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收受賄賂給違法人員通風報信!上林縣原國土局5名職員被判刑!

收受賄賂給違法人員通風報信!上林縣原國土局5名職員被判刑!
2月21日,上林縣法院對蘇星文等五人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進行了一審判決,被告人蘇星文、覃東、盧精群、陳堅文、黃輝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十萬至二十五萬元不等的罰金,及沒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贓款16.8萬元,上繳國庫,繼續追繳各被告人未退出的受賄贓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
濫用職權罪
被告人蘇星文、覃東、盧精群、陳堅文、黃輝為上林縣國土資源局(現已更名為上林縣自然資源局)的聘用人員。五被告人在任職期間,不履行巡查、監管和查處礦山違法行為等工作職責,明知藍祿平、韋春暉、韋宏繼、蔣仕強、蔣仕偉(均另案處理)等人共同或分別在上林縣鎮圩瑤族鄉古某村“拉某山”(地名)、“木某山”(地名)、等地非法開採滑石礦,仍放任不管,並在執法巡查行動中為藍祿平、韋春暉、蔣仕強、蔣仕偉等人通風報信,致使上述礦山的礦產資源被大量非法開採,造成嚴重後果。經統計,2017年至2019年2月期間,上述非法採礦造成國家經濟損失達283.734萬元。
受賄罪
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蘇星文、覃東、盧精群、陳堅文、黃輝在上林縣國土資源局任職期間,為謀取私利,利用負責查處礦山違法行為、執行上林縣國土資源局及上級機關對礦山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理決定等職務便利,對藍祿平等人非法開採滑石礦的行為故意放任不管,並在執法巡查行動中為藍祿平等人通風報信和私自發還被扣物品,多次共同收受或分別索取、收受藍祿平、蔣仕強、蔣仕偉、張永(另案處理)等人給予的好處費。經統計,被告人蘇星文、覃東、盧精群、陳堅文共同受賄金額29.05萬元,其中蘇星文涉案金額27.9萬元,覃東涉案金額29.05萬元,盧精群涉案金額27.25萬元,陳堅文涉案金額27.9萬元;被告人蘇星文單獨索賄、受賄7.7萬元,被告人覃東單獨受賄0.8萬元,被告人盧精群單獨受賄0.2萬元。被告人黃輝單獨索賄、受賄金額共計3.18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覃東、盧精群在案發後主動投案;被告人盧精群退出贓款4萬元,被告人陳堅文退出贓款4.8萬元,被告人覃東退出贓款4.82萬元,被告人黃輝退出贓款3.18萬元。
上林縣法院認為
被告人蘇星文、覃東、盧精群、陳堅文、黃輝作為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五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蘇星文、覃東、盧精群、陳堅文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應按情節特別嚴重予以處罰,被告人黃輝按情節嚴重處罰。被告人蘇星文、覃東、盧精群、陳堅文、黃輝身為國家工作

收受賄賂給違法人員通風報信!上林縣原國土局5名職員被判刑!

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或單獨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蘇星文、覃東、盧精群、陳堅文受賄數額巨大,被告人黃輝受賄數額較大,應依法分別予以處罰。被告人蘇星文、覃東、盧精群、陳堅文、黃輝均屬於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
上林縣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下判決
被告人蘇星文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被告人覃東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盧精群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陳堅文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黃輝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已退出的贓款16.8萬元予以沒收,由贓款收取機關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蘇星文、覃東、盧精群、陳堅文未退出的共同受賄贓款16.43萬元;追繳蘇星文單獨受賄的贓款7.7萬元。


來源:上林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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