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究竟是“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原作者:田豐)

自去年底以來的這場瘟疫,讓眾多企業遭遇履約困境。企業開工不了,房租還得交。訂單也不敢接,接了的面臨逾期。而用工短缺、材料漲價、運力緊張這些成本增加因素勢必持續到疫情之後相當一段時間。一句話,企業的大規模違約風險已經來臨。於是大家都想到了“不可抗力”這個詞。一些商家向房屋業主發出所謂“不可抗力通知書”要求解除租約,一些從事國際貿易或國際施工的企業向外方發出“不可抗力通知書”要求解約或工程索賠,甚至媒體宣傳某著名機構也在大規模開具“不可抗力證明書”(雖然經查看其內容也僅限於陳述某個具體事實)。

但我要說,這些企業的做法和一些媒體的宣傳存在對法律概念的嚴重誤解,可能導致企業訴求難以實現,或者所採取的行動偏離了自己的利益。“不可抗力”絕不是“意外事件”的同義語,而應對瘟疫這樣的意外事件也絕非“不可抗力”一途。

首先,“不可抗力”是一個相對概念,是在具體的債權債務關係中而言的。離開某一特定場景,就不能說有沒有“不可抗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裡所說的“客觀情況”是相對於某一具體的民事義務的履行而言的。你能說菲律賓的一場火山爆發就是你的不可抗力嗎?即便你身在菲律賓,那場火山爆發也未必就影響到了你這一份訂單的履行。其他所有的意外事件,無論戰爭、罷工、地震、瘟疫等等都是一樣。在創立不可抗力制度的法國,戰爭狀態原則上並不構成“不可抗力”情況,自然災害即使有行政上的確認也並不當然具有不可抗力性質,這一切都要放到具體的債權債務關係中確定。若脫離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實際需求而冒然提出,很可能背離自己的真正利益,也會造成官司上的失利。

進一步,你知道“不可抗力”在合同上意味著什麼嗎?意味著首先是不能履行合同。它是在確定不能履行合同之後你要不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我國《合同法》在第七章“違約責任”中規定了不可抗力制度。其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這足以說明,主張不可抗力的前提是“不能履行合同”,行使不可抗力的後果是終止合同並且主張免責。那麼,你得先問問自己:是不是一定要取消訂單,或解除租約?

其實,你現在真正想的更可能是增加合同價款、延長交付期限或者減免租金。那麼,你提出“不可抗力”的主張就錯了,你或許更應該以“情勢變更”為由向對方提出磋商。

“情勢變更”制度是指意外事件的發生導致你的合同履行變得極不合理、極不公平,於是你可以向對方提出協商以謀求調整合同債權債務。倘若協商不成功,你還可以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替你主持公道:要麼變更合同,要麼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所確立。其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它說明了某種意外事變的降臨,導致的後果不是合同不能履行,而是如果繼續履行會對你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那麼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當然這是在你跟對方協商無果後)。法院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這是它後半句所講的內容。但前半句有點問題。

究竟什麼叫“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這是把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所由產生的客觀情況做了人為的割裂,讓人對究竟什麼情況會產生情勢變更,而什麼情況又會產生不可抗力莫不著頭腦。以至於一些學者在所謂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多少上對兩者強做分類,爭論不休,但都陷入了機械化、表面化理解的誤區。

好在全國人大公佈的《民法典草案》對此做了糾正,讓我們共同期待吧(不知這場瘟疫持續多久,按計劃《民法典草案》將在2020年3月全國人大十三屆三次會議上審議)。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疫情之下,究竟是“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原作者:田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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