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裁定用人单位䃼缴劳动者社保,但补缴不了怎么办?

慕容兮幽1831


少交或未交社保,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应该是不受理的。这需要向劳动监察大队或人社局稽核科举报。

一般是社保稽核科受理,受理后会去单位现场核实,如果情况属实,稽核科会联合征缴科核算具体补交金额,然后会发补缴及行政处罚通知。

如果企业拒不执行,社保局可向上级行政单位申请强制执行,企业后续贷款,评优各方面也会受影响。

具体罚款金额劳动法有相应规定。


HR姜尚


我很奇怪,劳动争议仲裁院一般不会受理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案子。劳动争议仲裁是法院受理前置的程序。如果对仲裁的结果不满,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我们劳动维权有三种方式,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劳动争议案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缴纳社会保险费事件,是属于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不是司法可以干涉的。

只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实表态或者证明社会保险费无法补缴,造成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受损失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受理相应的案件。


目前,可以受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行政部门一般是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劳动监察部门各地一般叫做劳动监察大队或者中队,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一般是社保的稽核部门或者税务部门。

劳动者向相关部门投诉后,相关部门会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依据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拒不缴纳的,可以进行欠缴社会保险费金额1~3倍的行政处罚。

同时,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如果相关金额不足,首先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如果去不提供担保,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也可以按照劳动监察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走的是劳动仲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就已经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变为个人了。不太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

如果是裁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申请赔偿,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里面的关系非常复杂,一般还是建议相关社会保险费的案子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保征收机构来进行投诉维权。


暖心人社


楼主你好,如果说这个仲裁委员会一旦认定用人单位需要补交劳动者的社保,那么这个仲裁结果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作为工作单位来讲是不能够拒绝来补交这个社保待遇的。当然如果说所在的工作单位明确恶意拒绝补交的话,也可以申请一个法院诉讼的形式,因为劳动仲裁结果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所以说,通过法院诉讼的形式也可以解决这个争议,由法院来强制执行,那么这样一来的话,对于劳动者来讲也可以获得一部分的这个社保补交。劳动仲裁结果和法律是具有同等的一个效率,如果作为工作单位不符,这个劳动仲裁结果可以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上诉来处理这个问题。那么如果说,对于这样的结果无异议,就要无条件的执行,这样的一个结果来给劳动者补交相应的社保。

所以说根本不会出现补交不了的一个问题。作为社保部门的话,那么他会根据这个仲裁结果的一个裁定,来正常的补交相应员工的一个社保,社保部门都会无条件的接受的,无论是养老保险也好还是医疗保险也好,都会接受这个补交的费用,因为仲裁结果他和自己的个人补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社保小达人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者就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做出裁决后,一方不服的,在送达后15日内可以到法院起诉。在起诉期限内没有起诉的,则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

裁决书生效后,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裁决条款履行给劳动者补缴社保的义务。如果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会利用网上查控系统查询用人单位银行存款、车辆等,同时给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律义务。如果不履行的,可以对单位进行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拘留。也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执行。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上黑名单等等。

总之,法院会穷尽执行手段,予以强制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人9205


您好,我们这里的劳动仲裁是不受理补缴社保问题的。补缴社保一般由人社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受理并采取手段催缴。


用户6703227301


能交。但是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正常缴费要高一半。如正常交纳是800和400补缴是1200和600,可以到社保局去问。


用户2197333497910


要交滞纳金才可!


痴叟汉江


这只是一种假设,因为劳动仲裁和法院是不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用人单位如果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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