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0日,徐彙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徐彙區龍吳路某藝術中心辦公室內,因瑣事與被害人範某發生口角。期間,李某某使用扳手擊打範某頭部及身體。經鑑定,範某遭受外力作用致脾包膜下出血,構成輕傷(二級);頭皮創口、體表挫傷面積15.0cm2以上,均構成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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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22:06:48 延安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月10日,徐彙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徐彙區龍吳路某藝術中心辦公室內,因瑣事與被害人範某發生口角。期間,李某某使用扳手擊打範某頭部及身體。經鑑定,範某遭受外力作用致脾包膜下出血,構成輕傷(二級);頭皮創口、體表挫傷面積15.0cm2以上,均構成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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