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企业拆迁中承租人在房东签订补偿协议后,有权分割拆迁款项

磐安县京龙红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北京翠都保温涂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企业拆迁中承租人在房东签订补偿协议后,有权分割拆迁款项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月18日,磐安县京龙红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龙红公司)与北京翠都保温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都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翠都公司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梨园工业园2号院内车间、库房、办公及生活用房的房屋租赁给京龙红公司,自己只保留两间房屋,租赁期限为10年。2014年1月20日因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翠都公司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但拒绝向京龙红公司支付其应获得的拆迁利益。京龙红公司遂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翠都公司支付京龙红公司搬迁补助费83613元,停产停业补助费2299648元,移机费2470元,大型设备迁移费585500元,提前搬家奖励1505005元。

企业拆迁中承租人在房东签订补偿协议后,有权分割拆迁款项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京龙红公司与翠都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份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设备停用的经营性补偿归京龙红公司所有,而拆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应属于租赁合同中“设备停用的经营性补偿”所涵盖的范围,故京龙红公司所承租的建筑面积所对应拆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应归京龙红公司所有。关于翠都公司反诉要求京龙红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租赁合同未明确建筑面积,租金标准为固定数额,且翠都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并未提出过异议,故不予支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遂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京龙红公司与被告翠都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解除。二、被告翠都公司赔偿原告京龙红公司北京分公司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共计人民币二百零九万两千六百五十三元贰角五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京龙红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翠都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宣判后,翠都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拆迁中承租人在房东签订补偿协议后,有权分割拆迁款项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企业拆迁过程中利益纠葛涉及面广、争议大,加之目前法律规定不甚完善,在遇到类似纠纷时,作为次承租人与承租人就相关拆迁利益如何分割往往各持己见。而现实中很多作为承租厂房的一方主体,认为厂房并非自己加盖,加之拆迁主体避开自己不谈及补偿利益,使得承租人形成“拆迁利益与己无关”的想法,进而未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对于承租厂房的承租人或次承租人而言,拆迁本身影响了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直接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各地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政策中均给予了被拆迁企业相对应的补偿,诸如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失业员工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相关补偿利益。作为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享有获得拆迁利益的主体资格和法定权利,在租赁协议作出明确约定的前提下,有权参与拆迁谈判,有资格获取拆迁权益。同时对于租赁协议中排除承租人或次承租人应得拆迁利益的约定,并非当然有效,遇到此种情形,也大可不必灰心丧气,错过维权时机。本案对企业拆迁的业主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同样具有示范和指导意义。

(代理律师:刘光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