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疫情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租金减免无法达成一致,如何处理?

律新社


关于租赁问题不是太懂得相关法律,不想说门外汉的话。从朴素的道理分析,如果说因疫情原因不能经营造成损失了,真的不是房东的责任,只能说自己倒霉吧,就好比你租车跑运输,结果发大水了,把货冲跑了,车也淹了,你能告诉货主说天降大雨,货冲走了,你让货主找老天爷要货吧?你能跟车主说老天爷把车淹了,不关你的事,让车主找老天爷去吗?显然是不合理的。那么为什么这次不这么多人提出来要有房东免租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国家出令限制开张经营,你不开张就是对国家做贡献,正如好多人说的在家睡觉就是为国家做贡献一个意思,但是,国家肯定没有说你的所有这些损失都可以找房东来弥补啊?如果国家说你们为国家做了贡献,你们的损失可以找房东弥补,房东的损失可以找国家来弥补,那完全可以让房东来补偿你。但是国家没有这样说,你凭啥把你的风险转嫁房东呢?若说国家有难匹夫有责的话,面对这场疫情,也该是共同承担吧,好言好语与房东商量请求减免一部分,你不能经营没收入,但要损失部分房租,房东减少了部分房租收入,也算是不可抗的风险共担了。

我个人认为房东不肯减租是理,肯减租是情,除非是国家给房东延长房屋产权期限,并承担因延期可能带来的维修费用,拿国家号令强迫房东减租都不是应当应分的。说白了自认倒霉吧,情商高点你就好好跟房东求求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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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东,租房子的早就来电话了,要减少房租,一会这样,一会那样,我就给减了一点,因为她生意特别好,看不得一时半活,赚不到钱,烦的我,只能给她降了一点。

我自己外面还租房子开饭店,还得交租,房东不肯降,还有那么多的员工发工资,哎,,Ծ^Ծ,,,烦呀,累呀,不知道几时能开店,还有开了店生意怎么样了?未知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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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尽管《2003最高院通知》已于2013年废止,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我们可以发现以上引述条文区分了两种纠纷:

第一种:因疫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其中又区分了不能履行的原因,其一是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从而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其二是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这两种原因导致的“不能履行”,应属于事实上的不能履行,而非存在客观上继续履行的可能。

第二种:因疫情,导致合同如继续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换言之合同客观上仍可继续履行,但从经济上而言继续履行将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其他不便。

两种纠纷,能否减免租金,对应前文提到两条不同的减免租金路径:

对于上述第一种纠纷,主要是针对租期较短或租赁期限即将届满的租赁合同而言,其租赁目的由于疫情控制已经落空,不再有继续租赁的必要,可以以“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完全或部分免除疫情期间的租金等。当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能否就此解除,还要进一步考察其他因素。

对于上述第二种纠纷,由于疫情期间承租商业物业的商户运营将明显遭受重大损失,入不敷出,根本无力依约交纳租金。在这里,“疫情”及其导致的顾客锐减,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构成,应属不可抗力,但它并未造成系争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由于金钱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即支付租金的义务客观上不存在无法履行的问题,但如果仍按原合同约定继续缴纳租金确实显失公平,应当获得相应的救济。可见,该种情况是不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提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系争合同尚能履行,其不具有不能履约的客观性,但可能符合情势变更,并援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相关内容,诉请法院变更履行内容,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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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看出租方是国有还是私人,如果是国有,那按国家的政策办就可以了,如果是私人,那就按合同办。因为这次疫情,不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其实双方都是受害者,如果能减免,那是出于情份,如果不减免,那也是本分,因为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必须得如何。


我个人认为,最好还是友好的协商解决。如果实在无法达成一致,那只能按照合同正常交租或不再租赁。不过话又说回来“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彼此大家都不容易,相互理解一下,都适当的各退一步,也有利于今后更好的相处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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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没伞


首先这是一个比较扯的逻辑。

房东能免部分租金,已经很好了,房客还要在房东免租金的金额上要求与自己欲望达成一致,连法律都不会支持。如果不接受,可以选择不租。

理由如下:

