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产生的成本和工期延误都由建设单位承担,这样公平吗?

随着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建设工程中工期、防疫成本、工程造价等问题成为热点,很多地区也发布了相应政策文件,比如河南省郑州市发文“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可以合理延长合同工期”,浙江省发文“因疫情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合同没有约定调整方式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有些工程项目本应在疫情发生前就应该竣工验收并交付,但是因为施工企业工期延误,在疫情发生时仍未竣工验收并交付,因复工产生的防疫成本是否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因疫情耽误的工期是否应该顺延?疫情期间的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上涨,是否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或者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

要想弄清上述问题,就需要弄清”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及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本次的新型冠状肺炎病毒以及战争、地震、火灾等情况。不可抗力会引起很多法律后果,比如诉讼时效中止、开庭延期、开庭方式变更、民事义务免除、合同解除、合同责任部分或全部免除等。

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中会产生以下后果: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张三因和李四结婚在酒店预定了酒席,但是突然疫情爆发,导致无法在酒店举办婚礼,也无法在酒店招待宾客,那么张三和李四就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预定的酒席。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比如张三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约定了商品房的交付期限及延期交付应承担的违约金,但是突然疫情爆发,导致房屋延期交付,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就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甚至免除延期交房违约金。

疫情产生的成本和工期延误都由建设单位承担,这样公平吗?


但是关于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还有一条例外规定,即”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条规定对履行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尤为重要,因为它将直接决定工期、防疫成本、造价、人工和材料上涨等问题的最终解决。

根据上述规定和分析,对于因复工产生的防疫成本和工期问题,应区分以下情况:1、假如施工企业施工的项目应该在疫情发生期间或疫情结束后竣工验收并交付,且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施工,不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工程项目如果要在疫情期间复工,因复工产生的防疫成本就应该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承担主体。因疫情延误的工期均应相应后延。2、假如施工企业施工的项目应该在疫情发生期间或疫情结束后竣工验收并交付,而施工企业发生了工期延误的情形,工程项目如果要在疫情期间复工,因复工产生的防疫成本就应该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承担主体。疫情期间的工期应相应顺延,但是疫情发生之前因施工企业延误的工期不能顺延,施工企业仍要承担疫情发生之前的工期违约责任。3、假如施工企业施工的项目在疫情发生前就应该竣工验收并交付,但是施工企业却发生了工期延误的情形,那么工程项目如果要在疫情期间复工,因复工产生的防疫成本就需要施工企业自行承担,如果让建设单位承担,明显对建设单位是不公平的。当然,施工企业也可以拒绝建设单位的复工要求,在疫情结束后再复工,那么施工单位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包括疫情期间的工期延误均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同样的,因疫情导致人工、材料、设备上涨等问题,如果因为施工企业导致工期延误,那么人工、材料、设备上涨的风险应该由施工企业承担,扣除工期延误和疫情期间后,上述价格上涨的风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风险承担方式承担。如果施工企业没有工期延误的情形,因疫情导致人工、材料、设备等上涨的风险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风险承担方式承担。

因疫情产生的成本、造价、工期等问题,不应该”一刀切“的都由建设单位来背,合法合理的分担风险,才有利于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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