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收受贿赂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上林县原国土局5名职员被判刑!

收受贿赂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上林县原国土局5名职员被判刑!
2月21日,上林县法院对苏星文等五人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星文、覃东、卢精群、陈坚文、黄辉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十万至二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及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赃款16.8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各被告人未退出的受贿赃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
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苏星文、覃东、卢精群、陈坚文、黄辉为上林县国土资源局(现已更名为上林县自然资源局)的聘用人员。五被告人在任职期间,不履行巡查、监管和查处矿山违法行为等工作职责,明知蓝禄平、韦春晖、韦宏继、蒋仕强、蒋仕伟(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或分别在上林县镇圩瑶族乡古某村“拉某山”(地名)、“木某山”(地名)、等地非法开采滑石矿,仍放任不管,并在执法巡查行动中为蓝禄平、韦春晖、蒋仕强、蒋仕伟等人通风报信,致使上述矿山的矿产资源被大量非法开采,造成严重后果。经统计,2017年至2019年2月期间,上述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283.734万元。
受贿罪
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苏星文、覃东、卢精群、陈坚文、黄辉在上林县国土资源局任职期间,为谋取私利,利用负责查处矿山违法行为、执行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及上级机关对矿山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等职务便利,对蓝禄平等人非法开采滑石矿的行为故意放任不管,并在执法巡查行动中为蓝禄平等人通风报信和私自发还被扣物品,多次共同收受或分别索取、收受蓝禄平、蒋仕强、蒋仕伟、张永(另案处理)等人给予的好处费。经统计,被告人苏星文、覃东、卢精群、陈坚文共同受贿金额29.05万元,其中苏星文涉案金额27.9万元,覃东涉案金额29.05万元,卢精群涉案金额27.25万元,陈坚文涉案金额27.9万元;被告人苏星文单独索贿、受贿7.7万元,被告人覃东单独受贿0.8万元,被告人卢精群单独受贿0.2万元。被告人黄辉单独索贿、受贿金额共计3.1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覃东、卢精群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被告人卢精群退出赃款4万元,被告人陈坚文退出赃款4.8万元,被告人覃东退出赃款4.82万元,被告人黄辉退出赃款3.18万元。
上林县法院认为
被告人苏星文、覃东、卢精群、陈坚文、黄辉作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苏星文、覃东、卢精群、陈坚文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按情节特别严重予以处罚,被告人黄辉按情节严重处罚。被告人苏星文、覃东、卢精群、陈坚文、黄辉身为国家工作

收受贿赂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上林县原国土局5名职员被判刑!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苏星文、覃东、卢精群、陈坚文受贿数额巨大,被告人黄辉受贿数额较大,应依法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苏星文、覃东、卢精群、陈坚文、黄辉均属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
上林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苏星文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覃东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卢精群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陈坚文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黄辉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已退出的赃款16.8万元予以没收,由赃款收取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苏星文、覃东、卢精群、陈坚文未退出的共同受贿赃款16.43万元;追缴苏星文单独受贿的赃款7.7万元。


来源:上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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