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前发现怀了身孕,会被如何处理?

小丸子的囧事儿


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样也意味着不能判处死缓,而你说的在行刑前怀孕的情况基本不可能发生,如果在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前就已经怀孕,那审判的时候就不会判死刑或者死缓,如果判完死刑那根本不可能怀孕,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逮捕之后,如果还能怀孕,那监管人员基本就凉了。不要说什么黑幕之类的,根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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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犯怀孕的案例,最著名的就是3.1云南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事件了。

在这起暴力恐怖事件中,总共有8名犯罪嫌疑人,6男2女,在抓捕过程中击毙了4人,另外4人被抓获。

两名女性中其中一名被击毙,另外一名被击伤抓获。

在这次恐怖事件中,共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其中的40人被砍至重伤。

平均下来这8个人,每个人杀了三个人,并砍伤18人。

对于这样罪大恶极的凶犯,按照我国法律每个凶犯都应该被处以极刑,但是他们其中的一位女性被告人帕某,却只是背叛了无期徒刑,甚至都没有采用比较折中的死缓。

这并不是因为她的犯罪事实轻微,而是因为这名女性犯罪人在被抓获的时候,已经怀有身孕。

根据我国的法律,对于怀有身孕的孕妇和在哺乳期的妇女是不能够执行死刑的,因为肚子里的孩子是无辜的。

所以我国在死刑判决上面还是非常的慎重的,不到罪大恶极,并且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是不会随便判死刑的。

但是如果发生已经被判处死刑的妇女,在看守期间被发现怀孕,那么死刑判决将被迫取消,这种就属于重大的事故,负责看守死刑犯的监狱必然会被严厉的追究责任。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孕妇将会被改判无期,同时相关的监狱责任人,将会至少被判玩忽职守罪。


外语那点事


怎么办?

依我之见:既是女死囚犯自己该怎么办,也是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的办案机关怎么办的问题

一,当女死囚犯被押赴刑场依法立即执行死刑前,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执行的规定:执行前,执行人员须询问被执行的死刑犯还有什么要讲的(即留下遗言),而该女死刑犯基于求生的欲望完全可能会当着执行人员丶依法临场监督的检察官的口述“自己己怀孕”。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一死刑,不适应怀孕的妇女,即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犯罪的女嫌疑人,也包括在刑事判决丶上诉二审判决丶核准死刑的程序,更包括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环节,均不得对怀孕的女死刑犯执行死刑。女死刑犯执行前的留下的遗言如果说“我己怀孕”,那也就说明该女死刑犯是知道法律有不得对怀孕女死刑犯执行死刑的规定的,如果真的女死刑犯确已怀孕是依法可以保命的。

二,办案机关一旦听女死刑犯的最后口述遗言说“我己怀孕”,该怎么办呢?

A,法院刑事执行的办案人依法应记录女死刑犯的“我已怀孕”的供述,并立即通报在场临场死刑监督的检察官;

B,执行法官立即报告本院长,并以本院的名义立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女死刑犯怀孕的情况;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依法向该女死刑犯死刑执行的法院发出“暂停死刑立即执行的命令”;

d,执行该死刑的法院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暂停死刑执行命令后,由该案执行部门将该案退回本院或该案的刑事审判庭,

e,该案死刑判决的刑事审判庭再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并由该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对该女死刑犯组织法医进行“是否怀孕”的司法医学检查鉴定并出具检查报告和司法法医学鉴定意见;

f,根据法医鉴定意见,由检察院的建议一审刑事法庭开庭审理裁定该女死刑犯在立案侦查时“是否己怀孕”,如果在侦查至执行死刑前的任何时段该女犯确己怀孕,一审法庭将对该找犯作出改判;如果经一审法庭调查确认该“女犯没有怀孕’”的话,应当由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女犯有上诉权,检察院也有上诉审程序的抗诉权并提起抗诉;

H,该案经二审丶死刑复核丶最高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又再次由法院执行部门依法执行。

