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如果父母去世,名下的房产子女一直不去过户,会怎么样?

用户68042581


一直不去办理,房产会一直在过世父母名下,不影响子女的使用权,但是会影响子女处置权,房子不可抵押贷款,不可买卖也不可合法出租。 最好是提早把遗产继承手续办好了早过户了,因为办理遗产继承手续会用到,死亡医学证明,当地派出所办理的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遗失的,只要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开局死亡证明就可以补办,(注意)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是不可以补办的。父母在家里离世的,需要居委会的证明或者村委会,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带上父母名下所有财产证明手续,如:房产证手续、银行存款手续,和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有纠纷的必须走法律程序拿到法院判决书方可。


维C仙声


在父母去世之后,一般的把财产留给子女,有些子女出于各种考虑,继承的房产不愿意去过户。如果是自己居住,短时间内不过户是不会有问题;时间长了后,这就会出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父母去世后,名下的房产子女一直不去过户,会有以下一些问题:

①、继承手续丢失。继承是需要一些手续的,比如你开具的死亡证明,如果丢失了呢?你到派出所开具证明,时间长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可能换了一茬又一茬,是否还给你开具证明呢?

②、出租不合法。父母去世的时候,是否有遗嘱,如果没有遗嘱,那就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继承。如果这房子要出租,你就不方便。这房子是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的,你不能单独的出租这房,必须得到其他继承人的允许才能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和租赁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③、不能办理抵押,不能出售。

抵押需要产权人的征信和流水,产权人是你父母,不能出示这些必要的资料,也就不能在银行做抵押。

出售的房产必须产权人本人到场签字,或者有产权人公证委托书才能过户,而父母已经过世了,不能现场签字,也不能做委托,就无法办理产权转移。

④、继承人发生变化。父母遗产法定的继承顺序包括子女和其配偶的父母。如果你有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其中一人或者多人健在,他们都有其继承权利。如果你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其中一人过世,法定继承人又会包括你的叔叔姑妈,或者姨妈舅舅等继承人,继承人就会变得复杂。

如果继承人的子女不止你一个人,时间长了,其他继承人是不是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呢?

⑤、交纳的评估费会增加。如果多年不办理继承手续,有可能房价要上涨。上涨后的房子在继承评估的时候,评估的价格高了,交纳的公证费用就相应的高。

⑥、诉讼时效。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民法通则》同时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继承诉讼时效受保护期最长20年。超过20年,你就失去继承资格。

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①、确定继承人和份额

如果你没有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父母又没有立遗嘱,那法定继承人就是你父母的子女,几个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

②、办理继承手续

带上医学死亡证明,先到派出所注销户籍、并开具死亡证明。

全部法定继承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父母的死亡证明,到被继承人所在区县或者市公证处办理基层公证。

如果法定继承人、各继承人的份额有分歧,就不能在公证处公证继承,就要到法院起诉,经过法院裁决继承。

公证处收费:

在继承公证的时候,这里有一个公证的费用比较多。公证处的收费是按照房产价值的百分比来收取公证费的。比如我是重庆的,重庆房产继承的收费是:价值50万元以下的房产,收费是1%,计算不到200元的,最低收费是200元;房产在50万元到500万元的,收费是0.6%;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房产,收费是0.4%;1000万元以上,收费是0.1%,具体的你所在的城市公证处收费,可以咨询当地公证处。

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变更。

把产权证原件、公证书、全部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带上,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变更。

不动产权登记中心产权变更收费不多,比如重庆的住宅收费80元/件的工本费。

办理继承需要注意的事项:

①、是否合法的个人财产。不合法或者其他人的共同财产,是不能继承的。

②、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比如是否有典当、是否有抵押或者其他债务。除去这些之外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③、全部继承人必须带上资料到公证处公证,并且在产权过户的时候,也必须到现场签字。

如果有放弃继承的,在公证处会按照放弃人的意愿拟定弃权情况说明书,然后放弃人在情况说明书上签字即可。

从以上几点分析来看

父母去世后,就应该办理遗产继承,不要因为怕麻烦或者要交费就不办理。不继承的话,麻烦事情比较多,也影响你对遗产的使用、所有权和处置。

继承主要分三步:一步是确定法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份额;二步是到公证处公证;三步是到不动产权登记中心产权过户。手续和过程都不复杂。

当然,这也是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各位对这个问题在下面留言,发表你们的观点和意见,相互交流和学习。


重庆玖哥


如果父母去世,名下的房产子女一直不去过户,会怎么样?

