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疫情摸查中,对不报或瞒报自己病情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吗?

西和县鱼海龙


一定要追责!这是维修法律的尊严。否则今后会有更多人效法,无端增加政府工作的难度。患病不可怕,去过疫源地也不可怕,必须实话实说!这是公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配合政府共同应对疫情。


孤雲朗岫


在此次疫情排查中,对不报或瞒报自己病情的一部分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也会追究的。

一、在疫情期间,确实有这样的人存在,而且还不止一两个。

此类行为主要涉及两项罪责,“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下面,各举一例说明。

1、1月23日,常某及其妻儿从武汉驾车至长沙后搭乘飞机抵达北京,到其母亲与哥哥的共同居住处落脚。期间外出购物,并与他人交流,一直隐瞒自己的武汉经历未报。2月7日,其母亲发热、咳嗽,2月15日确诊,但其母亲依然帮儿子隐瞒武汉经历。母亲住院后常某担心自己一家被集中隔离,又躲出母亲家在他处租房居住。医院请来民警配合再三询问,其母亲才说出实情,2月16日,常某及其家人被集中隔离,后常某确诊。常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在这个案例中,常某的行为便是典型的隐瞒自己的病情不报。并且,他在从武汉进入长沙后便开始隐瞒实情,乘坐飞机时同样进行了隐瞒。因此,他在长沙时接触过的人,以及与其乘坐同一班飞机的乘客和机组人员,是否受到他的影响都很难说。他在进入北京之后又继续隐瞒,导致其母亲确诊后还隐瞒、躲避排查,而且,期间他还出入公共场所,是比较严重的隐瞒行为。由于其他人是否受到他的影响暂时未知,所以他所涉及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待其治愈出院后,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他的母亲其实也同样涉嫌隐瞒、包庇,只是与常某相比,情节相对较轻。

2、1月26日,67岁男子曹某因心脏病妻子陪同去医院就诊,期间隐瞒了其儿子和孙子从武汉返家的事实,并且大量接触医生、护士和其他患者及陪护人员。2月3日到6日,曹某、及其妻子、儿子、孙子相继确诊,导致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60多人被紧急隔离。曹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这个案例中,曹某的行为同样是典型的隐瞒不报,并且频繁与他人接触。不管他所接触的人中是否有人受到他的影响,也不管被他影响的人有多少,被集体隔离已经是既成事实。也就是说,他隐瞒不报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所以,他所涉及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待其治愈出院后,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这些人之所以会隐瞒不报,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缺乏对新冠肺炎的基本了解,也不够重视,同时,也抱有一种侥幸的心理。殊不知,这既是对自己和家人不负责,也是对他人不负责。

三、这些人也没有意识到,自己隐瞒不报的行为会构成犯罪。

2月7日,南都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故意或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语: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的重要阶段,每一个人都应该自觉、积极配合。严厉杜绝隐瞒不报等不当行为,也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自觉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共同努力,尽快将疫情赶跑。

大家对此类行为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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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第一、对于在疫情期间瞒报不报自己病情的,从危害性上来说不仅会造成防控力度的弱化,而且还容易引发进一步的规模性传染爆发的潜在风险,严重危及到公众的生命安全;

第二、从经济学上来说,一旦发生瞒报不报被查实的,那么但凡与其接触的人员均需要依法隔离并且需要另行派遣医护人员对隔离人员进行观察,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

第三、从法律依据上来看,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不报瞒报的法律责任。

故而在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于不报瞒报导致大量人员被隔离,发生疫情潜在传播风险的责任人,当然应该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麋鹿说法


这次疫情,充分暴露了我们工作中的许多不作为、没有应对措施和地方政府的许多问题。也反应了我们在对待生态和野生动物方面的不足。其实,我个人认为,自然灾害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人祸,还有有些地方官员对待人民群众的生命的漠视。

中华民族真的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了!

