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依法防控】居民小区防控篇


【依法防控】居民小区防控篇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了有利于相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切实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庞各庄镇官方微信公众号“瓜乡微头条”会连续刊登由庞各庄司法所组织编写的与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相关法律知识,以供广大读者查阅与学习。

今日学习内容

Q: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防治疫情的如何处理?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 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Q: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财物,或者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如何处理?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Q:在防控疫情期间,拒绝执行国家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何处理?

A: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娱乐场所仍然开展聚集活动,引起肺炎疫情的传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如何处理?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制若干问题的解》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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