对于这个问题,使用权是不会受到影响的,但是所有权会因为继承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也就是说,不管房产是否过户,继承关系已经从被继承人死亡就开始了。

我身边就有一个鲜活的例子。李阿姨和老公老张在安居小区有一套房子,二人育有一个儿子,儿子大学毕业后,因为成绩优异,被留在了学校所在地的医院。2015年,老张因病去世,2017年儿子在青岛结婚成家,并生了一个女孩。儿子小张,在医院工作期间,因为一直在放射科工作,导致深染重疾,也不幸去世。2018年,李阿姨在青岛买了一个小房子,心思离孙女近点,也好照顾母女俩,随后想既然安居小区的房子没人住,不如卖了吧,在卖房子的过程中,才知道这个房子已经不是自己说卖就能卖了的。还需要其他人员签字,或者做放弃继承权公证。

2015年,老张去世的时候,他的法定继承人是李阿姨和儿子小张,如果这个时候去过户,两个人签字就行了。2017年儿子小张去世,他的法定继承人是母亲李阿姨,妻子还有女儿。小张继承父亲的1/2房产,成为小张的遗产,母亲,妻子和女儿各站三分之一,因为女儿尚小,她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对这部分遗产有控制权。整个继承关系,可以用如下的图表来表示:


如果安居小区的房子不出售,只是正常的居住或者出租,不会有什么影响,但一旦需要发生产权变更,就需要相关权利人签字了。

继承遗产,应该在继承权开始时就要尽早处理,因为时间变化,法定继承人也有可能随着变化,继承人越多,越会让自己陷于被动的地位。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父母,配偶,子女,有些子女先于父母身故的,遗产被父母继承,当父母身故时兄弟姐妹就可以继承父母在世时继承的那部分遗产,虽然份额可能不大,但变更产权却会带来很大的麻烦。

综上所述,房产继承要么法定继承,要么遗嘱继承,写遗嘱需要在专业的律师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大多数遗嘱还是会成为无效遗嘱,引得继承人对簿公堂。所以继承宜早不宜晚,时机不对,麻烦很多。


简净轩语


我看了好多回复,真的很好笑!

小菜很确定地认为:父母去世后,父母名下的房产产权自动转移给子女所有,不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会影响产权属于子女所有的事实!

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24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司法解释52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时。

3、《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取得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结论:子女可以继承父母名下的房产,子女因继承父母的房产取得所有权的效力从其父母死亡时开始。

再直白点的说法:父母不在时起,房子产权即归子女在内的所有继承人共有。

如何看待产权过户手续问题?

房子是不动产,受到国家行政管理,为的是不动产产权转移、变更、抵押等环节的公示公信效力,便利社会公众查询,有利于交易安全和效率。

不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会改变房子产权属于子女的事实,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1.继承取得房子产权是因为继承事实,不是因为等价交换之类的买卖行为,不需要国家行政审查合法性就可以取得物权。因此,继承房子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就可以自动取得物权。

2.除了继承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还有开发商的建造行为取得房子产权也是不需要产权过户的,所以,买的期房都是直接就办给买房人产权是一个道理。

3.只有像买卖之类的因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才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才能取得物权;此种情况下,不办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取得物权。

子女何时取得房子产权?

根据继承法第2条、司法解释第52条、婚姻法第24条、物权法第29条,这些法律规定结合后,结论就是父母死亡时,房子产权自动归属子女共有,这是法律推定!最后究竟是多少子女共有?需要进一步明确。

有的子女放弃继承,那么放弃继承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时,这样房子产权人的数量就很清楚了。

举例说明:

老王有4个子女,老王和老伴先后于2019年4月5日21:05、2019年6月6日12:24去世,那么他们名下的房子现在法律就推定是4个子女共同所有。

老王和老伴的各自父母早就不在了,一生只育有4个子女;经4个子女协商,由大儿子1人继承,其他3人都放弃,最后房子的产权人就只有大儿子1人。

大儿子取得房子产权的时间分为2个时间点,取得老王这1半产权的时间是2019年4月5日21:05,这之前这一半产权还是老王的;取得他妈这一半产权的时间是2019年6月6日12:24,这之前是他妈所有。

