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长沙县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通告

长沙县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通告

长沙县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通告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巩固前期取得的战果,进一步强化我县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长病防指[2020]45号)要求和县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报信息

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主动申报房屋信息和租客信息,出租屋承租人应主动申报居住信息及随行人员信息。投靠亲友居住的流动人口也应主动申报居住信息。

方法一:房东通过手机下载“星城园丁”APP注册后实名认证,在业主管房模块中完成出租房屋申报,同时在“租客在线登记备案”中录入租客信息。

租客:手机关注微信公众号“96111便民服务桥”→进入“居住证业务”→在“居住信息申报”如实完成信息申报。

方法二: 出租屋房主和承租人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前往社区警务室找社区民警报备。

二、积极配合

1、用工单位、物业小区、出租业主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一旦发现疑似感染疫情的人员,立即向街道、社区报告。

2、用工单位、物业小区、出租业主应积极配合街道、社区、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做好信息共享,发现有湖北籍流动人口返长应第一时间向街道、社区、派出所报告。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的有关规定,本省户籍人员离开户口管辖区到本省其他地方居住,非本省户籍人员来本省居住,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同时,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登记之日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辖区派出所。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和报送承租人信息的,派出所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如有单位或个人不配合、隐瞒不报、拒不执行、不依照要求履行申报登记和防疫责任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方式:星城园丁(疫情举报)、96111、110

长沙县公安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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