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史談:帝國掠取額外收入的方式有哪些?這四種方式必不可少

序言:<strong>戰爭幾乎是歐洲歷史永恆的主題,戰爭成本非常高昂,這意味著戰爭也可以給歐洲戰勝國帶來豐厚的回報。

無論最終收益和代價如何權衡,戰爭總歸可以為獲勝一方帶來收入,比如勝利者可以得到戰利品、賠款、割讓領地和特權等。其實,在歐洲歷史上,戰爭賠款被視為歐洲國家收入的直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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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戰爭示意圖

歐洲帝國掠取額外收入的方式(1)一:將戰爭賠款視為國家收入的直接來源

當然,將由戰爭帶來的各項額外收入一一清點有點不切實際。這裡主要分析戰利品和支付的戰爭賠款。<strong>法國拿破崙帝國開創了洗劫藝術的先河。對於拿破崙而言,以戰養戰才是真理。傳統的洗劫一空的策略被認為太過隨意。於是取而代之的是一種更為系統的方法,即強迫戰敗方支付大量金錢或其他形式的戰爭賠款。

<strong>1806年至1812年,拿破崙從普魯士"徵繳"的錢財總計超過5億法郎。這相當於從每位普魯士居民那裡至少搜刮了225克白銀。據稱,1803年至1814年法國納稅人為拿破崙戰爭支付的成本"僅"佔戰爭總成本的60%,在戰爭耗費的42.59億裡弗爾中,超過17.43億可以從戰敗國的賠款中得到補償。拿破崙自己就曾炫耀說,他從手下敗將那裡得到的收益已經超過20億法郎。他儘可能地避免信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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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崙畫像示意圖

在拿破崙看來,國家債務是"不道德且具有毀滅性"的,認為它會"不動聲色地削弱國家的基礎,並使當代人遭到子孫後代的詛咒"。在拿破崙最後一次戰敗時,法國揹負的戰爭賠款已經超過18億法郎。這相當於當年法國GDP的18%~20%。平均而言,每人需要承擔270克白銀。

1871年被德國擊敗後,法國需要支付的戰爭賠款已經高達50億法郎,大約佔國民總收入的30%之多。這也意味著,平均每位法國居民需要負擔500克白銀。在特定條件下,支付這樣的賠款並不存在太大的問題。<strong>戰爭還使個人獲益,為政府工作的人可以得到額外的收入,這也可以算作政府的收入,因為這可以減少政府支付給僱員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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俘獲商船示意圖

歐洲帝國掠取額外收入的方式(2):英法帝國通過俘獲商船來獲取收益

<strong>所有被歐洲皇家海軍僱用的海員,都有權獲得所謂的"劫掠賞金"。當然每個人獲得賞金的數量不同,高級人員比普通僱員獲得更多種類的獎勵。被俘獲的軍艦和商船被視為一種賞金,船上的設施和貨物通常會被拍賣。拍賣所得的現金數額巨大,並在俘獲這些船隻的船員之間分配。

從1744年3月到1745年4月,俘獲一支英國軍艦和武裝私船獲得的總收入約為492萬英鎊。在1803年至1810年,這一數額可以達到700萬英鎊。拿破崙戰爭時期,英國人由劫掠賞金獲得的收益合計約為3000萬英鎊。這一數字實在大得驚人,已經與當時荷蘭共和國的GDP不相上下了。

<strong>這裡提到的"武裝私船",按照國際法被定義為"屬於私人所有的船隻,經戰爭委員會授權,在海上航行時允許採用戰時一切手段,抗擊敵國船隻"。武裝私船通常要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以確保私船服從政府指示,同時船隻的使用還必須接受政府軍艦的檢查。原則上武裝私船有別於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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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商船示意圖

<strong>一般來說,海盜意味著"由一些獨立於任何政治實體的群體,在海上或者無主土地上或一國的領海之內實施暴力行為"。還有不少例子可以說明,歐洲如何通過"外包"暴力行為,以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在奧地利王位繼承戰期間(1739年—1748年),美國紐約的武裝私船俘獲了超過240艘商船,總價值超過62萬英鎊。接下來,這些武裝私船又肆無忌憚地掠奪荷蘭,給荷蘭帶來的損失高達130萬英鎊。整個戰爭期間,約有3500艘敵船被俘獲。

<strong>僅僅在英法七年戰爭(1756年—1763年)的前四年,原本與法國進行自由貿易的中立商船也被列入"掠奪名單"。英國的武裝私船洗劫了1000艘法國船隻。法國也"以牙還牙",俘獲了300艘英國船隻。美國獨立戰爭(1775年—1783年)期間,支持叛亂一方的美國武裝私船俘獲或摧毀了600艘英國船隻,總價值約為1800萬美元,同時俘虜了16000名英國戰俘。1803年至1815年,法國武裝私船俘獲了5114艘英國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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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帝國掠取額外收入的方式(3):將暴力行為外包給軍事承包商,以此來獲取收益

