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禁渔水域捕捞水产品获罪受罚

2月25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256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渔获物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舒某某携带电捕鱼器,驾驶摩托车从黟县住处出发,当晚21时许赶到祁门县凫峰镇李源村叶村组,调试安装好电鱼设备后在李源村叶村组河道内开始捕鱼,次日零时许在李源村外港组捕鱼时被查获。依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皖农渔函[2014]64号及皖农渔[2013]281号文件,明确祁门县凫峰镇辖区内水域均为新安江水域,要求全年禁渔。

另查明,经祁门县水产站新安江渔业资源损害评估专家组专家评估,被告人舒某某的电捕鱼行为对新安江渔业环境资源造成损害,舒某某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25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全年禁渔的新安江水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舒某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新安江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舒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舒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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