介于以上观点,我建议:

一,对不报或瞒报病毒疫情的地方政府官员,要先撤职,然后交给公检法,以渎职罪、汉奸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企图灭绝中华民族罪提起公诉,毙了就行。

二,对于不报、瞒报病毒疫情的个人来说,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企图灭绝中华民族罪,提起公诉,不用治病,直接毙了。

三,对于在小区管理中无故闹事,不服从管理,不戴口罩的,对于明知有感染可能,但仍然喜欢聚众活动,聚众搞各种会议,大办各种红白喜事的,抓住一个,不用审判,直接处理。

四,对于明知道自己已经感染了病毒,还到处乱窜,使更多人感染病毒的人,抓住以后,就地处决。

这么做,可以立刻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保护大多数人民的生命安全。否则,只能使更多的人无辜受害。


止水如心


在这次的疫情中,如果有的人自己感染了病毒去隐瞒不报,当然应该追究法律责任,我们重要的是要讨论一下这个法律责任如何追究的问题。这绝对不应该是口头谴责几句就完事了。

第1种情况是隐瞒行程,感染他人的情况,这种人是属于民愤最大的,对于这种人已经有很多地方都进行了真正的追究,通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种人的行为可谓是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已经超越了普通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造成的后果追究刑事责任是比较妥当的。目前还没有看到判决的结果,预计应该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情况是有的人虽然隐瞒行程,但是没有造成感染他人的严重后果。对于这样的人,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追究行政责任,看到的一些案例中,有的地方就是行政拘留10天,涉嫌的自然是妨害传染病防治。当然,如果这种情况中的当事人是有单位的,一般单位也会对他进行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会进行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3种情况就是密切接触者隐瞒自己的情况。这时候的密切接触者往往是因为不愿意去集中隔离或者有难言之隐,从而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相对应的一般是将这种人直接请去集中隔离,并且应当由他自行负担集中隔离的费用。总之不能够说说就算啦。


律师独角兽


当然要追究法律责任,只有铁的纪律,铁的制度,才能彻底消灭肺炎传染性疫情,否则后果不敢想象啊!我们不能因一人的大意麻痹,把病毒感染给大家。为了祖国,为了社会,为了家家有个幸福快乐的家庭,人人尽责守护法规,配合防控隔离。在上班工作前,首先隔离14夭,确定身体健康,才能上班,上班,下班,都要进行体温测试!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消灭疫情!在这次防控疫情中,若因个人原因,虚报和瞒报,把疫情传染给大家,定会受到法规的处罚和制裁,直至判刑!希望大家自觉尊守防控规章制度。


田汝云


对隐瞒不报以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7年。情节较轻的,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这样的人员国家也有明文规定,必须履行!


四季沐歌219


如果违法就应该追究,如果没有,即便是性质恶劣,让人痛恨,也不能随意去追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不能随意去套用。民意,权力,都大不过法律,任何人都不能恣意妄为。


太阳88586391


这个传染病属于接触性传染病,所以对于接触过有感染病毒的人来说,都有可能成为感染者甚至传染者,所以在全国大数据追踪下,接触者和感染者都成为了必须上报治疗和医学观察的对象,目的就是通过这样来控制疫情的蔓延,对于不遵守规矩的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且对于那些达到违法行为的人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瞒报自己是接触者和感染者的人,一旦造成疫情扩大感染,那是肯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这是对国家对社会对大众的责任问题,所以每一个人都要为这个疫情配合国家的防治,拒不配合的人,会受到来自法律方面的惩罚,一旦造成公共方面的安全问题 ,那就是法律责任上面的事情,所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配合国家疫情防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这次疫情严重到了国家启动一级应急状态,这是公共卫生事件前所未有的,而且这次疫情的严重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个病毒传染性强,人与人之间的接触就会造成传播感染,这也是为什么疫情扩大蔓延那么快的原因,对接触者感染者的跟踪采集信息,这是做防控的有效手段,而现在疫情防控取得的效果跟大数据采集有着直接的关系。

当然在武汉以外的地方,自己有接触过感染者,回去自己病发而不去报告的,如果造成疫情因此扩大蔓延,法律方面的责任是逃脱不了的,但是在疫情严重的武汉,那情况就有一些区别了,由于疫情严重到导致医疗方面饱和,不少患者症状明显,但是在那种情况下报告自己的情况和不报告自己的情况之间,其实有多大区别呢,毕竟疫情太过严重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疫情控制后地毯式排查就起到了关键作用。


无法超越的足迹


当然要追究,国家已经为疫情定性,那就是战场上的逃兵,汉奸,通敌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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