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不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濮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现将2月份“五大曝光”行动进行曝光,具体内容如下:
一、突出违法车辆(50辆50次以上违法未处理)
车辆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
违法未处理次数
豫JL6527
李志军
146
豫JW0180
王保军
130
豫J08919
葛颜军
123
豫J63339
李杰
104
豫J77022
濮阳市世龙商贸有限公司
136
豫J80711
徐钢蓉
128
豫J99586
张晓红
101
豫JB9769
张学信
153
豫JB9968
孙永刚
135
豫JC0139
刘焕景
101
豫JD9239
姜晓文
113
豫JF6936
张胜利
111
豫JFS128
石磊
131
豫JS1888
冯曙光
104
豫J23258
濮阳市天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144
豫JMZ818
赵建伟
166
豫J19488
濮阳市跃龙运输有限公司
185
豫J68198
张明和
120
豫JCE301
朱现刚
171
豫JD2970
孙福才
152
豫JF9801
孙会峰
210
豫JJ7277
徐文生
120
豫JNC688
张景法
113
豫JQ3266
崔文龙
171
豫JQ8565
张景平
105
豫JC3371
李记英
316
豫J21108
师春杰
102
豫JH2386
曹存亮
175
豫JKN898
田新亭
268
豫JPG366
张乾广
134
豫J55138
范县德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120
豫J77531
李由龙
101
豫J99522
王德全
162
豫JD7027
张胜显
161
豫JK0011
杨庆真
105
豫J35852
张如兵
344
豫J67753
王成录
116
豫J82172
王智敏
311
豫J96322
赵春云
155
豫JAA896
王俊华
122
豫JC8070
白凤
318
豫JL6177
任军立
113
豫JUW218
肖钦省
168
豫JXY258
杨兴举
124
豫J51608
濮阳市安通实业总公司
110
豫J30291
王玲
105
豫J31772
张孟兆
113
豫J48153
王福宽
124
豫J50168
张胜立
440
豫J76627
张文峰
125
豫J85146
张锡高
104
二、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9年10月5日20时许,在郑吴101省道158公里范县王楼镇中石化路口处,吴某某驾驶豫H452**越野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李某某驾驶的两轮助力摩托车相刮蹭,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未佩戴头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二:2019年9月10日10时10分许,在106国道488公里北,李某某驾驶冀D**292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北倒车进入106国道,遇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邵某某受伤的事故后果。经调查,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倒车进入道路行驶未让道路内的行人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2019年11月18日6时50分许,李某驾驶豫JP***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县濮坝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郭某某驾驶悬挂有豫JA***7号两轮摩托车以及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邱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郭某某、邱某某及两轮摩托车乘车人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且危险路段未减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2019年6月28日4时25分许,姜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S212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清渠212省道10公里清丰县马庄桥镇利达钢材厂门口处北40米处与张某某驾驶停在道路西侧的鲁NC***9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姜某某当场死亡。经调查,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五:2019年11月16日18时50分许,姜某某驾驶豫JL***9轻型普通货车沿台前县东迎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台前县打渔陈镇“友谊小学”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花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姜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避让行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高危风险运输企业
1、濮阳县顺泰货运运输有限公司
2、台前县祥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范县鲁西化工运输有限公司
4、濮阳市鑫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曝光原因:
以上四家企业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车辆较多,存在安全隐患。
请以上四家公司负责人立即督促车辆处理违章,并落实执行好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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