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报料:女职工非婚生育 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看看她

前段时间,朋友咨询一个事情,他同事第一胎分娩后,公司在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未获批准。有些想不通,为什么参加工作这么多年,每月都要缴纳五险,在生育的时候却享受不了生育待遇,真是太亏了。

后询问得知,这个同事只是在老家举办了婚礼,但没有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夫妻关系,达不到享受待遇的条件,所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关于这个问题,我也有困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如果在生育时不能享受保险待遇,那缴纳保险费的意义何在呢,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就查找了一下相关的法条和相关案例。

一、享受生育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生育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对于未婚生育的女职工,很多社保机构都不同意享受生育待遇,甚至法院在审理时也不采用。认为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有:1.《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的前提是夫妻,即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夫妻。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3.至今还生效的中劳薪便字381号(1965年9月10日发布)《关于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的复函》也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二、那么非婚生育是否就不能享受生育待遇呢,肯定不是,这有违法律规定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法也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待遇是有法可依的。

三、按照下位法不能对抗上位法的原则,下位法应在上位法内容范围内作出规定,不应增设或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而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了社会保险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的复函等,但社会保险法的位阶明显高于条例、规定和复函,但社会保险法并未对享受保险待遇条件作出限定。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

不管是从法律的公平正义还是社会道德习惯,也能得出未婚生育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就专门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无可厚非,

如果一个女职工离婚前怀孕了,离婚后分娩的,该女职工是不是也不符合生育政策,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呢?

相关案例:呼市中院行政判决书(2019)内01行终17号

裁判要旨:下位法应在上位法内容范围内作出规定,不应增设或限缩违反上违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只要按规定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就可在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作为地方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冲突时,本案不应予以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无论其生育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均应在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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