房东可以免租,也可以不免租。

如果房东免租,房客要懂得感恩。

这个社会,每个人都不容易,也有可能房东承载着更高的房贷,他能够免租或免部分租金,是房东仁义。

房东不免租,也不能进行道德绑架,房东是没有义务免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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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回答问题,疫情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租金减免无法达成一致,承租人可以用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承租人应该采取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与租赁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有关。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了双方如有争议向某个仲裁机构解决,那就向该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如果没有约定仲裁,就应当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 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例如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虽然该文件现已失效,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非典型肺炎疫情引发的合同争议具有高度相似性,因而该文件的精神仍然具有高度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第三,对仲裁和诉讼结果的预判,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租赁合同受疫情影响完全无法履行

主要是短期租赁合同比如演唱会、展销会等场地租赁合同,因疫情防治的需要不得不取消活动。 承租人可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方退还已付的定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是租赁合同受疫情影响短期内不能履行

主要是合同期限跨越疫情期间的租赁合同,比如根据政府要求关停的网吧、KTV、酒吧、电影院、大卖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疫情期间受行政管控措施无法生产经营。 一方面,出租人因行政管控而无法提供可供承租人持续正常使用的租赁房屋,则承租人也当然无需支付相应的租金。另一方面,出租人也是因不可抗力无法提供适格房屋或场地,因而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可以要求免除停业期间租金,几乎肯定可以得到仲裁机构和法院支持。

三是租赁合同受疫情影响收益大幅减少甚至亏损

主要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政府要求不能关停的药店、便利店、生鲜店、超市等。 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物用于经营,但疫情给社会公众造成了恐惧或政府限制人员外出导致人流明显减少,疫情导致物流、交通不畅导致承租人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的。 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部分租金,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但此种情况证明标准较高,要求承租人举示证据证明自己同期收入大幅减少或亏损,且因疫情或政府管控措施导致。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疫情未影响正常使用的住宅租赁合同,或疫情未影响甚至促进了销售的经营性租赁合同,不能主张减免租金,即使提出,也不会得到仲裁机构和法院支持。


尚校律师


疫情是全社会的责任。疫情给中小型企业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房东说了。我们的房子是有房贷的。这银行应该,推迟三个月的房贷。

租房有二种,经营(店面,办公)性用房,居住性用房。特别要重视经营性用房,大家压力都很大。大家一定要协商解决。国家银行要起关键性的作用。



白风小严


麻烦去看看非典期间的案例,非典期间的判决,只要是经营性的酒店,娱乐场所都判决免租一个月至3个月的,何况现在更严重,这个不是占便宜,而是双方的义务,你出租房子给人家就应该保证出租的房子有用有价值,一个不能住人的房子有价值吗?

这里房租我认为需要分成两部分:

【1】民居,居住类

【2】商铺,营业类

第一种情况适合您说的。

第二种情况有异议。首先从政策及房东能否保障正常营业,若可以保证,那么有无应收是租客的事,房租法律上必须按时交纳。但从政策及房东没有能力保证其正常运营,且让阶段性停止运营,那么房东有义务且从法律上必须减免相对时期房租,因为租客花费金钱购买的是产品一定时期内的功能,功能丧失,终止,指相对时间内买卖不成立,国难当头不可抗力不可预见,所以需减免该时间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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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是所有人都没想到也不愿看到的,不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是事件当中的受害者。对于租金是否减免这个没有法律规定,能减免说明你和出租房相处不错,出租方是一个好人。

如果不减免也是应当的,每个房子都有相应的费用,银行贷款会减免吗?物业费会减免吗?取暖费会减免吗?这个损失谁来承担?如果给承租人减免了就意味着这部分损失由出租人自行承担。

不要做什么道德绑架,没有谁必须对谁负责,没有谁欠谁的。都是成年人,都有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别打着道德的幌子来绑架无辜的第三人!

一句话:减免是人情,不减免是应当!


百品1979


我相信当地政府都会在这方面岀台政策,可以参照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是上诉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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