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返岗,上班路上被感染算工伤吗?这些政策,你一定要知道

随着各地陆续复工,很多人产生了担心和疑惑:在疫情期间,职工在上下班路上,如果乘坐公共交通,不排除车上有病毒携带者,有感染新冠肺炎的可能,那这算工伤吗?答案是否定的:职工上下班路上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

复工返岗,上班路上被感染算工伤吗?这些政策,你一定要知道

一、 关于工伤和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工伤的定义和范围

工伤亦称“因工负伤”、“职业伤害”,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规定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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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认定

当职工发生因公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在事故发生30日内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1年内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 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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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或工伤发生在缴纳工伤保险之前的,用人单位应自己承担并向职工支付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相同的费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还可以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标准按照伤残等级不同分别为本人7个月至27个月的工资。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可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按伤残等级不同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5%至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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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

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条例主要包括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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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主要是指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条规定,当前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肺炎期间感染的,应认定为工伤。

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有关政策

(一)特殊人群政策

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出,医护人员在预防和救治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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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人群的有关政策

1.如不幸被确诊为新型肺炎,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

1月2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该文件规定: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确诊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五是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仔细解读这一政策,在医保等规定支付之外的医疗费用部分,实际是由财政采取补助形式来实现全免费,患者个人并不需要承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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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不幸被确诊为新型肺炎,在医疗期内可停工治疗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单(各医院用的名称不一定相同)或者住院通知书等就是员工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依据。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疫情防控重在防护

疫情还未结束,但为了经济复苏,不要遭遇黑天鹅,企业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逐步复工也是趋势所在。

作为员工来说,上下班途中自觉做好防范措施才是最靠谱的事。如乘坐地铁、公交时,应从地铁口排队或公交车站等候时开始,全程佩戴口罩,中途不能取下。口罩的种类选用上,一次性医用口罩即可。公共交通上要摸扶手,可以戴干燥的手套,下车摘掉后马上洗手。每天记下自己的行程时间,万一真的出现不舒服,要主动报告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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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这场新冠肺炎防控战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战士。不管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企业要做好办公场所的预防防控措施,但员工也不可因此而过度依赖单位,甚至把责任推给单位。务必要自觉自律,做好自身的防护工作,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相信困难总会过去,在我们万众一心下,疫情很快会被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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