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赤水市检察院创新机制 畅通“保护伞”线索发现和移送渠道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能作用和整体效能,严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畅通案件发现、移送渠道,确保线索处置快速、规范、有序,日前,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办案人员发现、移交“保护伞”线索责任倒查机制》,整合办案力量,压实工作责任,积极打响扫黑除恶攻坚仗。

(一)明确问责主体,突出责任担当。该机制所指问责主体包括市检察院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以及从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工作人员。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增强市检察院各部门办案人员“全院一盘棋”参与发现排查“保护伞”线索的意识,拓宽发现问题线索渠道。

(二)明确线索类型,精准发现排查。该机制共列举了十五种“保护伞”问题线索,要求办案人员对办案过程中发现和排查出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线索要盯死看牢,确保所发现的“保护伞”线索更具有精准性。

(三)明确管理要求,避免瞒报漏报。针对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保护伞”线索,明确规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线索及相关笔录等印证材料移送本院扫黑办线索管理员登记管理,不得私自保管、处置;市检察院扫黑办对收集到的“保护伞”线索,要严格进行登记管理,及时组织召开线索研判会,并按要求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向市扫黑办和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扫黑办报备。同时,明确规定市检察院扫黑办要严格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加强线索管理。对办结的核查报告和案卷卷宗进行梳理装订成卷,确保登记不遗漏、处置不拖延、件件有结果,切实压缩责任人员敷衍推脱的空间,大大增强瞒报漏报和不规范管理线索的责任风险。

(四)明确问责情形,以追责促履责。明确规定“对线索应排查未排查、应发现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和一定社会影响的;对排查、发现出的线索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因瞒报、漏报、迟报线索,致使涉黑涉恶势力蔓延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违反保密纪律,致使线索来源、内容等有关信息泄密,举报人受到黑恶势力打击报复的;线索发现、移送、保管过程中需要追责的其他情形”的五种情形,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问责情形,以严格追责倒逼部门和干警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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