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專訪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律保護對象應“關照”所有野生動物

編者按: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中央明確提出,要加強法治建設,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2月14日,天津率先修訂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嚴懲濫食野生動物。

社會各界關於“切斷疫情病毒源頭、立法禁食野生動物”的呼聲漸起。如何將“野味”帶離餐桌?如何準確界定野生動物?帶著這些問題,本報記者採訪了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摯萍。

野生動物攜有大量病毒,本與人類不同軌。但貪吃把“禍水”引向了人類自身。新時代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應體現對野生動物生存的保障和適當的倫理關懷。

中國環境報:“非典”之後,《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提上了日程。從“保護利用”到“保護”經歷了哪些歷程?

李摯萍:本次疫情與2003年的“非典”疫情一樣,病毒源頭都來自於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自身攜有大量病毒,本與人類不同軌。但由於人類野蠻的對待(濫捕、濫殺、濫吃、濫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才把“禍水”引向自身。

“非典”事件發生後,眾多學者和公眾要求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之後在2004、2009、2016、2018年多次修改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充分反映了政府層面的高度重視,修法內容也推進了立法向著縱深發展。

但應該看到,公眾呼籲的部分重要事項仍未得到充分“回應”。此次事件爆發後,進一步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再次成為熱議話題。

雖然法律不是萬能的,立法也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路徑。但如果法律有漏洞,不及時補救,不法分子就會鑽空子,社會影響很大,也會挑戰法律尊嚴。

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是1988年頒佈的,其立法宗旨體現在第一條:“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該宗旨,將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與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2003年“非典”爆發後,立法者第一次啟動對該法的修改,但立法宗旨未變。2009年修改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同樣如此。

根據中央提出的“建立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理念,在立法宗旨方面,應逐步將保護生態環境安全和公共健康安全,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納入立法目的。

2016年,在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時,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也意味著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立法的重心名符其實地落在“保護”上了,是立法的一大進步。

人與自然的關係,其實質是正確認識及尊重人與自然內在的固有關係,強調的是一種共生、互養、平衡、制約關係,人所需要的生態條件也是其他動物所需要的,必須尊重野生動物的生存和繁衍條件,充分意識到保護野生動物也是保護自身。

因此,新時代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應體現出對野生動物生存的保障和適當的倫理關懷。

從多次疫情發生的情況來看,野生動物管理與公共安全的關係也應該是立法考慮的重要方面。建議將第一條進行修改,切實將“保護”放在優先位置。

人類對於野生動物在生態系統中的功能和價值的認識,只是冰山一角。如果就此來確定其價值和命運,有可能重蹈“除四害”的覆轍。

中國環境報:目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保護範圍限於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您認為有必要擴大至所有野生動物嗎?

李摯萍:

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這一保護對象範圍雖然較最早規定的“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範圍有所擴大,但是並未能“關照”到所有的野生動物。

如果該法只適用於部分野生動物種群,而將其他種群完全排除在外,必然不利於生態平衡和生態安全。

人類對於野生動物在生態系統中的功能和價值的認識只是冰山一角,如果我們根據自己的認識來確定野生動物的價值並決定野生動物的命運的話,很有可能會重蹈過去“除四害”的覆轍。

因此建議,《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應包括所有野生動物。在此基礎上,可將保護對象進行類型化,根據不同的類型採取不同的措施,在具體制度和措施的制定上,將重心放在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同時從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的角度增加一些法律條文。譬如野生動物進行改良、馴養、利用、觀賞接觸時採取防疫、防病的措施等。

同時,建議將《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修改為“本法所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發佈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內的動物”。

目前《野生動物保護法》主要適用於納入國家保護名錄(共三級)的野生動物。有關保護和利用的禁止和限制性措施也就主要適用於名錄內的動物。而目前食用後出現公共健康事件的動物,卻大都在名錄之外。從這個角度來看,擴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適用範圍也是必要的。

全面禁食不現實:以禁食為一般規則,可為少數可食用的野生動物制定名錄,定期更新。

中國環境報:最近的兩次疫情根源,都因食用野生動物而生。是否應該就此全面禁止食用交易?

李摯萍:目前,許多學者呼籲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基於我國的實際情況,我認為全面禁止食用不太現實,建議進行適當的分類處理。

第一類為野生飛禽類。基於其稀缺性及攜帶病毒的普遍性和難以防範性,建議全面禁止食用。

第二類為陸生野生動物類。建議以禁止食用為一般規則,可以為少數可食用的動物制定名錄,定期更新。這主要是基於生態平衡、生態安全和個別地方民生的考慮。

第三是水生野生動物類。包括內陸水體和海洋內的動物,這些動物人類食用較廣泛,全面禁止食用影響較大,而且全球也未見此規定。建議除保護動物外,對於容易導致疾病和傳染病的某些動物由國家定期發佈禁止食用名錄進行規範管制。

第四,對於國家不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也應該與飼養動物一樣,在市場供應方面採取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的方式供應,不得售賣活體。以上建議可以結合傳染病防治和市場管理等法律,在修訂時一起考慮。

同時,建議將《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修改為“國家嚴格限制食用野生動物,禁止生產、經營、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同時增加“可食用的野生動物的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頒佈”。


本報專訪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律保護對象應“關照”所有野生動物


本報專訪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律保護對象應“關照”所有野生動物

李摯萍,1986年獲中山大學法學學士,1989年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2003年獲行政管理學博士。現為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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