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也可以恢复执行。

在民事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当然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这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但是,如果申请执行人是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人民法院则不能主动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当然,如果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了,人民法院将作执行结案处理,就谈不上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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