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8天沒放人,預示著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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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所算的時間準確的話,38天一定是檢察院批准逮捕了,偵查機關刑事拘留期限最長是30日,檢察院審理決定是否批准逮捕最長是7日,也就是說第37日的時候檢察院批准逮捕了,偵查機關會在24小時內執行逮捕,只有這樣會到38天。

如果不批准逮捕,第37天就會下達不批准逮捕決定書,當日必須釋放辦理別的強制措施,取保或者監居。

拘留時間計算是如果當月3號拘留,拘留期限到7號,延長至7日是到10號,延長至30日是到下月2號或3號(大月減1天,小月號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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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刑事拘留超過了38天,那麼意味著被拘留人就“凶多吉少”了,意味著檢察機關認為他很有可能構成犯罪,並且有較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所以,這種情況下就及時聘請律師介入吧,讓律師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題所述,甲涉嫌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依法將其刑事拘留。最終,甲刑事拘留的時間超過了38天。那麼,被刑事拘留超過了38天意味著什麼呢?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到4天,即最長7天。當然,對於那些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天。

檢察機關收到公安機關的提請批捕後,應當在7天以內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認為,目前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便會做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就要立即放人;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實很有可能構成犯罪,且人身危險性較大,檢察院便會做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將犯罪嫌疑人逮捕歸案。

也就是說,在正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最長的拘留時間是37天!

甲拘留時間超過了37天,到了38天,說明甲很有可能被批准逮捕了,那麼他構成犯罪、身陷囹圄的可能性非常大。當然,也不排除甲被違法羈押了,真是如此,他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冰焰


刑事拘留38天后,還沒出來,基本上“涼涼”了。

《刑事訴訟法》內的刑事拘留一般是37天,38天還未從看守所出來,肯定是已經被檢察院逮捕了,下一步的程序就是提起公訴直至法院判決。

逮捕之後,理論上當然存在取保候審的可能,因為檢察院、法院都可以在各自的訴訟階段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但是一般情況下,38天之後,取保的可能性都不大了。

批准逮捕之後,公安機關繼續偵查,隨後將案卷材料、隨案物品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此期間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

在實際的辦案中,在37天之內,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會受到拘留通知書、延長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的,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聯繫人也會受到一聯。

下一步,就是做好法院審判前的各種準備了,聘請律師、參與訴訟,提供法律諮詢、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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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拘留37天后,有三種後果:1、被批捕;2、被取保候審;3、被監視居住。

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就可以會家,可以與家屬見面或者聯繫,題中應該不屬於取保候審的情形;

被監視居住的,因為被監視居住的地方,不必然是家裡,一時之間家裡人沒有見到也正常,但嫌疑人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與家屬聯繫的,沒有聯繫,那麼這種情形可能性也不大;

可能性最大的就是被批捕了。嫌疑人被批捕,偵查機關繼續偵查。


郭廣吉律師


38天以後沒出來就是被批捕了,基本上出來的幾率不大了,如果要取保也是37天以內才容易取保,超過37天以後再申請取保候審那是難上加難,37天以後被取保出去的也有不過很少。接下來就是公安收集證據會一次一次的到看守所提審你,提審你就是收集你的犯罪證據,等證據充足了就可以移送檢察院起訴你了,拿到起訴書以後半個月或者一個月左右就開庭了,開完庭當庭不宣判的,判決書一週內就會拿到,拿到判決書以後過了上訴期就可以送監獄了!如果你在看守所剩下的刑期剩三個月以下就可以不去監獄留到看守所了!這是我的親身經歷也不怕你們嘲笑謝謝🙏


石頭聊案件


不出意外已經被逮捕,變更了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最多是37天,公安30天內報捕,檢察院7天內決定。不會延長,37天沒出來就是已經批捕了。

當然在逮捕階段,也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偵查機關和檢察院也會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如果把人放出來不影響辦案,一般也會變更為取保候審。

