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訴案件怎麼和解,可以私下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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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處理一般是會移交到法院進行審理的,法院根據呈現上來的證據以及雙方原告被告之間的陳詞以及雙方律師之間的辯護來決定判斷,當然也會出現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出現和解的情況,但是有些案件是不能夠和解的,那麼,刑事公訴案件怎麼和解,可以私下和解嗎?

網友諮詢:受害者喝酒鬧事,跟其他人把被告者衣物行李都翻亂。被告者氣不過持工作用水果刀傷人(頭上縫了六針,身上有幾條5-10釐米劃痕,不深,沒有住院)。先被告者已被刑拘。受害者還沒做傷情鑑定,能不能私下和解,不被判刑。

刑事公訴案件怎麼和解,可以私下和解嗎?

山東冠魯律師事務所魏剛律師解答:

審查適用條件,刑事和解程序適用於兩類案件。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條件。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魏剛律師解析:

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適用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的犯罪案件,且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情況。由於該類犯罪侵害的主要是個體法益而非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通過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而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既有助於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也不至於對國家刑罰權的運作產生不良影響。

2、適用於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由於該類過失犯罪案件行為人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與故意犯罪相比,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對抗較小,適用該程序,也容易得到社會認可。

原則上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嚴重的公訴案件不宜適用和解方式予以處理。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人主動認罪的可能性甚微,以和解來換取刑罰的折扣無疑會極大地損害公共利益。雖然恢復性司法模式在實踐中已有所展開,但是懲罰性司法模式仍舊是懲罰犯罪分子的主要方式,因為懲戒功能是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對於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須施以刑罰,不能用和解替代司法程序,防止犯罪分子逃脫法律追究。

山東冠魯律師業務部主任、婚姻家庭案件訴訟部負責人。

刑事公訴案件怎麼和解,可以私下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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