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園區普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對濫食野生動物的突出問題以及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巨大隱患,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但全面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還需要一個過程。在現在疫情防控關鍵時期,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通過一個專門的決定既十分必要也十分緊迫,目的就是在相關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時明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為打贏疫情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

【园区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舉行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關於禁食的法律規範,僅限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沒有合法來源、未經檢疫合格的其他保護類野生動物。《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要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加重處罰,以體現更加嚴格的管理和嚴厲打擊。

《決定》對全面禁食野生動物

是如何規定的?

禁食的界限在哪?

...

一起來了解!

1、《決定》對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是如何規定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

  • 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 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 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加重處罰;對本決定增加的違法行為,參照適用現行法律有關規定處罰,以體現更加嚴格的管理和嚴厲打擊。

2、全面禁食野生動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

  • 捕撈魚類等天然漁業資源是一種重要的農業生產方式,也是國際通行做法,漁業法等已對此作了規範,根據各方面的一致意見,按照《決定》的有關規定,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列入禁食範圍。


  • 比較常見的家畜家禽(如豬、牛、羊、雞、鴨、鵝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動物,依照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管理。還有一些動物(如兔、鴿等)的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人民群眾已廣泛接受,所形成的產值、從業人員具有一定規模,有些在脫貧攻堅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按照《決定》的規定,這些列入畜牧法規定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也屬於家畜家禽,對其養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適用畜牧法的規定進行管理,並進行嚴格檢疫。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佈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家畜家禽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公佈的目錄執行。


  • 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醫藥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可以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制度。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決定》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及時制定、完善相關審批和檢疫檢驗規定,加強審批和檢疫檢驗管理。


【园区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3、《決定》對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作了哪些規定?

《決定》作了如下明確規定:一是強調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二是與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規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三是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加大執法力度。

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下一步相關立法修法工作有哪些考慮?

下一步,將抓緊全面梳理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統籌開展相關立法修法工作。初步考慮有以下幾個方面:

  • 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擬將這一修法項目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 修改動物防疫法,這一修法項目已經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由全國人大農業農村委牽頭起草,預計近期可能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 積極推進生物安全法草案審議和修改完善工作,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經2019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審,今年需要加快工作進程。


  • 全面梳理有關法律規定,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認真研究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相關立法修法問題,適時啟動有關立法修法工作。

法條鏈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點擊上方藍色字查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十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並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佈。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調整並公佈。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調整並公佈。

【园区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來源:中國普法、蘇州工業園區檢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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