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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這種情況的幾率不大,因為原告的身份信息包括住址法院都是最先審查的。確實因為審判法官的失誤,把原告的地址寫錯在判決書上,只要不影響整個判決書的法律效力,發一個更正裁定書即可。比如說字誤,把河南省寫成湖南省,把南昌市記成南京市,都有發生過,下一個裁定書更正即可。
雲南王國棟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拋出個人觀點:法院判決書上原告的地址是假的,一般這種情形下對被告的實體權利義務並沒有任何影響。但是在程序上,是可能會對管轄法院造成影響。
原告地址是假的,為什麼會影響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案件起訴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符合特定條件的案件,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哪些情形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一般身份關係案件糾紛、以及被告被拘束於特定地點情形的案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條規定
被告被註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註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條規定
當事人戶口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條規定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條規定
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條規定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規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提起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雙方約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
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約定。三、法律規定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規定: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及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於法律規定了很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因此當原告的住所地是虛假的,很有可能法院的管轄就有錯誤。
被告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很遺憾的告訴你,如果僅僅是因為原告提供的虛假地址導致管轄法院錯誤,但是由於你已經收到了判決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視為你已經認可由該人民法院管轄。
這種情形叫做應訴管轄,又稱為默示協議管轄,一般是指雙方當事人沒有管轄協議,一方當事人在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對該法院行使管轄權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除非該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法律強制規定的管轄條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正常來說,原告提供的地址與實際地址不一致,也不一定就會被認定為是虛假地址。因為很多判決書上的地址可能是律師事務所所在地,也有可能是原告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
況且,僅僅是原告的地址虛假,這一種情形本身對被告實體上的權利和義務沒有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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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講法
我是肖律師,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題主說法院做出的判決書,原告地址是假的?這個地址假不假,我無法判斷,單就題主這樣口頭說,沒有看到判決書文本,也沒法核對原告起訴狀和送達地址確認書上的地址,所以不知道題主所說的,是不是判決書裡面的原告地址出現了筆誤?是不是原告地址和被告所瞭解知道的原告地址不一致?
通常情況下,原告和被告地址都是原告在起訴的時候,由原告提供的,民事起訴狀文書中,當事人信息(原被告信息)就是必須包含地址,這個地址可以是戶籍地址,經常居住地,單位地址等。有的訴訟案件,起訴的時候,被告的地址是身份證上的地址,有的是戶籍地址,而原告的地址,一般會填對於原告而言最方便的地址,方便收法院文書的地址,如果有代理律師,還可以留律所的地址。一般情況下,原告弄錯自己地址的情況很少,故意弄虛作假也沒必要,自己要打官司何必給自己設置障礙?
作為被告,如果發現法院判決書有筆誤,可以提出來,由法院製做裁定予以更正。我就遇到過,有次網友發一份他的判決書給我看,我發現法院把被告的名字寫在原告後面了……難怪被告收到判決書很懵圈,但這不影響判決結果,只是筆誤而已!
題主發現判決書有問題可以直接和審理的法官或者書記員溝通。如果你這個判決書只是地址寫錯了,並不影響判決結果。如果你覺得原告提虛假訴訟,也可以和法官溝通,也可以向公安或檢察院報案,虛假訴訟是刑事案件,非常嚴肅的!前提是得有證據證明。
長沙法律諮詢
你所說的情況一般很少見,如果有可能,應當更詳細地描述一下。
根據現有信息回答如下:
請看以下文件第4項,因為根據你的描述,你們打過官司。不管是真是假,這都是有效送達地址。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7〕19號
八、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A證生涯
法院的判決書上原告的地址是假的,被告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判決書中假如原告的地址出現錯誤,與被告沒有關係。假如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的話,依據判決書的的原告地址照寫就行。對於當事人的具體信息,法院有責任查清楚。(案件有問題私信我,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王萬東法律服務
恰好正是我的行業。民事訴訟中,原告在起訴時必須填寫送發地址確認書,在整個訴訟活動中,法院就以其提供的該地址視為其經常居住地,送達相關訴訟文書,而且會在法律文書中載明其身份證顯示的住所地,同時註明其提供的經常居住地。因此,提問者提出的這個問題基本不存在,法院審查時首先會先確認身份,審查其有效身份證件,例如身份證,戶口本,這些都有其準確居住地記載,即使原告在訴訟中提供了虛假的經常居住地,也不影響整個案件的審理。
秦東法曹之老虎
如果無法送達可以公告送達。
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童童716
不存在的
首先,判決書已經出了,按判決履行就行了。原告的地址,不論原告是法人和自然人,他的地址對案件審理和法院所認定事實沒有關係。
例如常見的債權債務,原告的住址是否真實,對於法院審理查明事實沒有任何關係,看借條就完了。
現在判決出了,作為被告來說,想提起上訴啟動再審推翻原判決,如果說有新證據或是適用法律錯誤,再審能改判的話,可以!沒有的話依照判決履行義務就好了!
小聲說:要是能有新證據或適用法律錯誤,也不用找地址這麼個小藉口了,沒意義
李慕白1985
這個不用糾結。
判決書上原告的地址是假的,或者是不準確的,都不影響判決書的效力。
被告認為判決不公,應該及時提出上訴。
上訴後,如果法院無法通知到原告,可以其一審中提供的訴訟地址確認其送達地址,這樣的送達具有法律效力。
當然,現在的法院立案,原告個人起訴,法院要求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企業起訴,有營業執照複印件,你說的地址是假的,也可能存在法院筆誤,也可能存在原告的地址發生了變更。
但這些都不影響判決書的效力。
郭廣吉律師
法院判決書上原告是假的?這個有多種原因,其一,可能是身份證上地址(本人不在那居住)。其二,本人訴訟(住址己搬遷)?其三本人訴訟時提供假地址等。
關於住址不影響法律判決書效力。被告維權不受影喲,如果被告要起訴原告可以按照原告身份證地址訴訟(法院無法送達法律文書)可以公告送達。
如果被告不是為訴訟,非要找到原告的準備地址?(或發現原告提供的地址與實際住址不一樣)而提出異議,法院不會支持的,因為原告可能有多處住址。
總之,被告查原告地址,目的是什麼?難到查找不到原告的地此,就說假地址嗎?(原告也可能為了人身安)使用了臨時地址。也是合法。
法院核實原告身份(住址)是為能聯繫到原告。與其它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