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醫療保障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做好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工作答記者問

2020年2月21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醫療保障局就做好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具體工作及業務操作事項提出了要求,有關司局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有關部門對實施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提出具體工作要求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的部署,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研究提出了階段性減徵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為了確保政策順利落地,做好減費徵繳工作,各地政府主動履職盡責,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我們針對有關具體操作業務進行細化解釋,有助於各地把工作落實落細,讓參保單位實實在在享受改革紅利。

二、可否介紹一下各地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執行期限?

答: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有效支持企業復工復產,《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明確規定,實施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政策執行的起始月份統一為2020年2月,不得延後,執行期限的合計月數不得超過5個月,具體終止月份按照各統籌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減徵政策界定為費款所屬期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單位補繳減徵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徵政策終止後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均不屬於此次減徵政策範圍。

三、有的參保單位2月份已經繳納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得知所在地區實施了階段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政策後,能否退還2月份多繳的單位費款?

答:在實施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對於2020年2月已經徵繳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相關部門將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費額,準確確定減徵部分的金額。減徵部分的金額,優先選擇直接退費。相關部門按程序依職權批量發起退費,無需繳費人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如參保單位願意,也可衝抵以後月份的單位繳費。

我們明確要求,各地要加強部門協作,簡化辦理流程,提高辦理效率,縮短辦理時間,確保減徵部分的費款及時退還到賬,並第一時間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參保單位。

四、相關部門怎樣做好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業務辦理工作?

答:在實施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地區,參保單位如實向稅務或者醫保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適用費率。相關部門將優化申報項目,提前做好信息系統準備,方便參保單位精準享受減徵政策,嚴格按照扣除減徵費款後的應繳費額進行繳費。

五、參保單位如何獲知本地區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具體措施和辦理流程?

答:各地應主動公開落實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文件,對各方關注的相關熱點問題進行解答。繳費人可以通過本地區醫保和稅務部門官方網站進行查詢,也可以通過本地醫保諮詢熱線或12366納稅服務熱線諮詢相關問題,對繳費人在享受政策中遇到的問題、困難和訴求,相關部門將及時進行處理和反饋。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醫療保障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做好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工作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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