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试微信小程序送达裁判文书

近日,广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静的手机上收到一条信息,短信显示其代理的某宗案件二审裁定书将通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法院送达平台"送达。信息同步提供了该裁定书的获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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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静手机短信截图。


陈晓静根据短信指引,登录了"微法院送达平台"小程序,在通过手机号码验证和进行数字签名后,足不出户便收到了该案的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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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法院送达平台"登录步骤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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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回证。


此前,陈晓静明确表示同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裁判文书。陈晓静表示,法院电子送达裁判文书的方式便捷高效,为当事人、代理人避免来回奔波提供了便利,在疫情防控期间以这种方式送达更有意义,是法院的创新举措。

据悉,电子送达裁判文书是广州中院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而进行的积极探索,通过广州法院智慧送达平台,在征得受送达人同意的前提下以微信小程序向受送达人送达裁定书。


"这是广州中院首次尝试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广州中院立案庭副庭长王维介绍道,"当事人如需纸质裁判文书,法院也可以提供。同时,我们在诉讼服务中心配备了一体化自助打印机,当事人也可以在该机上打印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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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配备一体化自助打印机。


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相比以往,有何便利之处?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难题多,且不利于当前疫情防控


以往裁判文书一般使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需要当事人或代理人来回奔波,不仅增加当事人负担,还不利于当前疫情防控。邮寄送达时间较长且存在派送员因疫情无法进入受送达人住所地有效送达等问题。


拓宽电子送达范围、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


原有的电子送达仅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广州中院的此次尝试打破了这一限制,拓宽了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加快诉讼进程,提高审判效率,化解送达难题,减少当事人诉累。


自开展"送必达"试点改革以来,广州中院着力推广运用电子送达,明确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则上全部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依托智慧送达平台,形成了公证辅助送达和"弹屏短信"送达机制;通过微信小程序、公证录音电话及"弹屏短信",大幅提升电子送达的适用率、成功数。据了解,目前广州中院民商事案件电子送达率已达60%以上。


广州中院立案庭庭长钟育周表示,下一步,广州中院将健全电子送达工作机制,加强电子送达的推广应用,优化"智慧送达平台",进一步推动送达方式创新突破,为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积累广州经验,贡献广州智慧。


延伸阅读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有关电子送达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二十五条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来源 广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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