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要拿我的身份證去公安局查案底,合法嗎?

summer4893


違法之處:用人單位無權扣押扣留你身份證!你可以拒絕給他身份證!

不違法之處:用人單位可以拿你的身份證複印件前往警察查核有無犯罪前科,警察只能回覆有或無!

身份證不能給別人!


局部天晴


首先這個是不合法的行為,你可以斷然拒絕。

最早我也入職過某500強國企,哪家企業就不說了,那會他們人事提出的入職材料裡面有無犯罪證明,需要有當地派出所蓋章的紙板文件。那會俺剛大學畢業,啥都不懂,於是就去找派出所詢問事宜。


派出所那邊很熱心啊,就問我那家公司這麼有意思?我說那家。他們說無聊。最後結論是不給辦,毫無意義的證明,這種貼標籤的行為不能辦,不是政審啥的沒必要。

於是我就和人事說這邊不給辦。人事說那你想辦法,必須得有,要不就不入職。後來沒辦法我去找社區,村委會給拿了一個證明章順利入職了。


後來又有一批大學生入職,都是規規矩矩的交表。直到有個退伍的入職保衛科時,直接反饋這是歧視政策,於是不交,後來也就不幹了了。後來集團上層也開會說取消吧,聽聞是某人發的舉報信的吧。

再過段時間市裡下發文件,取消此類無效證明。後來人事也就不要了。


宿遷城鎮那些事


不合法,身份證不能亂給,但是你入職之後要交複印件倒是真的,再說,哪有面試就拿人身份證去查案底的,奇葩公司,這種公司不去也罷


ID鬥戰聖佛


我做了兩年的人力資源負責培訓,同時有一項工作,就是定期拿著公司新入職員工的名單,姓名,身份證號,和公司所在地的社區民警做對接,查詢員工是否有犯罪記錄,是否為追逃人員,一旦發現追逃人員。民警可以直接到公司來抓人,人事不用拿你的身份證,其實他只要報身份證號就可以查到你是否有案底,身份證可以不給他,他要查,你沒有案底,就放心的大膽的讓他查就可以了。

是否合法?不要去質疑一家企業,它要經營長久,必須要合法經營,有些企業有明確規定不允許錄用有案例的人員,同時發現在逃人員不上報就可能犯包庇罪,如所以對於企業去查詢員工是否有案例這件事情,我認為合法。

每家企業都有一些特殊崗位,不如用有案底的人員。像我的座標在深圳,深圳的財務人員很多大企業,可能要符合2點要求才會錄用,第一無犯罪記錄證明,第二需要深圳戶口做擔保。你說他們合法嗎?去部隊服兵役,不但要查本人是否有案底,基本上可能還要查整個的家族,我的表弟高中畢業被特招進入空軍,他不但查詢了個人的案例,基本上把家族的所有人都查詢了案底,是否有親戚在香港臺灣。

其實企業要查詢員工是否有案底,也不用告訴給員工,因為每家企業所在的轄區都有專業的社區民警負責,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定期把企業的花名冊交給社區民警,交給他們去排查,國家在打擊犯罪,也是下了重要的手段,現在我們在住宅的小區裡面,你會經常看到一些武警對著一些車去拍照,在地鐵火車站出口會有民警直接篩選盤查,這些都是在查詢是否有案底。

在文章的最後也要奉勸各位看官第一遵紀守法,第二即使自己曾經犯過錯誤有案底也不要害怕,那麼你在入職的時候可以先給人力資源部去報備,只要你誠心悔過,不再犯錯,用你的工作業績向別人證明,你已經改過自新,相信社會會接納你,企業會接納你。我曾經在企業裡面查詢了有5位員工有案底,有兩位是在逃人員,對於在逃人員,我直接先給員工做溝通,然後勸他自首和主動提交離職的申請,對於有案例的員工,我只是讓管理人員劉星這個員工的表現,也沒有告訴給他的上司,他有案例,只要不犯錯,我們就真正的接納他,社會需要包容,每個人都會犯錯。

以上是一個培訓師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說說看你所在的企業招錄有案例的人嗎?歡迎在文末下方留言,如果你喜歡我的回答,記得關注我喲。


培訓師楊景雲


不合法

先不討論合不合法,因為意義不大。

第一,一個正常的公司是不會扣押員工身份證去公安局查案底的,並且他也沒有這個權利。要是誰都能到公安局查查別人有沒有案底,那不亂套了麼?

第二,為什麼要查你案底?如果你在國企,事業單位,公務員崗位,那麼在你入職政審時會審查你有無犯罪記錄,但也僅僅侷限在入職前政審階段,並且是持本人身份證到派出所查詢。

所以你有必要仔細核對一下人事部門的用意,別打著查你案底的旗號拿你身份證做一下抵押貸款什麼的。

第三,如果你已經在職,又必須接受人事部門的要求,那麼你應親自跟隨人事部分攜帶身份證到公安局去辦理。如果真的因為某些原因需要做這件事,你本人親自去也掌握情況。

如果公司因為你的不配合而對你處罰或辭退,那你有必要斟酌一下這個公司的情況,別陷進去。


話匣子紅追


不合法,不違法,不合理。

為何不合法?

1.無任何法律授予企業這項權利。

2.雖然我國制定了前科報告制度,但也沒有規定企業享有查詢案底的權利。我國刑法前科報告制度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但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有的企業據此規定認為有權查詢入職者的案底。這明顯是對法律理解有誤,這條法律哪裡規定企業享有查詢案底的權利?規定只是說需主動報告,哪裡在說可查!而且主動報告的人僅僅限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沒有受過刑事處罰依法不需報告。絕大多數入職者,都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根本不用報告。

為何不違法?

1.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即是允許的。這是一個法理知識,意思是說只要法律沒有禁止就可以去做。

2.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制定查詢案底的規章制度,制定規章制度屬於企業的自主行為,只要不違法即可。如果企業制定有這項規章制度,企業這麼做也無可厚非。

3.公安部規定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瞭解案底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開具,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所以,如果企業制定了這項規章制度,拿你的身份證到派出所查詢案底是可以的。


為何不合理?

1.法律明確規定特殊行業曾經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是應該的。

比如,公務員法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錄用。又如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規定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人,不能夠徵集服現役。為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法律明確規定有案底的人不得從事一些特殊行業是應該的。

2.一般企業把自己搞得像特殊行業一樣自我設置這項制度,實無必要。

同樣,假如某些企業涉及公共安全,制定這項規章制度也還是可以的。但是,現實中的情形卻不同,感覺各行各業都有這項規定。我就想問問,這有必要嗎?


刑事言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單位人事要到公安局查有無違法犯罪記錄,有身份證號碼、姓名就行,也無必要佔有身份證件。


一粒浮塵1


對於公司人事部門是否有權查詢個人前科記錄的問題,其實個人前科記錄屬於公民個人信息,非公民本人要求或者法律規定,其他單位是無權查詢個人前科記錄信息。具體哪些單位可以要求查詢前科記錄,可以參照關注筆者的頭條號,詳閱文章《有前科記錄(案底),您將禁止或限制從事的28個職位》。

當然《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也就是說你應當向招聘單位如實報告自身是否有前科記錄,否則用人單位可能會以該藉口將您予以辭退。


刑事辯護胡寒冰律師


不合法!

公司要查你的案底,該由公司依法依規辦手續去公安部門查。

以此為理由取你身份證原件,不合法,當心陷阱!


供參考同研討


無犯罪記錄早都由法院查詢了,因為未經審判的都是犯罪嫌疑人,任何人都有嫌疑,只有法院判決後的才叫罪犯,無犯罪記錄和公安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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