经过继承人协商环节,有人继承,有人放弃,就将法律推定的遗产产权人不确定状况明确下来,即法律推定产权人是4人,最后实际明确后是1人;自此后,房子产权人完全明确,法律自动认可这个分配原则,除非出现例外情形。

对于放弃反悔的,走诉讼途径,由法院决定是否承认反悔效力。

但是大儿子一直不去办产权过户手续,没人敢去动这个房子!他可以永远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基于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者利益,房管局会让大儿子提供证明材料、办手续,向房管局证明上述所有的事实即可。


房坛法菜


房子不过户,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房子不属于子女,这是非常大的隐患。那可是老人一辈子攒下的财富!今后会有几种风险:

1.无法处置。因为没过户,因为孩子没有产权,等到想处置,不管买卖还是出租,都做不了。

2.纠纷隐患。继承人之间可能产生纠纷,牵扯到的人会非常多!现在貌似子女住着没什么问题,但是能保证现在只有住的子女是继承人么?能保证万一子女意外后会不会产生其他法定继承人么?埋下的隐患非常多!而且事实证明,挣财产面前,别想着人性!

3.房屋变迁补偿麻烦。如果房子拆迁了,谁应该拿补偿?子女不是产权人,产权人又去世了,不是变成无主了么?不要说到时候再说,真到时候了,哭都来不及。

父母不管都去世还是一方去世,处理完家事,继承是必须要做,切记!具体方法简单说一下:

1.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去公证处办继承权公证,拿着公证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至于办理公证的材料,不好意思,挺多,有些也比较奇葩,例如,怎么证明你是你爸妈的孩子?爷爷早没了,死亡证明哪儿开去?没办法,继承法就这么规定,要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费用上,据了解不同省市公证费用不一样,这个可以咨询当地。

2.有争议了,换句话说多个继承人对房产归属意见不统一,那就得走诉讼程序了,没别的途径。

简单总结一句话,过户是必须的,除非不在乎房子!而且必须要趁早办!


熙熙攘攘皆因利来利往


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父母去世后,不去办理过户,在法律上这个房子就一直是属于父母所有,不会因为有继承人或者有遗嘱而自动变为继承人的财产。没有过户,房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会有影响。尽早办理过户手续,才是避免纠纷的最好方法。

下面我从几个角度来解释一下可能产生的纠纷:

一、拖延时间长,导致出现多个第一顺位继承人;

2016年网上流传的《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的热门普法长贴,里面的独生女小丽面临的房屋过户困境,就是父母去世后拖得太久一直没有办理过户,导致中间发生多次继承,继承人众多导致的。

简单阐述下这个案例:父母先后过世,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价值约300万元的房子,房产一直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房子1/2属于母亲,房子剩余1/2属于遗产,由小丽母亲、小丽和奶奶(爷爷先于父亲去世)三人平分,所以母亲按照法定继承享有房子2/3份额,小丽和奶奶各分得1/6。

奶奶去世后,属于奶奶的1/6由小丽父亲的四兄弟姐妹转继承,每人可分得房产1/24,小丽的大伯和父亲先于奶奶过世,由大伯、父亲的子女代位继承。

小丽母亲已经去世,只有小丽一个继承人(外公外婆先于小丽母亲去世),故母亲名下房产份额全由小丽继承。

如果小丽母亲先于外公外婆去世,小丽继承的房屋份额将会被稀释更多。

图示如下:



小丽如果要办理房屋过户,要么走继承公证,要么凭法院的判决书。


如果亲戚之间愿意配合还好,不愿意配合的话,小丽也只能多花钱多花时间才能把房屋过户了。

二、房屋出租收益、出售收益,其他第一顺位均有权主张;

如果小丽继承的房屋每年出租,或者决定对外出售,享有继承权的表哥、二伯、姑姑都有权主张小丽支付其继承权份额的相应收益。



三、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可能看到这里,大家会觉得,那我不过户了,就我自己作为实际房东对外出租、出售算了,实际生活中也很多人这样处理。

先说出售,房屋出售的前提是能办理过户,必须是小丽名下的房产才能买卖并过户,前已述及,房屋过户有困难,这条pass。

再说房屋出租,没有办理继承或者没有对继承的财产进行分割的,在法律上属于共同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理论上来说,小丽签订租赁合同都需要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否则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四、无法办理抵押房屋贷款,抵押权受限;