<strong>歐洲國家降低直接成本或者增加收入的形式還有很多,其中許多都可以被歸入"外包"暴力行為的範疇。比如一些軍事承包商就承擔了許多歐洲國家不願意或無力獨自承擔的活動。通常歐洲國家更樂於使用海外僱傭軍,這樣本國的居民就可以從事其他生產性的勞動。如果這些僱傭軍由特許公司支配或指揮戰鬥,歐洲國家便無須再操心。此外這些軍事企業還能夠直接或間接地給政府帶來收入。

<strong>歐洲國家計劃徵稅時,有時也會採取這樣的"外包"方式。包稅制便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至少在當時看來,包稅制是合理的,其實這同樣適用於政府出售官職或特權。值得一提的是,根據一些歐洲文獻,在漫長的18世紀歐洲也越來越多地採取了某些"私有化"和"自由化"的措施,將一些政府行為"外包"給"市場"或"其他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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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地圖示意圖

對於那些堅信"優勝劣汰"的學者而言,如果僅僅從降低成本、儲蓄、直接收入或間接收入和利潤等角度去理解,將很容易產生誤解。當然,各國政府用以增加收入的各項措施,通常都與低效率、高成本以及統治權在長期中的削弱密切相關。

<strong>同樣,歐洲國家一方面認為各式各樣的外包活動應適可而止,另一方面又常常發現克服既得利益是一件多麼困難的事。甚至對於歐洲國家而言,必要時放棄統治權會是一種最佳的選擇。政府活動的私有化曾被認為是政府的最優選擇或者至少是較優的策略,如今卻變成了爭論不休的議題,說明對這種做法是否有效率,一時之間難以達成共識,恐怕也不存在毫無爭議的一般性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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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海外殖民地示意圖

歐洲帝國掠取額外收入的方式(4):英國、荷蘭等殖民主義國家通過海外殖民地的收入來獲取收益

<strong>另外,歐洲國家還可以直接從海外殖民地獲得收入。比如在海外殖民地徵繳的稅收或者在海外殖民地獲得的收入,數額是十分巨大的。但是這些收入通常被囊括在一般的稅收收入中進行討論。<strong>對於像英國和荷蘭共和國這樣的超大殖民帝國,直接對"殖民所得"進行徵稅似乎是個不錯的選擇。

但就直接徵稅的"度"而言,英國、荷蘭兩國政府卻與西班牙政府不同。特許公司在英荷兩國開拓海外殖民地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strong>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特許公司是自治實體,而非皇家公司。這意味著原則上它們自主運營,自主分配收益。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公司不向政府繳納一分一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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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帝國對印度的殖民入侵

實際上它們最大的貢獻在於代替政府統治好"它們"的領地,可以為政府節省相應的開支。比如印度在法律上是屬於英國王室的殖民地,但東印度公司在統治印度時,卻幾乎像一個擁有獨立財權和軍權的自治國家的政府。

自由貿易與掠奪給東印度公司帶來鉅額收益,以致英國政府難以遏制分一杯羹的慾望,當東印度公司成為孟加拉的徵稅人後,被迫同意每年向國庫上繳40萬英鎊以使國家分享部分稅收。此外東印度公司還需支付特許權合同續約的費用。出於國家利益的需要,它通常會在資本市場上以購買債券的方式成為國家債務的重要投資人。其他的公司如皇家非洲公司、南海公司等,也扮演著類似的角色。

<strong>當然國家還可以對特許公司的常規貿易徵稅以獲得收入。這部分收入的數額也不容小覷。大量的收入被匯回英國。當然這部分收入在討論時已經被囊括在總稅收中。關於"榨取自印度的財富",其具體數字一直爭論不休。但是毫無疑問,這部分錢財還無法和當時清朝來自海外的收益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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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東印度公司商船示意圖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存續時間不如英國東印度公司長。後來的荷蘭東印度公司逐漸成為一個消耗國家財力、負債累累的包袱。最終,荷蘭東印度公司於1799年宣告倒閉。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東印度群島對後來脫離法國人統治的荷蘭王國來說是無關緊要的。

荷蘭從英國手中接管當時的"印度尼西亞"以後,荷蘭東印度公司被另一家壟斷巨頭即荷蘭貿易公司取代。在所謂的"耕種制度"下,印度尼西亞爪哇島農民被迫種植出口作物。1830年以後,所謂的"殖民綜合體"對於政府財政而言變得前所未有的重要。政府開始全面支持"殖民綜合體"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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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殖民地示意圖

結束語

<strong>19世紀30年代至70年代,來自海外殖民地的收入被認為是調節整個歐洲帝國財政的關鍵。19世紀40年代殖民地收入佔歐洲國家稅收總收入的40%。這一比重在之後的20年裡甚至還在提高,來自殖民地的收入已包括在這些估算中。總之,英法帝國、荷蘭帝國以及其他歐洲帝國中央政府的額外收入,基本上是通過以上四種方式掠取的。


參考文獻:

《英國簡史》

《拿破崙戰爭》

《英法七年戰爭》

《英國殖民地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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