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州印發《黔東南州環境保護工程類 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全州環境保護工程類項目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管理,提高生態環保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日前,州生態環境局、州財政局、州發改委聯合印發了《黔東南州環境保護工程類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包括4個部分。

一是總體要求。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嚴格按照國家、省、州有關工作部署,緊緊圍繞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攻堅戰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攻堅戰,積極謀劃環境保護類項目入庫儲備等事宜,爭取上級項目和資金支持;進一步規範全州環境保護類工程項目建設,強化資金管理。

二是適用範圍。《指導意見》適用於中央、省級、州級安排的專項資金,專項用於我州各縣(市)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水汙染防治項目、大氣汙染防治項目、土壤汙染防治項目、固體廢物汙染防治項目及其他生態環境保護工程類項目。

三是主要內容。包括規範項目儲備庫建設、規範項目資金分配流程、強化項目建設管理、強化專項資金管理、強化項目調度工作、強化項目檔案及建成項目後期管理共6個方面,細化了項目申報、項目資金分配、項目資金撥付等流程,明確了項目申報分級管理、各縣(市)和州直有關部門主要工作職責、項目調度、項目檔案管理及建成項目後期管理等事宜。

同時,《指導意見》還明確:(1)環境保護工程類項目由縣(市)人民政府明確項目實施主體,州生態環境局負責項目建設的監督和服務指導,並適時開展調度、檢查、通報、考核等事宜;州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分局作為州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不再作為項目實施主體,主要負責落實所在縣(市)的項目申報、項目建設管理指導服務和項目監督檢查、相關調度及材料上報等工作。因特殊情況確需由生態環境部門具體實施項目的,由項目所在的縣(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後,會同州生態環境局研究決定。(2)專項資金嚴格按照國家、省、州有關資金管理規定執行。同時,在撥付和使用專項資金前,負責項目實施的各有關縣(市)直部門(單位)或鄉鎮和具體施工單位,需按要求向項目所在地的州生態環境局縣(市)分局提供項目建設工程進度等相關資料,由州生態環境局相關縣(市)分局審查同意後,由縣(市)財政部門按有關程序撥付使用專項資金。

四是保障措施。一是成立以州生態環境局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並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其負責統籌抓好日常相關工作。二是將環境保護類項目儲備入庫情況、項目建設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撥付使用情況等納入縣(市)人民政府汙染防治攻堅暨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年度目標任務考核。三是對工作推進嚴重滯後影響全州工作進度,或違反規定改變資金投向以及擠佔、挪用、套取、截留專項資金的,以及對績效監控、績效評估評價結果弄虛作假,或預算執行與績效目標嚴重背離的,州生態環境局將視情況按有關規定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嚴肅問責。(楊光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