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15个热点问题解答!


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15个热点问题解答!

0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确定?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0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数据;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数据。


0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0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06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07对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何要求?

答: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08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需要提交资料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09企业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11企业和个人应如何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的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12如果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需要取得什么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在票据中要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


13如果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需要取得什么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答: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14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列支,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15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金额如何确定?

答:企业以物品捐赠的,按公允价值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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