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後如果在公司被傳染上新型肺炎,算工傷嗎?

你髮香散得匆忙


這種情況是算工傷的,因為疫情是一種傳染性強的傳染病,目前國家還沒有疫苗和特效藥,員工在上班期間傳染到這種病算工傷,治病也是帶薪休假



廣州中原地產劉華梅


工傷就是指工作中受傷,復工後在公司被傳染上新冠肺炎,算工傷嗎?是否受法律保護?那可不一定。

我們先來看看工傷的法律規定:

直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以上法律法規中,均為明確提到傳染病可以算在工傷的認定範圍。所以公司復工後,員工在公司感染了新冠病毒,一般很難得到系工傷的認定。

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於2020年1月23日聯合下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工作中死亡的李文亮能被武漢市政府認定為工傷,其法律依據就是上述三部委文件規定。很顯然,三部委文件對此次疫情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只針對在履行預防和救治工作中的醫護人員和相關人員,即使是醫生,但不是在救治和預防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肺炎也不得認定為工傷,這是法律限制性解釋,也是工傷認定的常識。

所以,復工後在公司被傳染上新冠病毒肺炎,只要公司履行了正規的開工申請程序,及做好相關防護工作的前提下,員工在公司被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認定為工傷。但因公司原因,比如消毒不到位,不隔離來自疫區的員工等造成感染的,可以要求公司負一定賠償責任,因個人原因導致除外,如公司給你佩戴了口罩等防護設備,你自己不佩戴的。


雨中初見你


這個問題其實是有歧義的。為什麼這麼說呢?


算工傷的理由。首先,此次企業復工,國家有一個要求就是企業要做好各項防護措施,落實責任到企業到老闆(原話:國家發改委:企業要配備消毒液、體溫槍等物資,為職工配發口罩等防護用品,未休假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因此從這個來說,企業是需要對員工的身體健康負責的。其次,上班期間因為工作而受到的身體損失,算做工傷也不未過。


不算工傷的原因。此次疫情已經被國家定義為不可抗力。何為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企業不能按時交付貨物,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可以不用賠償違約損失;保險公司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產生的賠償,屬於免責範圍。那疫情期間員工的感染,自然也是不可抗力,如果算是不可抗力,那不算工傷也說的過去。


但是,員工如果疫情期間是自願去上班的,那可能不會算工傷;如果疫情期間員工拒絕上班,但企業強制要求,那這種算工傷比較合理。為了彌補疫情上班帶來的風險,應當支付更高的工資,用高報酬來吸引願意承擔風險的員工。


不過上面這種情況,在國內企業中不太現實,很難辦到。員工往往比較弱勢,老闆讓你去上班,很少有人能拒絕。尤其是上有老下有小,壓力山大,不敢丟工作。


在疫情面前,儘量把事情做在前面,做好防範,避免後面的麻煩,企業也應當充分考慮員工的身體健康,合理安排用工、靈活安排工作形式。


市場與風險


按照有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裡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院關於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於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這種傷因該不能是工傷,法律中未提及這類原因。


山有木兮木枝枝


你好,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並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綜上可知,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期間應當支付的工資報酬;經隔離觀察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則按照醫療期處理,發放病假工資。因此在復工後在公司被感染新型肺炎是算工傷的!但是也要收集好相關證據!

最後祝你們生活安康!武漢加油!中國加油!



阿北vlog


國家衛健委此前通知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但非醫護人員,在工傷認定方面要複雜的多。按法律規定,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此外還要附加一些因素,才能綜合認定。

人社部也已經明確,員工上下班路上感染新冠肺炎,不屬於工傷。


叄的生活


非常榮幸我能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所以根據以上情況來斷定是不是屬於工傷,此次疫情也屬於特殊情況,特殊情況特殊對待吧,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草屋山庵山中人


《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工作中死亡的李文亮能被武漢市政府認定為工傷,其法律依據就是上述三部委文件規定。很顯然,三部委文件對此次疫情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只針對在履行預防和救治工作中的醫護人員和相關人員,即使是醫生,但不是在救治和預防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肺炎也不得認定為工傷,這是法律限制性解釋,也是工傷認定的常識。

所以,復工後在公司被傳染上新冠病毒肺炎,只要公司履行了正規的開工申請程序,及做好相關防護工作的前提下,員工在公司被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認定為工傷。但因公司原因,比如消毒不到位,不隔離來自疫區的員工等造成感染的,可以要求公司負一定賠償責任,因個人原因導致除外,如公司給你佩戴了口罩等防護設備,你自己不佩戴的。







養生一節課


答案是:暫時還沒明文規定。

三部委工傷認定新規,法律沒規定,新規有突破,適用對象範圍不能任意擴大。

2020年2月2日,《人民日報》微信公眾號發文《疫情防控中的9個法律問題,你必須知道》。該文第六個法律問題:在上班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算工傷嗎?解答: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人民日報》這個解答明顯不妥當,其不當擴大了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於2020年1月23日聯合下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確定的工傷認定適用對象範圍。

很明顯,三部委文件對此次疫情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只針對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並且需要滿足在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也就是說不在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工傷保險理論的業務遂行性)感染肺炎的,即便是醫護等人員,也不能認定工傷。這是工傷認定的常識,無需贅言。


道定領悟


如果上班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算是工傷,再此期間導致無法上班企業應賠付您正常工資,但是達不到工傷致殘標準,所以不會按工傷標準來進行賠付。以下為工傷賠付標準您瞭解一下。

1級至4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在中國全國各地都是統一的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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