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房屋,银行是不会办理以该房屋来办理抵押贷款的,必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才能办理抵押贷款。房屋无法变现,也就失去了流动性。

综合来说,除非房子用来自住,否则未过户的继承房屋能享有的法律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他继承人不闹事还好,如果要闹事只能破财消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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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其他问题,请在评论区留言。


胡律师在长沙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原则,所以不过户,那房产就将一直登记在父母名下,属于父母所有。

当然,若是对于房子的居住用途来说,过户不过户,那这个自然不影响,子女也一直占有并使用房产。但是,若涉及房产的处分等问题,因为子女并非房屋产权人,涉及房屋的处分则比较麻烦。另外,房产若是不过户,将来涉及的继承人会越来越多。因为遗产的继承及分割需要所有的继承人都到场,那到时就真的越来越麻烦,有的还将可能无法解决。

根据《继承法》规定,对于没有遗嘱的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而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所以,父母已经去世,那现在的继承人基本上就只有子女。现在办理遗产继承,只要子女这些继承人参与就行。若不办理过户,在这期间有一个继承人去世,那其继承的财产份额将由其继承人继承,那又将产生一批第一顺序继承人,以此类推,继承人则可能从两三个,变成最后几十个。若是还有其他继承人因为户籍,甚至是国籍迁移,或出现无法联系等情况。届时,遗产的继承就因为继承人及身份问题变得异常麻烦。

所以,遗产继承一定要在继承人最少,最清楚的时候处理,否则麻烦超乎你想象!


叶律师


如果父母去世,名下的房产子女一直不去过户,会怎么样?

我认为,可能会带来隐性的结果,也会带来显性的结果。

隐性的结果有二层含义:

一是如果子女一直不去办理过户,可能因继承人之间的矛盾起纷争;

二是子女一直不办理过户,在办理继承时,所需要的原始材料遗失或找不到了,给不动产登记带来困难。

显现结果是:根据法律规定,子女通过继承而获得的房子在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子女虽然有物权,但不能对该套房子进行处分,比如说抵押、转让等。

为什么要及时办理继承登记呢?下面,从三个角度去分析。

01

从继承法的角度分析

(1)父母是否留下遗嘱

①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父母生前留有遗嘱(我们推定遗嘱合法、有效),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就可以继承父母名下的房产。

②在此排除遗赠抚养协议。

③如父母膝下有一儿一女,未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父母去世后,子女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假如父亲先去世,父亲去世时,爷爷、奶奶如都还健在或者其中有一人健在,比如奶奶还健在,等奶奶去世时,奶奶的子女就有继承权。

如果父母去世时,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已在父母之前就去世,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父母的遗产,一般为均等的继承份额。

继承人确定下来后,就继承的份额协商一致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来继承,但是,如果子女一直拖着不办理过户,时间一长,就可能出现继承人之间因为矛盾而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

因办理继承所需要的材料较多,子女一直不办理过户,如中途搬家或其他原因,登记所需要的原始材料找不到了,将会给不动产登记带来困难。

02

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物权;另一个是如果继承人想处分该继承的房屋,必须先登记;

(1)取得遗产的时间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父母去世后,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父母去世的那一时刻开始,子女便拥有了对遗产的物权(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均已在父母去世之前死亡)

(2)继承取得的物权,如果进行处分,必须先登记

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意思就是说,子女自父母去世之时便获得了物权,但是,如果不对房屋进行转移登记,子女就不能对房屋进行转让、抵押。

03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

如果父母的住房从开发商处购买,开发商先办理首次登记,然后,权利人从开发商转移到父母名下;父母去世后,子女继承,办理宣示登记。

我们把这种物权动态变动的状况叫做物权连续登记原则。

房产证上还是父母的名字,父母已去世,名义权利人还是父母,但是实际权利人是子女。

为了保证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人是真实和准确的,子女也要及时去办理宣示登记。

04

结语

父母去世后,子女一直不办理过户,如果时间过长,可能因继承人之间产生矛盾而导致将来房屋无法过户;

子女不办理过户,不能对房屋进行处分,如转让或抵押房屋等;