三,“女死刑犯执行前发现怀孕”一旦确认,这应该是一件公安机关看守羁押场所严重失职的监管案件,依法依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党员进行纪律调查,如涉嫌职务犯罪依法由检察机关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立案侦查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唐先明75443043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一部叫做《黑冰》的电视剧,女配田海蓉就是在王志文的帮助下买通警察,将田海蓉以前的姘夫送进监狱,然后那个姘夫打手枪将精液装进试管里,那个被买通的警察则帮助将试管踢到田海蓉面前。于是田海蓉就真的怀孕了,并且逃避了死刑。

当然这是电视剧的剧情,编剧的脑洞大开在现实中是否有真实案例呢?有的。

越南广宁省42岁女子阮氏慧,于2012年犯下越南史上最大毒品案,与同党从老挝贩运5000砖海洛英及数以千粒药丸到越南和中国。根据当地法令,拥有超过600克海洛英可处死刑。2014年,阮氏慧被判死刑。为逃过一死,在狱中的阮氏慧于去年8月向一名27岁的男囚犯两度购买精液,花费5000万越南盾(约1.5万元人民币)。男囚犯收钱后,将装有精液的塑胶袋及注射筒放到指定地点,方便阮氏慧利用上厕所时带回再自行注入。阮氏慧将精液注入体内后,竟然顺利受孕,被发现时已怀孕25周,预产期为今年4月。由于当地法律规定,怀孕或是拥有3岁以下小孩的女囚不得处以死刑,未来可能改判阮氏慧无期徒刑。此事件也让相关4位狱卒遭到停职处分。

据当地媒体报道,这并不是该国第一个利用怀孕逃避死刑的案例。在2007年,两名狱警因允许一男犯与一女犯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而被判入狱。这名女囚也因此逃过了被枪决的命运。

毕竟这是在外国,那么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去解读,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前发现怀了身孕,会被如何处理呢?

所有女犯在执行死刑当天,都会进行一项特殊的怀孕检查,若发现正在怀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核准死刑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而这种改判都是有死刑改成非死刑的判罚,不可能改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后最重的刑期也就无期徒刑。

所以不管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否有真实存在的可能,但是题主既然假设了怀了身孕的事实,那么很大程度上就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执行吧。


陕南雨农


这种事一般是不可能发生的。


一般来说,怀孕只可能发生在进看守所之前,进看守所的时候,都会对身体进行各项的检查,如果有怀孕,也会及时查出。

同样,一般来说,死刑的案子,最快也要1年以上才能结案,而且以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最少也要1年半以上才会被执行。而怀胎10月,不可能出现执行的时候发现对方怀孕的事情。

涉及到死刑的案子,肯定是看守所羁押的。那对方怎么可能怀孕?即使是事先就怀孕,也早就生了,而不会等到执行的时候发现怀孕了。


同样,即使对方在看守所,因为一些比较黑暗的事情被怀孕了。

我国法律规定有这几类人不适合判处死刑。

第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

第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第三,满75周岁以上的人。


也就是说,不管怎么样,只要对方外执行之前被报怀孕,就不能执行死刑和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一般这种情况,死刑都会改为无期徒刑。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你好,女刑犯确实怀孕了,则有可能会被同意生下孩子,并且可以去照料孩子。因为孩子毕竟是无辜的,所以,不能让孩子也来承担母亲所做的错事后果。不过,这女刑犯也不会就此被放走,她的刑罚只是会被改成其它的处理方式,还会服刑罚,很有可能会是无期徒刑。

每个打破法律法规的底线的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因着每个犯罪分子所做的事情的情节以及程度的不同,每个人所受的法律的制裁方式也有所不同。情节轻微者可能被罚钱或是在拘留所里待几天,而严重者则有可能是被执行死刑。被判死刑基本就等于等待死亡,这也是这人做了伤天害理危害别人生命的事,凡事有因则必有果,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为自己的错误后果买单。死刑无疑是最惨的结果了,因为这人的生命直接被夺取,一个人没了生命则更不会有未来了。

