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成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小兵販賣毒品一案,經成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王小兵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分享到: 閱讀更多 延安市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 關鍵字: 處罰金 獲判 成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