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疫情防控稅收政策問題解答——增值稅


疫情防控稅收政策問題解答——增值稅


一、增值稅方面


(一)問: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醫用口罩生產企業,目前納稅信用M級。春節期間我公司響應政府號召提前開工生產,已被國家發改委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請問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嗎?這項政策對納稅信用級別有沒有要求?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對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國家或我市市級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部門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自2020年2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留抵退稅申請,稅務機關將按規定為您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業務。


(二)問:《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請問,我單位需要同時列入以上兩個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嗎?


答:不需要。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以及列入我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我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的,都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


(三)問: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生產企業,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2019年我們辦理留抵退稅時,需要計算進項構成比例確定退稅額。請問,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政策的時候,也需要計算進項構成比例嗎?


答:不需要。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全額退還其2020年1月1日以後形成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需要計算進項構成比例。這一政策實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四)問:我公司是醫用防護服、隔離服的原材料生產企業,從1月份開始一直在全速生產,目前已被我市工信局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後享受過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規定不能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請問,我公司可以享受這次新出臺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的規定,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關於留抵退稅條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號公告的執行期限內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


(五)問:我單位是一家地方鐵路運輸企業,近期多次組織鐵路運力,為部分地區大批量運送醫用口罩、醫用護目鏡、醫用防護服、隔離服、消毒機等重點醫療防控物資。請問,我公司取得的這些運輸收入能否免徵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因此,你單位運送的貨物,如果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則相應取得的鐵路運輸服務收入,可按照8號公告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六)問:我公司是一家網絡平臺道路貨運經營企業,通過互聯網平臺從事無車承運業務。疫情發生以來,我公司在全國範圍內緊急調配運力,優先保障消殺用品等急需防護物資運輸,分批將醫用酒精、84消毒液、醫用洗手液等發往湖北等地。請問,我公司能否享受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你公司提供的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如果承運的貨物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則相應取得的貨物運輸服務收入,可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三條的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七)問:我公司是一家航空運輸企業,為應對疫情防控,我公司近期執飛的航班,除提供旅客運輸外,飛機腹艙一部分艙位用來運輸醫療藥品、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紅外測溫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等防疫物資。請問,我公司上述業務可否享受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你公司運輸的醫療藥品、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紅外測溫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等物資,如果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那麼就此取得的運輸服務收入可按照《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三條的規定,享受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徵增值稅優惠。當然,順便提醒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旅客運輸等其他運輸服務,應按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八)問:我公司是一家網約車公司,通過組織自營車輛和其他車輛提供客運服務。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依託互聯網服務平臺、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屬於上述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範圍。因此,你公司提供網絡預約出租車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九)問:我公司是一家公交公司,除提供公交客運服務外,還為客戶單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車服務。請問,我公司運營公交車收入和班車收入都能享受新出臺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公交客運、班車屬於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範圍。你公司提供公交客運、班車服務取得的收入,均可以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十)問:我公司是一家服務企業,關注到近期國家出臺了對生活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請問生活服務具體包括哪些呢?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你公司可對照上述增值稅稅目註釋享受相關免稅政策。


(十一)問:我是一家快捷酒店的負責人,春節期間我們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專門接待疫區滯留我市的旅客。請問我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對滯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務,能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住宿服務屬於生活服務範圍,你酒店為疫區滯留旅客提供的住宿服務,可以按照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十二)問:我單位是一家餐飲企業,疫情發生後,我們為社區醫務人員和救治醫院免費提供餐食,此外,還以優惠價格為百姓提供“愛心餐”服務。請問我們的相關業務需要交增值稅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餐飲服務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飲服務,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間向醫務人員和救治醫院免費提供餐食,屬於無償提供餐飲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十三)問:我公司是一家幼兒培訓教育機構,在外省市也有實體店。此次新冠疫情嚴重衝擊了我們的線下業務,目前只能依靠線上培訓業務維持經營。請問在當前應對疫情的背景下,針對我們這樣的企業,國家新出臺了什麼稅收優惠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培訓等非學歷教育服務屬於生活服務的範圍。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十四)問:我單位是一家快遞公司,關注到財稅部門發佈的《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請問能夠享受免稅的快遞收派服務具體包括哪些業務呢?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


快遞收派服務,是指從事快遞業務的納稅人提供的收派服務,即接受寄件人委託,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其中,收件服務,是指從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並運送到服務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業務活動。分揀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對函件和包裹進行歸類、分發的業務活動。派送服務,是指服務提供方從其集散中心將函件和包裹送達同城的收件人的業務活動。


(十五)問:我單位是一家快遞公司,關注到財稅部門發佈《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明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請問享受免稅的快遞收入具體包括哪些呢?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是指為居民個人快遞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因此,你公司為居民個人提供的收派服務,可以按照8號公告第五條的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十六)問: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購買了一批口罩、防護服等醫用物資,通過紅十字會無償捐贈,請問該業務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紅十字會屬於“公益性社會組織”,你公司通過紅十字會等公益性社會組織無償捐贈醫用物資,用於新冠肺炎防治的,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十七)問:我公司未通過公益組織或政府部門,直接向武漢協和醫院捐贈了一批醫用器材,用於治療新冠肺炎,請問該業務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直接向武漢協和醫院捐贈醫用器材,用於治療新冠肺炎,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十八)問:我公司通過武漢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向武漢市民捐贈了一批方便食品,以抗擊新冠肺炎疫情,請問該業務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中的“貨物”不僅限於醫療防護物資。你公司通過武漢市人民政府,向武漢市民捐贈方便食品,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十九)問:我公司是一家汽車生產企業,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漢市幾家疫情防治定點醫院捐贈了一批中輕型商用客車和小汽車用於防疫,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及其附加稅費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你公司向武漢市疫情防治定點醫院捐贈了中輕型商用客車和小汽車用於防疫,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稅優惠。


(二十)問:我集團是一家綜合性集團公司,下屬各公司分別經營石油化工、房地產開發、建築施工、商貿、物流等。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團公司擬向市慈善總會捐贈一批汽油,用於防疫車輛使用,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及其附加稅費優惠嗎?


