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天津高院點贊!冠以“出借人”的名稱而非“非法集資人”


為天津高院點贊!冠以“出借人”的名稱而非“非法集資人”

為天津高院點贊!冠以“出借人”的名稱而非“非法集資人”或“受損集資人”,且允許出借人提起民事訴訟 為天津高級人民法院點贊!首先,將受害人冠以“出借人”的名稱而非“非法集資參與人”或“受損集資人”;第二,允許出借人提起民事訴訟,且只要出借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自己的權利,即使本人沒有提起訴訟,也可以追加為共同原告。第三,放棄債權的出借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第一點至關重要,我們金融難民本來就是民間借貸行為,只不過通過互聯網平臺的媒介進行借貸而已。具體到普資金服,嚴格地說,普資金服不是P2P,而是P2B,即大部分借款人並非自然人,而是企業。我們通過平臺將資金出借給融信租賃的底層企業,這種行為顯然是受法律保護的正常借貸行為,而不是非法集資行為。我們是出借人,而絕非所謂的什麼“非法集資參與人”或什麼“受損集資人”。

第二點也很重要,這就為出借人將來通過民事官司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提供了途徑。而且只要出借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自己的權利,即使本人沒有提起訴訟,也可以追加為共同原告。

第三點也很重要,放棄債權的出借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因此,我認為我們出借人不能輕易接受所謂的“第三方收購”,因為放棄債權將失去後續的包括起訴權在內的一切權利。因此除非第三方給出的收購比例非常理想,否則不應當隨隨便便地接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