从不动产物权连续登记原则看,保持登记簿权利人的真实和准确,也能减轻登记机构的审查负担。

因此,我建议,子女应及时到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宣示登记。


江南的文蕴世界


您好!父母去世后,名下的房产子女一直不过户,就这么一直住着,如果没有纠纷矛盾没什么问题,过户不一定是必须的。但是一旦出现什么纠纷,这种行为就无法保障子女的权益,所以从风险角度,强烈建议过户。风险包括:

1、房屋没有处置权

2、财产旁落人家

第一,解释一下继承权和物权的概念差别

很多人有这样的误解,父母的房子不就理所当然属于子女的?为什么还需要过户?这里就需要先了解继承权和物权的概念。

  • 继承权:包括继承权的接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等权利。拥有继承权并不能保证对房产的后续处分、租赁的权利。
  •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的权利。

简单来说,作为子女,父母的房产是有继承权的,因为《继承法》规定了子女是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除非父母通过遗嘱等其他形式将财产指定分配给其他人,那么子女就丧失了继承权。但是拥有了继承权并不代表房子就是继承人的,必须在明确物权后,也就是过户更名以后,才可以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品的权利;只有拥有产权(过户)之后,才能真正合法处置物品。

第二,风险一:房屋没有处置权

不过户,子女对房屋就没有处置的权利。处置行为包括租赁、售卖、抵押等行为。

《房屋登记办法》第35条规定: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1、售卖、抵押房屋:如果想要卖房子或抵押房产,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但是如果产权人已经去世了,就不可能达成买卖情况。

2、租赁房屋:如果委托房产中介进行房屋出租,中介也会要求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另外,所获的收益也必须按照房产份额进行分配。而因为其中一个共有人已经过世,而他原有用的份额并没有通过继承过户的方式,确权分配到继承人手中;所对应的产权分配是不明晰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私自获得了所有的租金收益,其他继承人也有权让私吞租金一方返还租金。

第三,风险三:房屋产权分散、甚至有部分产权落入他人手中

如果一直没办理继承过户,若遇到某些继承人死亡,财产份额会按照法定继承不断分散出去,导致部分继承权分散到亲属关系较远的人身上,比如“七大姑八大姨”;通常也因为这些人亲属关系较远,不太可能顾及情理,放弃继承权、放弃财产;而导致财产外流。这种转移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不继承过户,就是一代代得传下去。

打个比方:比如子女早于父母去世的情况,子女死亡后,父母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先继承了财产;如果这时候不及时办理继承过户,且父母不愿意放弃自己的份额,那么随着父母的去世,父母的兄弟姐妹就会继承父母所拥有的份额,也就出现了“七大姑八大姨”分父母财产的事情,这就是“转继承”。

退一万步讲,及时其他人都愿意放弃自己可以继承的份额,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时候,也会面临需要参与的继承人过多——所需要开具的材料过多,所有人都需要配合办理;一旦出现有材料开不出来、或有人不愿意配合,就会导致无法继承过户。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一纸家书


法海一粟认为,父母去世后,其名下房产子女一直不过户,虽然不影响子女的占有与使用,但是,不能买卖,不能抵押;如果子女一直不过户,待子女也去世了,而子女的子女如果想过户,则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

1、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父母去世后,其遗留下的房产自然由子女继承。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就是说,该房产的产权自父母死亡时即由父母名下变动至子女名下。如果子女一直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子女仍然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不过户也不会影响子女正常的占有与使用。

2、子女虽然享有房产所有权,但是,因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子女不能买卖该房产,也不能办理抵押手续。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就是说,子女如果想出售该房产,不登记是无法出售的。即便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该房产,受让人也无法获得该房产的产权。

3、如果子女也去世的,子女的子女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能够继承该房产。不过,此时,如果子女的子女想办理过户手续,则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子女的子女无法取得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等。如果发生诉讼,子女的子女可能无法获得相关的证据,以至简单的案子变成复杂的案子。如果是这样,则会增加子女的子女的负担。

4、如果子女没有子女的,则该房产就是无人继承的财产,该房产将会被国家或集体的财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法海一粟建议各位,在发生继承事实之时,应当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据了解,继承法正在进行修改,其中一个内容就是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就是说,除了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再增加伯伯、叔叔、堂兄弟姐妹等。如果是这样,无人继承遗产的现象就会大为减少,甚至消失。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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