的建設者,我們應多體諒一下他們。

希望拖欠農民工的法律保障措施越來越完善,工程老闆負責任起來。這樣,農民工的辛苦錢才會有保障。



時光海拔


山東省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出通報

劉智遠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用房二標段等5個項目因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存在重視程度不夠、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執行相關制度規定敷衍應付等問題,其參建責任主體被懲戒。

官方通報稱,在國家原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現已成立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組織開展的2018年度省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考核工作中,隨機抽取濟南市5個在建項目進行專項審計,被審計的項目為:劉智遠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用房二標段項目、陽光100國際新城五期南一標段項目、山東財經大學聖井校區擴建一期一標段項目、山東省交通醫院南院區醫療綜合樓項目、齊魯之門A-2地塊房地產開發項目。

經審計,上述5個項目存在以下問題:

  1. 未取得開工許可證即開工建設。山東財經大學聖井校區擴建一期一標段項目開工令日期為2017年8月31日,實際開工時間在10月份,而施工許可證日期為2017年11月13日。

  2. 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實不到位。劉智遠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用房二標段項目、陽光100國際新城五期南一標段項目未建立勞務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除劉智遠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用房二標段項目外,其他4個項目均未實行農民工工資與其他工程款項分賬管理制度。
  3. 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落實不到位。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欄(牌)中,業主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相關信息及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公示信息內容不全。
  4. 農民工實名制信息化管理落實不到位。5個項目仍主要採用手工記錄考勤方式,不同程度存在未按月編制工資支付表、實發金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班組決算時部分農民工無簽字、代領代發工資沒有書面委託授權材料及勞動合同要素不齊全、違反法律規定等問題。

  5. 未落實銀行代發工資制度要求。5個項目均未通過銀行專戶執行按月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
  6. 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較差。5個項目工資發放模式均不符合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分包企業委託總承包企業直接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等方面的規定。

通過審計,反映出5個項目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存在重視程度不夠、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執行相關制度規定敷衍應付等問題。根據《關於全面推行建築工程項目農民工實名制和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執行委託銀行按月代發工資辦法的實施意見》(濟建發〔2018〕28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的意見》(濟建發〔2019〕27號)等文件規定,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以下參建責任主體給予懲戒措施

山東省對5個項目建設單位

濟南市歷下區智遠街道辦事處劉智遠村民委員會、濟南陽光壹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東財經大學、山東省交通醫院、綠地地產(濟南)有限公司約談並予以全市通報批評,在本市房地產開發市場信用等級評價中扣除相應信用分數,從即日起6個月內,其新開發(建設)項目按工程合同總造價2%的比例繳存建築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對5個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

  • 濟南舜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江蘇江中集團有限公司
  • 濟南一建集團有限公司
  • 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上海綠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這些公司被約談並予以全市通報批評,計入企業誠信檔案、在本市建築市場主體信用評價中扣除相應信用分數,從即日起6個月內,其新承攬項目按工程合同總造價2%的比例繳存建築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對5個項目工程監理企業:

  • 濟南市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 山東昌隆建設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 山東眾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 山東建院工程監理諮詢有限公司

中央對其約談並予以全市通報批評。


飛奔裡脊五花肉


農民工欠薪最多出現在工程上,業主即發包方付錢給承包方,承包方一層層付給農民工。

為何會欠薪呢?

基本上都是因為中間包工頭跑路,業主與工人沒有合同關係,錢已經付給包工頭了,或是因為質量問題錢沒結給包工頭;

血汗錢沒著落的農民工往往會圍堵發包方,所謂“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在政府的強烈要求下,發包人或業主只能代付薪資,待包工頭回來卻喊冤,這些不是我們的工人,發包人付錯錢了責任自擔。這個怎麼辦呢?如何預防?

大部分工程都需要招投標程序,建議發包人在招標時就對承包人提出以下幾點要求:

1

不管工程款是否結算,對農民工不能欠薪,如有欠薪則有權代付並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並承擔違約金;

2

對幹活的工人實行實名登記報備,發工資等也向發包方報備工資單一份;

3

要求承包人提供“見索即付”的獨立保函,即日後承包方有欠薪問題可向擔保銀行無理由提出索賠支付。

只要招標時雙方做到這三條,日後實施起來承包人就不敢拖欠,拖欠也有業主會買單,業主也不會被無良中間商“綁架了”。

附法條:

最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2015年12月24日最高院民一庭程新文的講話) “對於《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目前實踐中執行得比較混亂, 我特別強調一下,要根據該條第一款規定嚴守合同相對性原則,不能隨意擴大該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範圍,只有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導致無法支付勞務分包關係中農民工工資時,才可以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不能隨意擴大發包人責任範圍。”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黑土地上的黃金


拖欠農民工的工資問題,這是個老問題。老生重談,要談出新辦法、新境界。

第一,為濟南市政府部門點贊。政府部門的介入,可以看出政府最大善意,農民事再小也是大事,我們相信,有政府部門的介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會迎刃而解。

第二,把催繳拖欠農民工工資跟樹立社會誠信工作結合起來。信為立身之本,失信乃萬惡之源,社會有信,人們守德,民族強大。

第三,把催繳拖欠農民工工資跟建章立制工作結合起來。無規矩不成方圓,對失信企業實行懲戒,確保農民工勞有所獲,獲有所得,能順順利利拿到工資,快快樂樂回家過家。

總而言之,要為濟南市政府部門做法點贊。


舊言虐心Person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首先看到當地政府對農民工工資的處理辦理表示感謝,農民工是社會最低層的勞動者,也是國家的偉大建設者,國家的發展離不開他們。現在國家在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方面也給如了很大的幫助。國家的法律在保護農民工的權益方面也在進步。不過現在還是有一些個案,不按時發放農民工工資,有的故意拖歉,對於這樣的行為當地主管單位一定要及時處罰這些企業,並上通報,以起到震攝的作用。以上是我的觀點






湘東小董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不到位,這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甚至在很多城市裡都會有這樣的一些案例。

對於這種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行為,國家已經出臺了層層法律保障,並且出現了近兩年嚴厲打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老賴現象。

但這些都是治標不治本,有些老賴,也就是承包工程的包工頭,其實也並不是他們想拖欠工資,只是上頭不發錢,自己也沒有能力提前支付,這也就成了牛皮糖效應,一個拖兩,越拖越多,越拖越久。

對於上述現象,我建議像那些主辦工程的負責人,首先應該負責任起來,不要想著先把樓建起來再給農民工錢,而是要想著農民工是最不容易的,他們是城市的最辛苦的建設者,我們應多體諒一下他們。

希望拖欠農民工的法律保障措施越來越完善,工程老闆負責任起來。這樣,農民工的辛苦錢才會有保障。


茶農曹樂樂


有幾方面,一是很多工程結算不到位,大部分都是因為發包方工程款沒有到位。這種情況下,就要雙方一起去發包單位要款。二是工程款到位,挪用。


滇馬號


太好了,國家這樣做保障了農民工的利益,增加農村剩餘勞力去城裡打工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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