答:可以享受。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汽油屬於消費稅徵稅範圍,在生產、進口環節徵收,為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建議通過集團公司下屬生產汽油的石油化工企業直接向市慈善總會捐贈汽油。


(二十一)問:疫情發生以後,我公司立即按照防疫要求,集中購買了一批消毒用品、口罩給單位職工在工作中用於病毒防護,並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購買的這些消毒用品、口罩的進項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抵扣。你公司購買的消毒用品、口罩等,用於了生產經營過程中,則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取得增值稅合法扣稅憑證的,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二十二)問:我們是一家餐飲企業,提前備貨了大量蔬菜、雞蛋等新鮮食材,受疫情影響酒店停業,購進部分新鮮食材已變質,這些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嗎?


答:不需轉出。你單位因疫情影響造成食材過期變質損失,屬不可抗力,其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


(二十三)問:我公司是口罩生產企業,疫情期間被政府徵用,我們馬上組織員工返崗復工,為此政府將會支付給我們企業復工返崗補貼。請問我公司取得的這筆財政補貼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不需繳納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你公司取得的復工返崗財政補貼如不與銷售貨物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則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二十四)問:我們是一家建築企業,按照政府要求,為某醫院緊急裝修了臨時住院部,收取裝修費遠低於平常價格,請問計提銷項時要不要作調整?


答:不需要調整。特殊時期按照政府安排和指導的價格不屬於“價格明顯偏低”情形,可按照實際收到金額計算銷項稅額。


(二十五)問:本月申報期延長到24日,但是稅控開票軟件的“鎖死日期”為18日,對企業開具發票和使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選擇確認進項發票有何影響?應如何處理?


答:稅控開票軟件的發票數據上傳,與辦理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屬於不同的涉稅事項。由於稅控開票軟件的“鎖死日期”已在1月申報期被預先設置為2月18日,且無法實現網上更改,因此如您在2020年2月17日前(含)完成稅控開票軟件的發票彙總數據上傳(並非辦理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下同),在2月底前均可正常開具和申領發票;如您截至2月17日尚未完成發票彙總數據上傳,在完成該操作後即可正常開具和申領發票。發票彙總數據上傳,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登錄稅控開票軟件將自動完成;因特殊情況未能自動完成的,可聯繫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預約辦理。


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涉及2020年2月份法定申報納稅期限的,同步延長至2月24日。納稅人登錄平臺選擇確認增值稅扣稅憑證,相關操作與此前一致。


(二十六)問:我司會計因疫情仍在隔離中無法到單位上班,但是有幾張發票需要在2月份申報時進行抵扣,請問我們應該怎麼辦?


答:如您尚未進行稅款所屬期為1月份的增值稅申報納稅,可以在2月24日前登陸天津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https://fpdk.tjsat.gov.cn),對用於申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發票進行用途選擇並確認簽名,即可在2月份申報時抵扣進項稅金。


(二十七)問:我們是一家物流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一直負責向定點醫院運送醫用防護用品,取得的運輸收入如果符合國家免稅條件應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並填寫申報表?


答:一是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應使用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選擇相應的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定,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需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僅享受小微納稅人免稅政策的不需填報本表)。


(二十八)問:我公司在春節前取得的海關繳款書,請問現在疫情期間應當如何辦理申報抵扣進項稅工作?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我市納稅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應當登錄天津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https://fpdk.tjsat.gov.cn),查詢、勾選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金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原海關繳款書信息採集申報方式暫停使用。海關繳款書的勾選、統計、簽名確認等操作與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一樣。


如果是用於增值稅進項抵扣的,則都是通過平臺的“發票抵扣勾選”模塊進行查詢、勾選。在上述模塊查詢不到相關海關繳款書信息或查詢結果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需要進入“海關繳款書採集”模塊進行錄入。錄入成功且稽核比對相符的,仍需要通過平臺的“發票抵扣勾選”模塊進行查詢、勾選。


(二十九)問:因為疫情嚴重,我不方便去辦稅服務廳申領發票,是否可以通過網上申領,通過快遞直接寄送發票?


答:可以。納稅人可以登陸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通過“票e到家”功能模塊進行增值稅發票的網上申領。納稅人網上申領通過後,稅務機關會通過郵政速遞公司將發票寄遞至納稅人收件地址。申領人出示身份證且在收票單據上加蓋公章或發票專用章後就可以取得寄遞發票了。


(三十)問:企業使用“票e到家”功能申領發票,是否可以修改郵寄地址?


答:可以。納稅人除可在系統中選擇註冊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以外,還可通過“自填郵寄地址”錄入納稅人在本市範圍內的實際收件地址。


(三十一)問:企業使用“票e到家”功能申領發票,現在還要求必須使用CA登錄嗎?


答:目前“票e到家”功能取消了必須使用CA登錄的限制,只要是實名登記、認證的法人、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領票員經短信驗證即可以使用“票e到家”功能申領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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