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哄擡物價的行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律新社


哄抬物價不僅給全國人民造成恐慌,所以要對哄抬物價的商家做與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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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從新聞,信息等媒介不時看到借疫,哄抬物價斂財的報道。對此,談點個人看法與條友們互動,交流。

一,物價平穩,正常關乎民生,國計,米袋子,菜藍子牽扯千家萬戶,物價平穩,平穩物價關係社會穩定,百姓安居樂業的大事。

二,新冠肺炎發生後,受管控,戒嚴等措施影響,一些商人,販子等沒閒著,這些人,心思用在借疫斂財“創收”上。

平穩物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國務院行政法規中有具體規定。

哄抬物價,輕則批評,教育,重則,定罪科刑,還有重處罰金。

三,平穩物價,公平交易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和要求。

個別企業,商家,個體戶在特殊時期,藉機生蛋,哄抬物價說重點是奸商,黑心行為。

這種行為古今中外從來都是打擊,重處的對象。

由上,做為企業,商家,還是個體,做人要知禮,經商守本份。舉頭三尺有神明。

國民受災,你不行善沒人說你,可你藉機斂財,用百姓的話說良心壞了。

一個人良心壞了,沒有他不敢做的,對此,希望政府,物價,工商機關要加大督查,執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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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疫情中,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就屬於價格上漲超高了。此外,按照我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從生產到零售)有以下4種行為的,就屬於“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1、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造成市面上商品人為供不應求的。

2、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同樣是人為的造成市面商品供不應求,認為造成價格虛高以謀求更大利潤的。

3、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同樣也是非法囤積貨物,導致商品供應不足,以達到價格極速上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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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銷售環節的經營者在銷售防疫用品的過程中,雖然未大幅度漲價,但強制性的將防疫用品與該店內其他商品搭配售賣,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行為,也屬於哄抬價格。比如說,要求在本店買一個口罩就需要買一件其他什麼商品,或者消費額達到多少才可以買口罩,否則就不賣。

遇到防疫用品價格上漲的情況是正常的,但是價格上漲幅度過大就是不正常的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了。按照我國《刑法》第225條規定,疫情期間哄抬物價是可以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論處的;


誰叫徐樂樂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老王觀天下XW


關於非常時期哄抬物價的行為,在我們鄭州前一段一棵白菜賣到60多,你可以從網上搜一下,聽說罰款50萬元。

不知道你這個問題是站在商家的角度還是消費者角度,如果是商家的話建議不要這麼去做,嗯,掙錢是可以掙你稍微加一點點是可以的,但是千萬不要在這個時候做哄抬物價的事兒,因為不管是做哪一行生意都是做一個長線的,而不是做一次性的,哪怕你這一棵白菜。賣60塊錢你也掙不到100塊錢對不對?所以說嗯,你的進價高了,你可以賣的高一點,但是不能高的太離譜。

不知道這個法律上是怎樣的規定,如果是我首先自己的心裡是過不去的。

如果你是消費者,嗯,關於這個哄抬物價的直接可以撥打12315向消費者熱線反映這個事。

如果真的是哄抬的特別特別離譜,我覺得有關部門肯定會管理或者是去制止這樣的事情,特別是在現在疫情期間,更應該團結一心。

商家呢,不妨效仿一下我們河南許昌的胖東來

都是進價賣的,雖然呢中間會有一些虧損損失,但是贏得的是人心。在這個時候呢,如果你做的是一次性的買賣,你哄抬物價可能也就是個別的人會去買單,不會是所有的人,而這個時候如果說,你做的是發自內心地為大家服務的,或者說是嗯跟之前一樣賺取少許的利潤,我相信大家會對你有另外一種看法,等疫情過去了大家能夠正常購物了。會去你的店更多的次數。

當然了,作為普通消費者肯定會注意物品的價格,如果真的很離譜,不妨舉報,讓相關部門管理這市場亂象吧






TeacherLi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視情節嚴重程度採取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在內多個行政處罰措施,相關案例與規定附下佐證: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規定,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供參考。​




李傳程律師


[來看我][來看我][來看我]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的,應依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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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律新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對於違反國家防疫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哄抬物價、囤貨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所得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如有哄抬物價、串通漲價或其它價格違法行為的,可及時撥打12315投訴舉報。

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無視價格法律法規,哄抬物價、串通漲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及時曝光典型案例。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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