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種子條例》3月1日起施行 網絡銷售種子者應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春種一粒粟 秋收萬顆子”

農作物種子是農業生產最基本的生產資料,

也是農業科技進步的重要載體~

朋友們知道

《廣東省種子條例》將於3月1日起施行~

一起來看看都有哪些內容

《廣東省種子條例》3月1日起施行 網絡銷售種子者應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廣東省種質資源非常豐富,據統計,全省收集保存的農作物種質資源有7.3萬份,約佔全國總數的15%,生物育種、航天育種等技術全國領先。此外,廣東省還建成居世界前列的國家基因庫,在種業發展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廣東省在種質資源保存、種業創新能力等方面走在全國前列,對種業發展法治化的需求迫切。

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廣東省種子條例》(下稱《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進一步完善了我省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制度,並加大了違法處罰力度。《條例》的出臺順應我省種業改革發展,對加快我省種業發展起到保駕護航作用。尊重和反映地方種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契合地方的特色和優勢,創設有特色、可操作的規範,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

作為地方性法規的《條例》,

到底創設了怎麼樣的

有特色、有亮點的制度?

一些困擾業界的問題是否得到解決?

網購的種子,質量有問題怎麼維權

……

針對這些熱點話題,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廳長顧幸偉一一解答。

四大創新政策推進種業發展

為推動我省種業的發展,《條例》明確要求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振興戰略和農業、林業發展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種業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將種業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並在財政、信貸、稅收等方面採取有效措施,促進種業發展。同時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種子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應當統籌相關涉農資金,支持種質資源保護,扶持良種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促進現代種業發展。

《條例》結合我省種業發展實際,從支持種業基礎性公益性研究、鼓勵產學研結合、支持企業商業化育種、鼓勵常規作物育種創新、種業人才培養等方面,把種業創新激勵政策措施通過立法方式確定了下來。

創設作物常規育種後補助制度。實踐中公益性育種往往社會效益好但經濟回報差,嚴重挫傷了育種者的積極性。《條例》著力解決此類市場機制失靈問題,創設作物常規育種後補助制度,鼓勵作物常規育種原始創新,並通過完善種質資源的普查、保護和公益利用制度,為種業創新提供物質支撐。

品種評定製度,是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應育種者的請求對其品種的品質、抗性、產量等重要性狀所作的一種綜合評價,有利於新品種宣傳推廣和保障農民的用種安全。《條例》重申了《種子法》有關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和認定”規定以及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外,規定未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選育者可以向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品種評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對特殊種子的銷售,《條例》明確了特殊種子的銷售者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條件,規定銷售無性繁殖的非主要農作物器官、組織以及不宜包裝的非主要農作物種苗的,應當配備種子檢驗人員以及其他相應的設備、設施條件。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種業的發展,種子的網上交易日益增加。為加強網絡銷售種子新業態的監管,《條例》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依法向營業執照註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強化主體責任

種質資源是國家的重要戰略資源,是育種的物質基礎。《種子法》明確規定種質資源屬於公共資源,應對社會開放,但需依法規範。

為保護我省種質資源,《條例》規定,省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開展種質資源普查、建立種質資源目錄並定期公佈;未經設立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種質資源庫、區、地;未經批准,禁止採集(伐)重點保護種質資源;從種質資源庫獲取種質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種質資源庫簽訂種質資源使用協議。

《條例》還明確了違法採集種質資源的處罰標準,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規定對於未經批准私自採集或者採伐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種子質量有問題該如何維權是用種者最關心的問題,顧幸偉介紹,《條例》在《種子法》維護用種者權益規定的基礎上,從加強網絡銷售管理、明確引種風險提示與退出、禁止拆包銷售種子、明確其他損失範圍等幾個方面作了進一步規定,更好地保護用種者利益。

“在網絡上銷售種子,應當注意在銷售網頁的明顯位置顯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文件,建立和保存經營檔案,並向購種者提供購貨憑證。”顧幸偉表示,網購種子質量有問題,可以向網上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包裝上標註的種子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

此外,《條例》對未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種子等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標準。

《條例》加強了對非主要農作物種苗市場的管理,明確了其准入門檻,解決了實踐中的燃眉之急;規範和細化了委託代銷種子、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銷售、引種備案等生產經營行為,以杜絕假種、劣種坑農現象,減少用種風險,保障事故責任的可追溯;強調了種子使用者也有按標籤和使用說明規範使用種子以防範風險的責任,並對種子質量檢驗、現場鑑定、糾紛處理和賠償金額計算等進行了規定,要求農業農村和林業主管部門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抽查,為種子違法行為提供投訴和舉報渠道。

《條例》對我省原2004年《廣東省農作物種子條例》中關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等不符合《種子法》和中央政策精神的內容與時俱進地進行了修訂,對於其中行之有效的規定則予以了保留和完善。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廳長顧幸偉:《廣東省種子條例》對促進我省現代種業發展意義重大

《廣東省種子條例》3月1日起施行 網絡銷售種子者應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順應我省種業發展形勢契合廣東特色

問:《廣東省種子條例》作為我省種業管理的地方立法,有哪些創新性內容?

顧幸偉:《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是種業管理的根本大法,《條例》作為地方立法,本著與上位法不重複,不衝突,順應我省種業發展形勢,促進行業發展需要,契合廣東特色的原則,主要有幾方面的創新內容:一是設立作物常規育種後補助制度;二是創設品種評定製度;三是明確特殊種子的許可條件;四是加強網絡銷售種子的監管。

這些創新條款的制定,對充分調動育種者的積極性,推進種業科技創新,促進良種選育和推廣,規範種業市場秩序,保障農林業生產用種安全,維護用種者的合法權益,從而促進廣東現代種業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網絡銷售種子有新規

問: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銷售種子的情況日益增多,怎樣才能合法地在網絡上銷售種子?要具備什麼資質?要注意什麼問題?

顧幸偉:在網絡上銷售種子的要求和在線下銷售種子的要求是一樣的,有兩個途徑。一是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在網絡上銷售;二是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但屬以下三種情形,並在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了的,也可以在網絡上銷售種子:一是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書面委託銷售種子的;二是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三是持證種子企業在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的分支機構。

在網絡上銷售種子,應當注意在銷售網頁的明顯位置顯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文件,建立和保存經營檔案,並向購種者提供購貨憑證。

建立了種質資源的共享和利用機制

問:目前,我省收集保存的種質資源有7萬多份,種質資源是育種的關鍵,如何使這些資源得到共享和利用?

顧幸偉:為促進我省種質資源共享和利用,《條例》規定:省級農業農村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和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目錄。單位和個人因科研和育種需要,向種質資源庫申請使用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中種質資源的,只要具備提供條件,種質資源庫應當向申請者提供適量的種質材料。

《廣東省種子條例》3月1日起施行 網絡銷售種子者應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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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廣東省種子條例》全文,可以點擊此鏈接(http://dara.gd.gov.cn/zcfg2295/content/post_2872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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