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寫錯出借人名字 8萬元借款能否要回?

借款人覃某因地方口音對“志”和“世”的讀音混淆,在借條出借人處將“黃志某”的姓名誤寫為“黃世某”。那麼,在覃某不按時還款的情況下,黃志某起訴到法院能否拿回借款?近日,上林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017年3月1日,被告覃某向原告黃志某借款8萬元,並於當日向其出具一張借條,該借條中,因被告覃某地方口音對“志”和“世”的讀音混淆,在借條出借人處將出借人“黃志某”的姓名誤寫為“黃世某”。黃志某也沒有細看借條,當即出借了8萬元給被告。

借款到期後,因覃某沒有按時清償債務,黃志某便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借條上載明的出借人為“黃世某”,與原告黃志某所持身份證的名字不符,但借條確實是被告覃某親自填寫。在有些地方口音中,確有“志”和“世”的諧音習慣存在,原告的解釋與借條內容能相互印證,合乎邏輯,該院予以採信。被告覃某於2017年3月1日出具的借條原件是由原告黃志某持有,且有證人出庭證明被告覃某向原告黃志某借款8萬元的客觀事實。綜上理由,法院認定原告黃志某與借條上載明的“黃世某”為同一人。

此外,原告黃志某已經履行了付款義務,而被告覃某在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後未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故原告黃志某起訴請求被告覃某償還借款本金8萬元,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覃某償還原告黃志某借款本金8萬元及利息。(記者 韋薇 通訊員 李米儀 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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