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上市公司:5種行為易引發虛開風險

在實務中,一些企業為了能夠滿足一定金額收入的條件以實現其IPO、增資配股以及其他目的,往往會採取在集團內部環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手段。對此類違法行為如何定罪一直是司法審判實務界的難題。

上市公司:5種行為易引發虛開風險


01 一則案例

2019年7月,大連天寶綠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ST天寶,002220)發佈公告稱,公司董事長及高管(財務總監)因涉嫌虛開發票罪被大連公安局經偵支隊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從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可知,大連天寶公司是一家以出口為主的農產品加工企業。近兩年,農產品行業與石化行業、醫藥行業、外貿行業、廢舊物資行業一樣,已經成為國家打擊虛開的重點行業,天寶公司涉嫌虛開只是其中一個個案,隨著國家在打擊虛開手段和力度的持續升級與加強,更多存在虛開問題的企業將被查出,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虛開風險越來越大。


02 五種常見行為模式

根據相關規定,公司尋求國內主板上市須滿足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的硬性條件。為了取得上市資格,或者為了在上市後維持投資者的信心,部分公司進行財務造假,虛增利潤,其中主要的手段包括:

1、虛構交易、虛開增值稅發票以虛增收入

為了達到3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的上市門檻,或者已經上市的公司為了避免在財務報告中披露公司的虧損狀況,造成公司股價下跌的後果,一些公司採取了偽造銷售合同,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手段,以虛增企業的利潤,粉飾財務報表。但是,上市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一般都會依法繳納稅款,不會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對此種行為出現了不少裁判案例表明追究其虛開刑事責任是錯誤的。

2、偽造出口貨物單證,騙取出口退稅款

有部分上市外貿企業不僅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情形,還為了取得收入,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鉅額出口退稅款,此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3、憑藉出庫單等單據作為銷售收入入賬

部分上市外貿企業為了虛構銷售收入,將公司產品從一倉庫發運至另一倉庫或者公開倉庫,憑出庫單及運輸單據作為銷售收入入賬,而實際上商品只是從此倉庫移入另一倉庫,銷售根本沒有發生,從而虛構收入虛增利潤。

4、利用關聯方虛假交易

關聯交易是眾多企業進行虛增收入的首選手段。上市公司將法律上無關聯關係但實際受集團公司控制的幾家公司列為購貨方,在利潤不足時將大量產品“銷售”給這些公司,實際上商品仍在上市公司,只是向這些公司開出發票和提貨單便完成了大額銷售。

5、隨意調整會計政策,實行利潤操作

按照相關要求,企業一經選擇會計政策後,應在各期保持一致,不能隨意變更。但有的上市公司從其他公司購入已使用多年的機器設備,以淨值入賬後卻沒有按照機器設備尚可使用的年限對其計提累計折舊,而是按照該部分資產的使用年限重新計提折舊。這樣就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降低了折舊率,相應減少了當期的成本費用,從而增加了當期利潤。


03 法律風險和責任

1、構成偷稅情形下的稅收行政責任

受票方納稅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並將其所取得的虛假髮票用於申報認證抵扣增值稅稅款,造成其不繳或少繳稅款後果的情形下,該受票方納稅人所應承擔的稅收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補繳稅款、滯納金以及繳納罰款。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第一條的規定,受票方納稅人以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認證抵扣稅款的,進項稅額中尚未抵扣的部分應當轉出不得再行抵扣,已經抵扣的稅款應當補繳,並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構成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構成犯罪情形下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第二條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上市公司經濟體量龐大,若涉嫌虛開其金額將非常巨大,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高管均將面臨嚴峻的刑事責任,最高可至無期徒刑,責任之重,不得不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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