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印发《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工程类 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环境保护工程类项目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日前,州生态环境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联合印发了《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工程类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4个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攻坚战,积极谋划环境保护类项目入库储备等事宜,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支持;进一步规范全州环境保护类工程项目建设,强化资金管理。

二是适用范围。《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央、省级、州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州各县(市)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水污染防治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类项目。

三是主要内容。包括规范项目储备库建设、规范项目资金分配流程、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强化项目调度工作、强化项目档案及建成项目后期管理共6个方面,细化了项目申报、项目资金分配、项目资金拨付等流程,明确了项目申报分级管理、各县(市)和州直有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项目调度、项目档案管理及建成项目后期管理等事宜。

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1)环境保护工程类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州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和服务指导,并适时开展调度、检查、通报、考核等事宜;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作为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不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负责落实所在县(市)的项目申报、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服务和项目监督检查、相关调度及材料上报等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由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实施项目的,由项目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会同州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2)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在拨付和使用专项资金前,负责项目实施的各有关县(市)直部门(单位)或乡镇和具体施工单位,需按要求向项目所在地的州生态环境局县(市)分局提供项目建设工程进度等相关资料,由州生态环境局相关县(市)分局审查同意后,由县(市)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拨付使用专项资金。

四是保障措施。一是成立以州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负责统筹抓好日常相关工作。二是将环境保护类项目储备入库情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纳入县(市)人民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三是对工作推进严重滞后影响全州工作进度,或违反规定改变资金投向以及挤占、挪用、套取、截留专项资金的,以及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州生态环境局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报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肃问责。(杨光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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