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工作人員,妨害公務——湄潭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當庭宣判


毆打工作人員,妨害公務——湄潭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當庭宣判

2月24日10時,湄潭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湄潭縣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被告人陳某均因犯妨害公務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該案庭審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了全程直播,即時點擊播放量達53800餘次。

毆打工作人員,妨害公務——湄潭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當庭宣判

2020年2月12日,根據湄潭縣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喻某、何某、費某等人在湄潭縣湄江街道玻璃廠廉租房小區門口負責對來往車輛、人員進行個人信息檢查、登記等疫情防控工作。當日16時許,被告人陳某均從湄潭縣抄樂鎮回到該廉租房小區門口,喻某、何某、費某等人按規定對陳某均外出情況進行了解登記,陳某均及其父親陳某亮拒不配合登記工作,指責並辱罵工作人員。期間,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繼續向陳某亮、陳某均講解當前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陳某亮不聽解釋,仍然辱罵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並衝上前用手推費某,隨即陳某均上前用拳頭毆打費某頭部,又將費某按倒在地進行毆打,致使費某鼻子部位被毆打出血。2月21日,湄潭縣人民檢察院向湄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日湄潭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依法啟動快立快審快結機制,於立案當日即向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等相關材料,並依法為其指定了辯護人,在被告人認罪認罰基礎上,適用速裁程序在1個半工作日內即審結該案。

毆打工作人員,妨害公務——湄潭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當庭宣判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均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採取辱罵、毆打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嚴懲。鑑於被告人陳某均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並結合被告人陳某均繫累犯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疫情當前,湄潭縣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始終將人民群眾的生命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堅決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來抓,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實維護全縣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大局穩定。同時也提示廣大人民群眾,疫情防控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役,在這個特殊時期,應積極學習和了解疫情防控相關知識,理解、支持、配合防疫工作,齊心協力抗擊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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