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訴訟的幾種變數

疫情期間,大家都被迫宅在家中,有的人將這段時間過得分外愜意,而有的人卻萬分焦急。最近有朋友致電欄目電話進行諮詢,詢問法院什麼時候才能正常的工作。小編整理起電話記錄,發現有這樣問題的不外乎兩種情況,一種是已經立案的,一種是還沒有立案的。

例如,李先生在春節前因為借貸糾紛已經在法院立案,年前借款人答應大年初十到法院調解。可是剛過了年,借款人告訴李先生,因為春節期間飯店生意慘談,沒有辦法支付調解款,另外根據北京市高院的統一部署,現場開庭統一延期進行,也不可能去法院當著法官的面調解,這可讓李先生為了難。

疫情期間,訴訟的幾種變數

和李先生一樣,張大媽春節前因為贍養費的問題起訴了自己的兒子,春節後張大媽卻遲遲得不到開庭的通知,她不知道什麼時候法院才能開庭解決自己的問題。李先生和張大媽的案件,從表面看面臨同樣的問題,實際上卻大不一樣。

首先李先生的案件因為案值的原因,案情相對複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審理時限是在立案之日內6個月內審結。而張大媽的案件因為案值小,比較簡單,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理時限是立案之日3個月內審結。

疫情期間,訴訟的幾種變數

李先生的案件比較複雜,可以適用案件中止審理。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李先生可以自己申請,法院也可以依據職權,根據“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的規定,作出中止審理的裁定,這既不會影響時效,也不會影響審理期限。待疫情緩解後,法院正常開庭,將後續的審理時效續上即可。而張大媽的案件比較簡單,權利義務明細,爭議又不大,網上審理,是一個好的方法。

疫情期間,訴訟的幾種變數

但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時,還是會有很多變數,現實生活中,李先生的承辦法官和他商量,如果他能夠和借款人自行達成調解協議簽字後郵寄給法院,最終法院出調解書,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雙方調解不成,鑑於案件比較複雜,雲模式“網上審理”比較困難,法官建議李先生撤訴,等疫情過去再起訴。李先生不願意調解,他接受了法官的建議,提出了撤訴的申請,法院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了撤訴的裁定。李先生同意撤訴,屬於個人處分權利的行為,也是對法官工作的一種體諒,當然他也可以選擇訴訟的中止。而張大媽的案件相對簡單,因為此類案件屬於典型的訴前調解的案件,調解員通過電話的方式,和張大媽以及他的兒子通過電話溝通,瞭解雙方的調解意向,在無法調解的情況下,通過雲模式“網上審理”,判決兒子支付張大媽贍養費。

通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困難是有的,但是總有變通的方法。而對於春節前還沒有立案的當事人,有的擔心訴訟時效的問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煩惱,這也有解決辦法。

疫情期間,訴訟的幾種變數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其中就包含“不可抗力”。疫情是不可抗力,所以當事人可以提出訴訟時效中止。只不過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是要訴訟時效中止不是無限期延長,法律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也就是說,當疫情緩解後,訴訟時效只有6個月的時間了,要抓緊。第二個需要注意的是,因為此時沒有立案,不可能向法院申請訴訟時效的中止,只能在起訴時提出,這就需要證據。比如中央關於調整復工日期的文件、地方的政策、當地社區的通知、當地法院的通知、單位復工的通知等等,這些都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有力證據。

另外,各地法院也提出了各種便民的訴訟服務方法,比如北京法院可以通過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http://www.bjcourt.gov.cn)、“北京移動微法院”信息平臺進行網上立案。不便網上立案的,可選擇郵寄方式立案,郵寄立案時請在郵件封皮上註明“郵寄立案”。只要進行了相應的操作,帶來的效果是時效的重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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