不過一旦被逮捕,再變更為取保候審很難,因為逮捕條件決定,只有比較重的犯罪行為才會逮捕,具有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

逮捕也預示著會被判處實刑。

現在社會上有很多騙子,打著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為名收錢,這種大多數都是騙子,很多罪都可以取保候審的,但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是不可能的。很多人就利用這個信息不對稱,騙錢。


捶捶腿


過幾天,家屬就會收到公安機關寄過來的逮捕通知,這說明檢察院批准逮捕了。

此事預示著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罪名成立,當然,未必是拘留通知書上那個罪名。

此事預示著犯罪嫌疑人兩個月會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是情節輕微的,可以爭取不起訴;如果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基本上都是退回補充偵查。每退一次,延長兩個半月;可以退兩次。

此事預示著犯罪嫌疑人無罪的可能性比較小了。

此事預示著如果確屬冤假錯案,就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


王如僧


刑事拘留38天沒放人預示著當事人被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初步審查後認為當事人構成犯罪,現階段不予取保候審。

為什麼是38天,因為刑事案件有黃金37天一說,當事人被拘留後最長30天之內,公安機關會呈送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檢察機關最長會在7天內會做出批捕或不批捕決定,30+7=37天。絕大部分當事人被拘留之後想要申請取保候審37天之內是最佳時機,這裡面既包括案件事實、證據層面的原因,也包括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原因。

在37天之內,律師需要依法指導當事人如何應對、如何做好筆錄,更為重要的是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出具取保候審申請、不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法律意見,如果辦案機關能在37天之內作出無罪認定或是給當事人辦取保,則案件通常會往比較好的方向發展。這裡面需要強調的是,一方面不要迷信取保與無罪的必然關聯,但能取保必然是好事,人能出來的同時案件整體走向也往往會良性。

很多案件會是在30天、37天當天下午甚至是傍晚接到辦案機關通知去看守所接人,38天仍沒放人的,家屬要做好準備接收辦案機關的逮捕通知書,後面要考慮的是如何長遠打算,跳過37天的問題去為當事人安排後面的辯護工作。

當事人被批捕之後,專業的會見溝通、指導仍是重要,否則整個偵查階段的筆錄做的亂七八糟,對後續辯護工作的影響是深遠的,其次是在當事人被批捕的現狀下,做好審查起訴階段甚至是審判階段的溝通和辯護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體的要做那些事情,這裡就不一一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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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款對於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最長時間做出了規定,具體為“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該條款第3款對於拘留期限屆滿後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以及後續處理方式也做出了規定,具體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結合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刑事拘留加上審查逮捕的最長時間是37日,超過37日沒有獲得釋放或者被變更強制措施的,就肯定說明被執行逮捕了。

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條件的相關規定,被逮捕的一個條件就是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那麼也就是說此時雖然不能說證明犯罪的證據達到了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但是至少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存在實施犯罪的高度可能性。

結合以上分析,被執行逮捕意味著最終有罪的可能性大大增高,而且一旦被執行逮捕,後續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也變得十分的困難,人身自由將長期受到限制。因此,建議如果條件允許,犯罪嫌疑人應當第一時間委託律師,以便律師能夠及早的在這37日的時間內未其進行有效的辯護,爭取能夠到達公安機關主動取保或者檢察機關不批捕的有利結果。


張超律師


刑拘的時間就是3天,如果案情複雜可以延長至7天,團伙、異地、多次作案的才可以延長至30日。也就是說可以押37天,多出來的7日是檢察院批准逮捕的辦案時間,也就是說這7天是檢察院一科的辦案時間!如果37天還沒放,那麼意味著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了逮捕決定,由具體的辦案公安機關在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的24小時內執行逮捕!逮捕通知家屬通知書會在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通知,如果電話聯繫不上家屬,不能當面送達逮捕通知書,那麼辦案民警會通過郵寄掛號信的方式送達的!我通過你說的感覺就應該是辦案民警不能當面送達家屬通知書,會通過郵寄送達,所以才給你造成刑拘38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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