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君主徵稅權的確立,看法國中世紀的稅收制度經歷了怎樣的變革?

在中世紀法國人的傳統觀念中個人所有的財富與賦稅是一種對立的關係,王室對民眾徵稅就意味著對民眾財富的掠奪和剝削。到了中世紀晚期隨著對常規賦稅徵收法令的頒佈,賦稅取代了法國王室與其附庸之間的“協助金”,向臣民徵收的賦稅成為了王室財政的主要收入來源。法國在中世紀晚期所施行的稅制改革和向民眾徵稅方式的確立是法國曆史上的一大變革,這一變革推動了歐洲封建國家向近代國家轉變的進程。

從君主徵稅權的確立,看法國中世紀的稅收制度經歷了怎樣的變革?

中世紀的法國

從君主徵稅權的確立,看法國中世紀的稅收制度經歷了怎樣的變革?

十二世紀末法國王室財政通過“領地收入”得以自給自足,但隨著百年戰爭的爆發王室財政陷入了危機

法國國王在中世紀時期被看作是國家的仲裁者和法蘭西王國的守護者,君主主要的職責是主持國家的司法公正,保護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不受侵犯的國王的義務,司法是國王進行國家管理的權力之源。十二世紀下半葉的法國國王接受了這一觀念,並給予了民眾對國王的權利的合法約束力,因此國王得以統一國家建立政權。

在當時國王的財政收入是以自己領地的收入為主,民眾認為不榨取臣民的利益是賢明君王應有的德行。所以直到18世紀,領地收入仍是法國王室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隨著時間的推移,到了十三世紀初法國王室為支持十字軍東征的軍費支出,王室財政對外支出不斷擴大,常規的收入無法滿足王室財政所需。

腓力二世統治時期王室財政不得不通過轉讓王室領地等措施來增加財政收入,於是是否徵稅成為十三世紀哲學家和法學家們所討論的問題。徵稅涉及對臣民財產權的侵犯,君主想要通過徵稅來緩解財政危機須提出正當理由且經過臣民同意後才能施行。

從君主徵稅權的確立,看法國中世紀的稅收制度經歷了怎樣的變革?

中世紀法國國王:菲利普·瓦盧瓦

君主在沒有足夠的收入來保衛法國領土時,通過臣民貢獻個人財富保障臣民的共同利益而徵稅是可行的。中世紀法國的法學家受教會法和羅馬法的影響,提出了“賦稅徵收的必需性”和“維護公民公共利益”兩大原則,作為判斷君主徵稅正當與否的標準。

十三世紀末法國農業進入蕭條時期國王的領地收入受到影響增長陷於停滯,與此同時由於手工業品價格的持續上漲軍事裝備的成本不斷攀升。腓力三世朗格多克戰爭和阿拉岡戰爭致使法國王室財政陷入了嚴重的財政困難,十四世紀上半葉爆發的百年戰爭使王室財政困難的窘境成為了常態。

基於此現狀法國王室徵收賦稅的正當性得以發展,腓力四世統治時期的法學家認為在存在王國安全等必要性財政支出的情況下,法國民眾有義務向王室財政繳納個人財富一定比例的特別稅來維護國家安全,當國家出現緊急情況下君主也可以不經民眾同意進行徵稅。此後有關法國王室徵稅的問題儘管仍存在諸多爭議,不過君主擁有徵稅權的原則在十四世紀基本確立下來併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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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瓦蒂埃戰役結束後法國王室頒佈了賦稅徵收法令,臨時的“特別稅”轉變為常規性的“王室稅”

十四世紀所確立君主徵稅權的正當性不僅有中世紀法學家的理論支持,作為“領主之王”的法國王室與附庸之間的“經濟援助”約定也為徵稅權的確立提供了社會實踐的基礎。這種經濟援助意味著附庸不僅要為領主衝鋒陷陣還要為其提供經濟援助,附庸在這種附庸制度下按照與領主達成的約定在領主出現危機時向領主繳納貢賦作為“協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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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法國的領主與附庸

馬克•布洛赫在當時指出:“這種金錢上的支持比任何一種制度更清楚地表明,封建社會賴以維繫的依附制度具有根深蒂固的黏合力。”

法國王室向附庸索取“協助金”開始向國家徵收賦稅的轉變邁出嘗試性的一步始於十字軍東征期間徵收的“教士什一稅”。在獲得教皇的同意後國王以針對異教徒的戰爭為由,連續三年向教士以及不參加十字軍東征的貴族和城市居民徵收教士什一稅。

