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貸款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填寫對方的手機號碼,讓對方做擔保人,這種情況貸款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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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為屬於侵犯別人利益,冒名並且故意詐騙行為,並且自己沒在現場,也沒鑑字,不但貸款人還款,並且承擔一切刑事責任,犯了欺詐罪與騙錢罪,還得蹲牢獄。別耍這個鬼點子,是你違法你跑不掉地。


談古論金923


你得分什麼情況?我之前呢,我朋友貸款了幾十萬,他知道我的名字和手機號,就寫了我是擔保人之後,他人找不到就打到我手機上,第一次我就說好久沒跟她聯繫了,第二次呢,我直接就說不認識他了,然後我沒有報警,因為雙方是朋友,但如果報警的話,我也諮詢過律師,給我造成了困擾,可以所求精神損失費的,以及在此期間我損失的一切費用(語音打字可能有錯別字姐倆我打字較慢)


論道德與法律那個更重


前幾個月我天天接到電話,問我是不是某某?我說不是,認識某某不?不認識,聽都沒聽說過這個名。說有人貸款,我這個手機號是擔保的,現在提起訴訟,讓我通知某某。我告訴他自己找去,我不認識。更有一個催款的女的,態度很不好,問我手機號哪裡來的,為啥使用擔保人的手機號?我告訴他你問電信去,電信給的手機號。你借款的時候經過擔保人同意沒?你就隨便借款出來,現在就憑一個手機號你就想找人?人家隨便填個號碼,你就借錢出去,該遭。


小巧玲瓏田


首先糾正一下你所說的問題,貸款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填寫對方號碼的行為本身並不會發生擔保的效果。為什麼有的人認為是擔保呢?這是因為一些非正規的網貸往往會需要提交幾個緊急聯繫人,貸款人未還款時就會反覆騷擾緊急聯繫,甚至有的會威脅緊急聯繫人還款,所以會讓人誤以為是擔保。

01

緊急聯繫人不等於擔保人

緊急聯繫人的作用是在緊急情況下,無法聯繫到貸款人本人時,通過緊急聯繫來傳話或提供線索。而且在申請貸款時,填寫緊急聯繫人往往是貸款人單方所為,放款人也不進行審查核對其是否願意成為緊急聯繫人。

既然留了電話後是緊急聯繫人,那麼就不會發生擔保的性質,即使惡意做催收人員要求承擔擔保責任也是沒有效果的,因為整個借款合同都與緊急聯繫人沒有任何關係。真正的擔保是需要在借款合同上註明承擔擔保責任,並簽名予以認可,僅憑一個電話和姓名就要求人承擔擔保責任,顯然是不現實的,也不受法律保護的。

02

貸款人擅自寫上他人的聯繫方式是否構成侵權

即使貸款人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將他人的聯繫方式寫在貸款裡面作為緊急聯繫人,僅此行為並不構成侵權。

但是,如果寫上聯繫人的電話後,使聯繫人遭受了損失和重大生活影響,那麼就構成了侵權,緊急聯繫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需要收集因為寫上你的聯繫方式給你造成的影響,損失,起訴後才會獲得支持。

所以,通常情況下應對緊急聯繫人的身份只能以自救的方式進行,比如遇到騷擾後告知實情,過分的情況收集證據報警處理。

結語

被別人將名字寫在緊急聯繫上,是我們所不控制的,因為隨著信息交流的增多,自己的聯繫方式被身邊的人擅自使用也是沒有辦法的,當遇到騷擾時只能聰明應對,未造成損失前也不能追究貸款人的責任。

但是要切記的這並不是擔保責任,不要被催收人員威脅後傻傻的私自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和聯繫人是兩回事。


悟法析律


這種情況一般不會存在,辦理貸款時,一般都會要求貸款人留下幾個人的聯繫方式。包括,配偶或父母,直系親屬,同事,朋友。風控電核合適貸款人申請時所填資料的真實性。如果貸款人逾期不還,所留聯繫人不會承擔什麼責任。但是,如果貸款人逾期不還,人又聯繫不上了。會聯繫所留聯繫人,找貸款人催收。一些不正規的網貸,小貸公司,有可能把對所留聯繫人打催收電話。導致,聯繫人手機上催收電話記錄過多,上了貸款大數據黑名單。然後,聯繫人自己辦理信貸的時候辦不了。如果是擔保人,擔保人是有代償責任的。也就是如果貸款人逾期還不上,需要有擔保人代償。逾期的的徵信記錄也會上擔保人的徵信,一般擔保人需要本人確認簽字。不存在,未經同意,留個手機號,就成擔保人了


北京金融姚禹


你對自己高估太多了吧??就憑你的一個電話號碼,你就能給別人擔保??用你的腳指頭想想,假如有人向你借5萬元,別說給你留一個電話號碼擔保,就是給你留100個電話號碼擔保,再押個2000塊錢的手機,你會借嗎???你會嗎???


我的誰9102


那個貸款公司?我也想去貸款,到時把滿大街那些辦證的手機號填進去。


任壽兮


正規的不可能,非法借貸的可能會,不過那種不叫擔保人,叫緊急聯繫人,如果貸款人不還款,非法的公司會天天打電話騷擾你,催你趕緊還錢。


雨紅蓮天舞


放心吧,沒有你本人親自簽字,是不可能成為擔保人的。經常接到催貸的電話,對方嚇唬你是擔保人,別理睬。這種情況下,有兩種可能:一是不合法網貸讀取借款人的聯繫人明細,二是借款人在籤借款合同時把你列為緊急聯繫人。不管什麼情況,你和這筆借款是沒有任何法律關係的。


宇間房有記


你說的這種情況不會發生,擔保人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去給貸款人做擔保,擔保是需要擔保人本人簽字的。

有些人在小貸公司貸款,有未經本人知情就留下別人手機號的情況,那種情況就是留下多個聯繫人的作用,不是作為擔保人。

法律意義完全不同,擔保人是在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擔保人需要替借款人還款;而聯繫人只是在貸款公司找不到貸款人時,去找他身邊人確認貸款人去向用的,聯繫人不用幫貸款人去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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