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為戒,我區檢察機關公佈涉疫情典型案例


引以為戒,我區檢察機關公佈涉疫情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自治區檢察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高檢院和自治區黨委決策部署,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積極主動履行檢察職能,先後制發《關於依法嚴懲涉疫情防控相關刑事犯罪的通知》《關於貫徹落實兩高兩部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相關規定的工作意見》及聯合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印發《關於依法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及時辦理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實施意見》,明確27條依法從快措施、九類涉疫犯罪快捕快訴、依法嚴懲,為全區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即日起,我們將陸續刊登全區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


依法嚴懲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二連浩特市袁某某

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二連浩特市一副食蔬菜商店買菜時,對正在該店內依法檢查疫情期間物價情況的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何某、邢某某、王某3人無故進行謾罵,工作人員向其說明正在執行公務後,袁某某不依不饒,將菸頭扔向王某後背,並毆打何某,還大吵大鬧,致使執法人員無法正常執行公務,影響惡劣。


2020年2月4日,二連浩特市公安局將該案立為行政案件,2020年2月13日轉為刑事案件,並以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對其刑事拘留。2月14日下午,偵查機關以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移送二連浩特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二連浩特市檢察院僅用半天時間便完成了告知、訊問和閱卷等工作,並且詳細向袁某某講明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及法律後果,袁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並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籤屬了具結書。2月15日上午,二連浩特市檢察院以妨害公務罪對袁某某提起公訴,同時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二連浩特市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於當日下午15時30分適用速裁程序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當庭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袁某某拘役三個月。袁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烏海市海南區楊某

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6日,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關鍵時期,被告人楊某不佩戴口罩進入烏海市海南區黃河小區,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檢測、登記,且對現場工作人員進行辱罵,楊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拉僧仲街派出所依法以行政案件進行辦理。同日,拉僧仲街派出所民警郝某、輔警張某某、何某某依法傳喚違法行為人楊某時,楊某拒不配合,在海南區康源足療店門前將輔警何某某右手大拇指咬傷,並揚言要殺害民警和輔警,威脅執法公務民警和輔警,後被民警制服。


案發當天,烏海市公安局海南區分局以楊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2月10日,海南區公安分局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楊某。2月12日,海南區檢察院以妨害公務罪對楊某決定批准逮捕,同日,海南區公安分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13日,海南區檢察院完成了訊問、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聽取被害人意見等工作,楊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次日,海南區檢察院對被告人楊某以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速裁程序。2月17日,海南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網絡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當庭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包頭市青山區顏某某

涉嫌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12日下午,在包頭市青山區青山路5號街坊景華小區大門口,犯罪嫌疑人顏某某不配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不出示通行證及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員登記,硬闖小區大門。防疫工作人員康某追至該小區37棟1單元門內,康某要求顏某某回去配合登記,但顏某某拒不配合,並用自行車鏈鎖將康某打傷,至其頭部流血。


案發當天,青山區公安分局以顏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並於當日對其刑事拘留。青山區檢察院通過視頻方式提前介入該案,建議公安機關及時蒐集和固定相關證據,並提出繼續偵查補證建議。2月14日,青山區公安分局提請批准逮捕顏某某,當日,青山區檢察院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從快對犯罪嫌疑人顏某某批准逮捕。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張某某

涉嫌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5日,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紅山口村北村口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執勤卡點,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及其男友武某某駕車欲進入紅山口村,因被要求出示證件並登記與卡點執行防控任務的工作人員高某某、李某某等人發生爭執及肢體衝突。隨後,接到防控人員電話的片區民警張某某趕到現場,並用執法記錄儀對現場情況進行攝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用言語威脅、辱罵民警及卡點防控人員,並用手將民警張某某手中的執法記錄儀外殼打掉在地,後又兩次用腳踢到民警張某某腿部,後被其男友武某某制止。


2020年2月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對張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立案偵查,並於當日對其刑事拘留(未投所),同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2020年2月11日決定對其刑事拘留。2月13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提請批准逮捕張某某,次日,新城區檢察院依法從快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以妨害公務罪批准逮捕。

依法嚴懲詐騙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薛某某

涉嫌詐騙案


2020年2月3日至5日間,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在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金地花園10號樓6號車庫中通過微信群內發佈虛假批發售賣口罩信息,在收到被害人支付貨款後將被害人微信賬號加入黑名單,騙取2名被害人共計16900元。經查明,薛某某無生產批發零售口罩等醫療用品的相關渠道。