腓力四世此後多次以戰爭之名徵收協助金,這些協助金被稱為“特別收入”由臣民繳納的交易稅、爐灶稅、達依稅組成均為“臨時稅”。這些稅的稅率雖然並不高,但由於王室徵收過於頻繁遭到法國民眾的強烈反對。儘管腓力四世所進行的賦稅創新收效甚微,但一舉措無疑開啟了法國從“領地國家”向“稅收國家”的轉變。

在英法百年戰爭爆發之前,為修繕軍港鞏固海防腓力六世在部分港口城市徵收出口關稅。戰爭爆發初期法國王室的徵稅嘗試並不成功,但此後隨著戰爭的升級各類以戰爭和防禦之名徵收的賦稅逐漸為臣民所接受。1341年腓力六世首次在王國範圍內開徵鹽稅,後又在法國北部和南部分別設立了商品交易稅和爐灶稅。這些臨時稅帶來的收入雖不高,但為邁向更為統一的徵稅體系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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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疆域

1356年在普瓦蒂埃戰役中法國國王約翰二世被俘,為領主提供協助金自然成為王國全體臣民的義務。由於英王愛德華三世所要求的鉅額贖金不是在短時間能夠償清的,因此這為經常性徵收特別稅提供了恰當的理由,因此法國的初步賦稅體系得以建立。

普瓦蒂埃戰役後英法兩國停戰,在休戰時期由於士兵肆意擄掠法國民眾意識到“和平”有時比戰爭更可怕,為維持王國秩序的穩定在和平時期也有納稅的必要。這種顯而易見的必需性使查理五世得以頒佈徵收商品交易稅、酒稅、鹽稅和爐灶稅的法令。賦稅徵收法令的頒佈標誌著以“協助金”為名義徵收臨時的“特別稅”開始向常規性王室稅開始轉變。

從君主徵稅權的確立,看法國中世紀的稅收制度經歷了怎樣的變革?

中世紀法國“三級會議”制度的確立,推動了法國賦稅管理體系的改革,為法國向近代賦稅體系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法國民眾認為所有納稅人都應有對所繳稅的知情權,由於國王無法單獨徵求每位民眾的意見,因此這一權利是施行通常是由不同等級的團體代表來向法國王室進行表達。這一原則逐漸在中世紀的制度史中逐漸發展為“三級代表大會”。

早在腓力二世統治時期君主就曾召集過貴族或教士會議,這一做法是從早期封建領主召集附庸的集會發展而來。直到1302年腓力四世與羅馬教皇卜尼法斯八世發生衝突,為動員舉國輿論的支持腓力四世第一次召集了由教士、貴族和城市代表組成的三等級大會。

從君主徵稅權的確立,看法國中世紀的稅收制度經歷了怎樣的變革?

中世紀時期的法國民眾

伴隨著君主稅權觀念的普及,三級會議更為重視其對徵稅的同意權和表決權,並開始提出對賦稅的徵收及其用途進行監管。召開三級會議是國王徵得各等級代表同意的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三級會議的出現實際上是為國王徵稅權的正當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大敕令規定:所徵之消費稅、協助金、鹽稅只能用於所從事之戰爭,不得挪作他用……所有賦稅不再由國王之官員、而由三級會議選出的代表進行徵收和分配。”

由於法國所面臨的嚴峻的戰爭和經濟形勢為君主徵稅權的最終確立提供了契機,三級會議也在徵稅權問題上做出了的讓步。百年戰爭已進入最後階段,取得戰爭的勝利需要充足的資金支持,三級會議同意國王連續徵收商品交易稅。

查理七世隨後以法令的形式頒佈了交易稅的徵稅種類、稅率、徵稅方式以及管理條例,並將其徵收範圍擴展到所有從英國手中收復的法國北部和中部地區。雖然三級會議並未直接授予國王永久徵稅權,而且對商品交易稅和達依稅的徵稅年限仍有限制。

從君主徵稅權的確立,看法國中世紀的稅收制度經歷了怎樣的變革?

英法百年戰爭

不過隨著鹽稅、交易稅和達依稅相繼成為法國王室每年向法國民眾徵收的常規稅,法國君主取得了不經過三級會議通過便可自行徵收賦稅的權力,這也為三級會議逐漸退出中世紀法國的政治舞臺埋下了伏筆。當國王以整個王國最高統治者的身份要求全體臣民納稅時,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著法國王室與其附庸之間所建立“經濟援助”的關係開始瓦解。

法國中世紀時期的“協助金”向國家賦稅的轉變不只是法國君主制的一種變革,它同時伴隨著中世紀晚期法國稅權觀念的轉變和法國王室管理體制的革新,這一變革為法國向近代國家的轉變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參考歷史文獻:

《法國賦稅史》

《中世紀的法國》

《中世紀法國的權力與政制》

《文藝復興時期法國的財政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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