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提前解散員工需要做這兩件事

企業提前解散/破產

此種情況下,實際為勞動合同終止。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企業提前解散員工需要做這兩件事

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1、實現破產/提前解散

實現破產,需先向法院申請破產、啟動破產,再經過破產程序(期間可能還會被先要求重整),才能被依法宣告破產,過程較長。

提前解散,如通過司法程序裁決解散,則流程長、時間久。一般企業更多是根據企業章程規定的程序(如經企業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做出提前解散的決定,清算,辦理工商登記的相關程序,有的地方工商部門要求較高,辦理時間也較長。

2、支付經濟補償:N

經濟補償標準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中所列標準,即通常所稱的“N”。

如果企業在關閉過程中,未能妥善處理勞動關係的終止,引發糾紛,企業的破產管理人、做出解散決定的企業股東、清算管理人等仍將承擔違法終止的責任。

綜上,企業“裁員”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理由,並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否則屬於違法解除。違法解除的後果是:承擔違法解除賠償金(2N)或仍需與員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依據員工在勞動仲裁時所選擇的主張,以及勞動合同是否仍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性)。

當前整體政策方向是支持維護勞動關係穩定,不鼓勵裁員,尤其是“暴力裁員”,國家和各地為幫助企業復工復產渡過難關,出臺了一系列幫扶政策:

如根據2月9日發佈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幫助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共渡難關有關工作的通知》,各地充分發揮本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專項紓困資金,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嚴重中小企業的支持。鼓勵各地結合本地中小企業受疫情影響實際情況,依法依規減免稅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推動出臺減免物業租金、階段性緩繳或適當返還社會保險費、延期繳納稅款、降低生產要素成本、加大企業職工技能培訓補貼和穩崗獎勵等財政支持政策,切實減輕中小企業成本負擔。

再如,2020年2月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佈《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等,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進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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