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一個國家的道德進步程度,可從對待動物的方式來判斷


一個國家的道德進步程度,可從對待動物的方式來判斷


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舉行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該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


動物保護應時而生

在人類發展的歷史長河中,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從弱小一步步發展成主導者。人和動物的關係、人對待動物的態度也隨著人類社會文明的發展不斷變化。

近年來,人們逐漸意識到,人類生存空間的不斷擴展,對自然資源的過分索取,人口劇增,環境汙染、氣候變化的加劇,導致自然界生態平衡難以維持,大大加速了自然界物種滅絕的速率,野生動物的生存空間越來越小。

一個國家的道德進步程度,可從對待動物的方式來判斷

地球理應是一個所有動物共享的樂園,人類不能剝奪其他生物的生存權利。尊重生命是人類社會文明的象徵,建立人和自然、人和動物和諧相處的生存環境,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在對人和動物關係的長期思考中,關於動物權利、動物保護、動物福利的一系列認識應時而生。

動物權利、動物保護、動物福利不是動物表達出來的需求,而是人類代替動物說出的主張和要求,是人類社會在處理人與自然、人與動物的關係上,對人提出的要求:人們應該瞭解動物享有的權利,人們應該懂得如何對待動物。


該不該利用動物

人類對待動物的態度始終存在差異。不同人類歷史文明的發展時期、不同國家、不同文化教育程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等諸多因素都影響著人們的認識。這些認識的最主要分歧是人類該不該利用動物。

激進的動物權利、動物解放主張者認為,人類無權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利用動物。1975年,澳大利亞和美國著名倫理學家彼得·辛格在《動物解放》一書中提出,“人與動物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權利,人類不應為了自身的利益對動物採取歧視的態度和行為。”20世紀80年代,美國研究動物權利理論的哲學家湯姆·雷根在《為動物權利辯護》一書中提出,“應賦予動物最高的道德地位,動物權利獨立於其他個體,都應得到相同的尊重”。持此觀點和主張的動物保護組織和人群反對利用動物,主張素食,常採取一些激烈行為,對社會造成一定的震盪。這種偏激的動物權利、動物保護觀點脫離了人類的發展歷史,不能為大多數人所接受,也無助於動物保護事業的有效開展。

一個國家的道德進步程度,可從對待動物的方式來判斷

長期以來,動物一直是人類賴以生活的重要資源。時至今日,動物保護尚不能做到以犧牲人類自身發展和前途為代價。換言之,停止社會發展實現動物保護是不現實的。值得慶幸的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在利用動物的同時,人類已經認識到動物在自然界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認識到動物在維護生物多樣性、穩定生態平衡中的不可或缺性,認識到動物也享有享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在此理念基礎上,人們應該合理解決動物保護和動物利用的關係,有節制地利用動物資源,儘量減少非必要的利用。


如何利用動物

首先,保護動物物種資源。如今,越來越多的事實告訴我們,保護動物就是保護人類自己。這種保護以種群為對象,主要針對野生動物,也包括人類發展過程中培養的優良動物品種。這種動物保護的目的是避免物種的瀕危和滅絕。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依據物種的生存狀態,列出了動物受威脅程度的紅色名錄,劃分成不同類別開展保護工作。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上出現了很多與動物保護相關的條約和公約。1973年3月,175個國家在美國華盛頓簽訂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成為國際貿易中動物保護必須共同遵守的強勢公約,極大地促進了動物保護的進程。就野生動物保護而言,我們可以建立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自然保護區,為野生動物留下足夠的自然生存空間;對野生動物實行遷地保護;通過動物園、水族館、野生動物收養中心,為動物提供避難所;藉助人工繁殖和先進的生物技術,救助瀕危動物。

一個國家的道德進步程度,可從對待動物的方式來判斷

再者,在承認現階段動物可以被人類利用的前提下,尊重動物、善待動物,為動物謀福利。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接受,動物和人一樣能夠感受疼痛、有情感、有社會性、渴望得到關懷和愛護。動物福利是人類對動物利益、動物權利的“肯定”,是人類基於道德觀念和物益利益雙重思考的結果。在動物生活行動受人類管理的情況下,動物福利就是滿足動物的需求:為動物提供足夠的良好的飲水和食物,提供適當的生活棲息場所、適當的醫療條件,避免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疼痛和痛苦,滿足動物可以表達天性的條件。動物福利涉及到動物的生命需求、健康需求和舒適需求。所有為人利用的動物都應得到良好的動物福利,包括野生動物、家養動物、農場動物、伴侶動物、工作動物、娛樂動物、實驗動物、特種經濟動物等。不可否認,在利益驅動下,動物福利中的舒適需求是最難達到理想結果的。當然,隨著科技的發展,人類利用動物的合理性不會一成不變,人類理應尋找動物的替代品,減少對動物的利用。

此外,為了有效制約人類對動物資源的過度開發和利用,真正做到保護動物免受傷害,在人類社會中,進行法治化管理是唯一的可行途徑。法律是一定社會發展階段,符合大多數人認識和利益的強制性規定,它讓人們在開發和利用動物的各種活動中,知道允許做什麼,禁止做什麼,並強制人們去遵守執行。

人們對待動物的態度是人類社會文明的象徵。正如印度著名民族領袖甘地所言,“一個國家的偉大和道德進步的程度,可以從其對待動物的方式來判斷。” 提倡給予動物合理保護和福利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關鍵是我們如何用行動表態,保護動物,真正為動物謀福利。



本文選自《科學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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