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強姦不屬於出軌?沒錯!法院就是這麼判的


強姦不屬於出軌?沒錯!法院就是這麼判的

對方犯強姦罪被判刑,己方認為其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法院認為丈夫對他人實施強姦,不屬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賠償情形,判決駁回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嚴格上來講,法院這樣判決並沒有錯誤!

但這樣的結果,又有多少人能接受呢?

按照這樣的邏輯,所有出軌只要“走腎”不“走心”,都可以不算違反夫妻忠實義務。

為了看看這樣做法是否普遍,我們近期對“一方犯強姦罪的離婚案件”進行調研,發現有些案件不僅得不到賠償,而且連離婚的訴求都得不到支持。


強姦不屬於出軌?沒錯!法院就是這麼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而,在抽選的29起案例中,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的案件有9起。

下面就是兩起判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原文,供大家“鑑賞”。詳細的裁判文書數據整理,另行發佈,敬請留意。

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4)復民初字第397號

原告張某。

被告陳某甲。

原告張某訴被告陳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被告陳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於××××年××月結婚(未登記),婚後育有兩女,長女陳某乙21歲已自立,次女陳某丙1998年8月出生,現隨原告生活。由於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被告長期在外搞第三者,嚴重損害了夫妻感情,又因強姦罪被判刑六年,被告的違法犯罪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其行為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2013年1月13日原告向復興區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因被告不配合法院工作,原告只好於同年11月18日申請撤訴,並得到法院准許。現原、被告再無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再次起訴,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2、依法判令被告對原告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依法判決常州市武進區橫山橋鎮雙廟村委龍潭村xx號房屋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3、因婚生女兒陳某丙自願隨原告生活,請求法院判決婚生女兒陳秋玉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4、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舉證如下:1、原、被告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2、原、被告及陳某乙戶口頁複印件各一份。3、常州市武進區xx鎮雙廟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4、復興區鐵路大院居委會證明一份。5、本院(2013)復民初字第39號民事裁定書一份。6、河北省邯鄲監獄證明一份。


被告辯稱,我不同意離婚,理由如下:1、我與原告夫妻二人一起生活二十年有餘,風風雨雨酸甜苦辣的日子一起都經歷過來,我也非常感激原告含辛茹苦地將我們兩個女兒撫養成人。為了女兒能夠在一個健全的家庭裡健康成長,我不同意離婚。2、因我一時糊塗失足進了監獄,我深深認識到了我的錯誤造成的嚴重後果,為了彌補我的錯誤,在服刑期間我積極參加改造,努力勞動,爭取到了減刑機會,再有幾個月我就要出獄了,我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對待原告和女兒,讓他們生活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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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舉證。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於××××年××月舉行結婚典禮,但未進行結婚登記。雙方婚後感情尚可,於××××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陳某乙。2010年被告因犯強姦罪被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原告曾於2013年1月24日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後原告於同年11月18日撤回起訴。2014年5月28日,原告再次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結婚至今已二十三年有餘,並生育一女孩,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雖然被告現因刑事犯罪在監獄服刑,但其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造成的嚴重後果,堅持不同意離婚,要求和好,並表示出獄後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對待原告及女兒,原、被告應珍惜夫妻之間的感情,雙方以不離婚為宜。故原告的離婚請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張某與被告陳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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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4)浙杭民終字第180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某甲。

上訴人高某因與被上訴人郭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4)杭蕭民初字第14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4年6月25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高某、郭某甲於2010年相識並戀愛,於2011年4月6日登記結婚,2011年11月5日生育女兒取名郭某乙。婚後初期雙方感情尚可,後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2012年3月9日郭某甲因涉嫌強姦被刑事拘留,並於2013年3月22日以強姦罪被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高某於2013年6月17日曾起訴離婚,被原審法院以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為由,駁回離婚訴訟請求。2014年3月13日,高某再次起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1、准予離婚;2、女兒郭某乙與高某共同生活,郭某甲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女兒獨立生活時止。

原審法院認為:高某、郭某甲的婚姻基礎及婚後初期感情尚可,現雖因郭某甲判刑造成夫妻感情下降,但雙方並無法定離婚情節,只要能夠互相諒解,多加溝通,夫妻感情尚有得到改善的可能。視目前情形高某、郭某甲的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故對高某要求與郭某甲離婚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駁回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高某負擔。

宣判後,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由於雙方婚前沒有經過充分了解,便草率結婚,導致婚後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郭某甲甚至多次對高某實施家庭暴力。之後,郭某甲因涉嫌強姦被刑事拘留,並於2013年以強姦罪被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雙方夫妻關係名存實亡,郭某甲又犯如此惡劣的罪行,雙方感情已完全破裂。高某於2013年6月17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被駁回訴訟請求。之後,高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原審法院仍駁回高某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郭某甲的犯罪行為情況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情形。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改判支持高某的一審訴訟請求。

上訴人高某在二審中未提交新的證據。

被上訴人郭某甲在二審中未作答辯,也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依據有效證據,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均予以確認。


強姦不屬於出軌?沒錯!法院就是這麼判的


本院認為:高某、郭某甲婚姻基礎尚可,婚後雙方應當珍惜已經建立的夫妻感情,尤其雙方作為非杭州本地人,來杭州工作生活,更應當互諒互讓,為共創幸福未來而努力。雖然郭某甲因刑事犯罪被判刑,造成夫妻感情的惡化,但雙方並無法定離婚情節,只要雙方以婚姻家庭為重,互相諒解、加強溝通,夫妻感情是有得到改善的可能,且雙方的女兒尚年幼,其健康成長也需要一個穩定的家庭作為保障。因此,原審法院認定高某、郭某甲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並無不當。高某要求與郭某甲離婚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和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高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審判實務、離婚大師、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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