那么,犯法之人除了男子,也是有很多女子的,她们为了某些一己之私,便做了如此伤天害理的事,正是这样的“一己之私”,让一些人失去了性命。那么,这样如此罪大恶极的人若是有些意外情况发生时,又该如何处理呢?假如女死刑犯在行刑前发现怀孕,还会执行死刑吗?听听狱警的答案,其实,若是情况属实,监狱工作人员会请医生来检查,并且报给上级,法院也会针对此人宽大处理。

对于新生命,大家都有着希冀之心,所以当有女刑犯怀孕时,我国的法律也并非很绝情,没有人情味。其实,对于大多数时候,都是按照犯人们的犯罪程度进行的相关判定,所以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这样才能不会让社会变得杂乱。女刑犯的情况属实,则有可能会被同意生下孩子,并且可以去照料孩子。这样一看,法律是不是也很有人情味,不会牵连无辜之人,孩子是无辜的,所以,不能让孩子也来承担母亲所做的错事后果。

不过,这女刑犯也不会就此被放走,她的刑罚只是会被改成其它的处理方式,还会服刑罚,很有可能会是无期徒刑。但对于很多女刑犯来说,她们虽免于一死,但仍会遭受心理上的折磨,她们心中的罪恶感也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的成长中与日增加,有时甚至会想要被执行死刑。所以我们作为新时代的人类,则应该遵纪守法,一起做个守法之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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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这个在问题前,先回答一个问题,怎么怀孕的?谁的孩子?

一般来说,一个女犯人被判处死刑,时间是很长的,从抓捕到检察院批准逮捕,再到提起诉讼,再到法院判处死刑(一般都会是好几个审判,如一审二审等)再到最高院批准和核发死刑令,正常情况下,最快也得十个月以上,大多数得一年以上,对于案件复杂的,检察机关还要求公安机关多次侦查补充,哪有那么快和那么容易就是把一个女犯人判处死刑的?

因此,超过十个月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怀孕的,看守所里,女犯人要么单独关,要么是跟其他女犯人一起关押,身边都是女犯人,何来怀孕一说?

因此,女犯人怀孕,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孩子一定跟她有接触的男人有关,且还得是频繁接触的,即便是男律师(辩护人),也不可能随意行事,如此下来,就只有一种可能,看守所民警,如此,那就是犯罪了,要追责。

如果真的有在抓之前就怀孕,被判处死刑的时候快要生了,怎么办?这个时候,公安和看守民警同样要负责,因为,法院不知道就判处了死刑,带沟里了,肯定是不行的,没有提前报告,导致不好的影响,相关人员必然要追责。

再退一步,如果确实发生了,怎么办?按照国家法律,孕妇不适合死刑,上报最高院,院长批准,解除死刑,孕妇可以免除一死,如此,一波人就要倒霉了。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这处理包含两方面。

一是对女死刑犯的处理。首先是暂停死刑,然后报验检查确认怀孕是否属实,一旦确认属实,那么死刑将会被停止,由法院重新审判,一般情况是改判死缓。

二是对司法机关的处理。死刑犯,特别是处于生育年龄的女囚犯,都会做相应的检查的,确认身体无异常。出现怀孕而不知,说明整个案件执行过程出现了重大问题,很多人要被处罚的。


风知其乐


如果是在关押后怀的孕,应追究所有相关人的责任,对这样的死刑者可能是等到生完孩子以后视情况就可能有变化了,曾经有过此类案例的,一个死刑者在关押期间“用招”怀孕后逃避了死刑。。


冬雪148448260


是不会被判死刑或者死缓的,肯定是保命了。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从文字上看,所谓的“审判时”,好像指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至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时止。但这样的理解过于片面狭窄,并不符合立法本意。最高院在1983年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解释中,进一步阐述:人民法院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不适用死刑,即使是被人工流产的,亦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97年刑法修订实施后,最高院再次出台解释:对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将怀孕妇女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止的期间亦视为“审判时”,在原有的司法解释基础上又迈进了一步,其精神是为了确保胎儿的生命及婴儿的正常发育。

从法律及司法解释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应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做广义的解释,不能因为母亲有罪而罪及胎儿,体现了法律对孕妇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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