2020年2月5日,該案由河南籍被害人報案至河南省濮陽市公安局案發。2020年2月7日,呼倫貝爾市公安局海拉爾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接收犯罪線索後於當日立案偵查。同日,海拉爾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並通過閱卷提出介入意見、引導偵查。2020年2月10日,海拉爾分局以薛某某涉嫌詐騙罪提請審查逮捕。2020年2月11日,海拉爾區檢察院以薛某某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


依法嚴懲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通遼市開魯縣馬某某

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2020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馬某某通過微信聯繫到微信名“king劉”的口罩銷售人員,微信名“king劉”自稱銷售的“N95”口罩,因工廠生產量大,沒有質檢報告,不能在口罩上印上“N95”字樣。犯罪嫌疑人馬某某在明知銷售的“無生產標識、無生產日期、無生產合格證”口罩是用於預防傳染病的情況下,仍然通過微信對外銷售,共計銷售“三無口罩”約32700個,銷售額179852.5元。

2020年2月3日,開魯縣公安局收到報案,稱有人販賣假口罩。2020年2月5日立案偵查,開魯縣檢察院隨即介入案件引導偵查。2020年2月12日,通遼市開魯縣公安局以馬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向開魯縣檢察院提請審查逮捕。2020年2月13日,開魯縣檢察院以馬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批准逮捕。


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興安盟烏蘭浩特市張某某

涉嫌非法經營案


2020年1月24日,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在山東煙臺綠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購進共計17000只口罩,共計16.6萬元,其中,帶換氣閥口罩15000只(單價10元),不帶換氣閥口罩2000只(單價8元)。2020年1月28日,該批口罩通過物流和租車陸續運至烏蘭浩特市。隨後,張某某通過其經營的開生大藥房將15000餘隻口罩以單價25、30、35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零售,剩餘不足2000只。張某某本人供述已非法獲利2萬餘元人民幣。


2020年2月3日,烏蘭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匿名舉報,有人高價銷售口罩,隧展開調查。2020年2月8日,烏蘭浩特市公安局接到烏蘭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後,以張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同日,烏蘭浩特市檢察院提前介入研判案件、引導偵查,建議公安機關及時蒐集和固定相關證據,並提出繼續偵查補證建議。


依法嚴懲尋釁滋事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對任意損毀疫情防控設施,或者隨意毆打疫情防控相關人員,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張某某

涉嫌尋釁滋事案


2020年2月8日22時許,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因個人積怨,酒後將海卜子嘎查疫情防控檢查點的辦公帳篷(當時帳篷內無人)點燃,造成帳篷及內部物品焚燬。經鑑定,焚燬物品價值4110元。


2月10日,四子王旗人民檢察院駐旗公安局檢察室成立辦案組瞭解案情,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偵查方向等提出建議,並跟蹤案件進展情況。2月12日,四子王旗公安局以尋釁滋事罪對本案立案偵查,2月13日,張某某經四子王旗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執行逮捕。2月14日,四子王旗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同日,四子王旗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張某某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向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2月17日,四子王旗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當庭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赤峰市巴林左旗張某某

涉嫌尋釁滋事案


2020年1月28日,赤峰市巴林左旗三山鄉新立村村民張某東、吳某忠、方某民、金某獻(女)按照村委會接到的黨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在路上設卡,對過往車輛、駕駛員進行登記。當日16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與其姐夫王某某駕駛車輛途徑該路段,張某某因不滿被害人金某獻要求王某某對車輛及同行人員登記,將登記用的長條桌踹翻損毀,將“從外地回新立村人員統計表”撕毀,對金某獻辱罵、毆打,用石頭對上前拉架的金某獻兒子張某偉實施毆打,致金某獻、張某偉二人頭部、面部、嘴部不同程度損傷。經鑑定,金某獻、張某偉損傷均構成輕微傷。


1月29日,巴林左旗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2月1日,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審閱卷宗、參於案件討論,提出指導意見。2月4日,張某某經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執行逮捕。同日,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2月17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利用遠程視頻系統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當庭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


通遼市開魯縣梁某某

涉嫌尋釁滋事案


2020年1月30日14時許,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酒後乘出租車途經304省道與常興村路口防控疫情檢測點,拿刀要割斷攔停車輛進行管控登記的繩子。防控點檢查人員李某剛上前詢問情況時,梁某某持刀威脅李某要求放行。開魯縣公安局於1月31日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2月12日,梁某某經開魯縣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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