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服務企業恢復生產 黃石市稅務局推出措施三十條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稅務局、市委市政府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稅務部門助力疫情防控職能作用,全力服務企業復工復產,現就落實稅費政策優化辦稅繳費服務提出如下三十條意見:

一、支持防控物資保障。自2020年1月1日至疫情結束時,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在境外採購疫情防控重要物資對外支付的貨款、境外傭金和國際運輸費用免予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疫情結束時間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二、支持生活物資供應。落實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間,免徵經營蔬菜的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三、支持醫療救治服務。落實醫療機構、醫用藥品相關的增值稅減免政策;對醫療機構直接或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託,按相關規定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以及為就醫者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疫情結束時間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對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各社區(村)用於疫情防控的房產和土地按規定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各地購買房屋、土地用於疫情防控的按規定免徵契稅。

四、支持醫療研發。對企業實際發生用於疫情防控的研發費用支出(包括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疫情防控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五、支持一線疫情防控。自2020年1月1日至疫情結束時,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六、支持公益捐贈。自2020年1月1日至疫情結束時,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疫情結束時間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七、支持社會救濟捐贈。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八、落實附加稅費減免。納稅人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第8號)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收入,相應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九、減免或者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根據《關於印發的通知》(鄂財法規〔2017〕11號)第十七條規定,疫情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由所在地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稅務機關、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後,報同級政府審批。

十、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十一、減徵社會保險費部分險種的單位繳納部分。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徵全市各類參保企業的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自2020年2月起,對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徵;可支付月數小於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徵的統籌地區,由湖北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十二、個體工商戶稅收定額調整。對全市受疫情影響的“定期定額”徵收起徵點以上的個體工商戶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的納稅人,可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定額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據實合理納稅定額或重新核定。

十三、延長納稅申報期限和延期申報辦理。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3月6日,3月6日前不能辦理的,可在3月31日前繼續辦理。對納稅人受疫情影響,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進一步延期。

十四、延期繳納稅款申請辦理。納稅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報省級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

十五、優化稅收執法方式。對全市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醫藥、醫療器械、醫用物資等生產流通及服務企業、醫療機構,除涉嫌偷逃稅、虛開發票、騙稅外,2020年12月31日前不組織實施稅務稽查;除檢舉、交辦、轉辦或其他需要開展稅務稽查的案源案件外,2020年6月30日前暫不組織實施稅務稽查。對借疫情防控之機,騙取稅收優惠或虛開、騙稅等涉稅違法行為,堅決依法查處。

十六、嚴格控制入戶稅收檢查。在疫情防控期間,主管稅務機關減少或推遲直接入戶稅收檢查,對需要到納稅人生產經營所在地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的事項,可經本級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結束後辦理。

十七、落實首違不罰。對受疫情影響逾期申報的納稅人,不予以行政處罰,嚴格按照徵管法和湖北省稅務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處理,堅決貫徹落實首違不罰原則,納稅人逾期申報和簡易處罰通過網上處理,無需大廳辦理。

十八、幫扶中小企業持續發展。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徵黃石境內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繼續拓寬“銀稅互動”範圍,加強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平臺對接、數據交互,確保平臺暢通,為納稅人提供快捷的融資貸款服務,將受惠企業由納稅信用A級和B級企業擴大到M級,重點解決因疫情受損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十九、著力減輕受疫情影響企業負擔。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四大類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企業因疫情導致發生重大經濟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發生的資產損失可依法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申報扣除。對受疫情影響,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可申請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倡導“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非接觸式”辦稅繳費和政策宣傳輔導服務,提醒引導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等渠道,辦理“全程網上辦”清單涉稅事項。

二十一、開闢綠色通道。全市各辦稅服務廳開設專窗,對生產、銷售和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納稅人、繳費人,提供辦稅繳費綠色通道服務,第一時間為其直通辦理稅費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穩產保供。

二十二、推行預約服務。做好疫情防控期間辦稅繳費提示提醒,對外公佈各辦稅服務場所地址、辦公電話以及手機電話,引導納稅人提前進行預約。對確需到辦稅場所現場辦理業務的納稅人、繳費人,預約錯峰安排辦理時間,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風險。

二十三、推行容缺辦理。對納稅人、繳費人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宜,提供的相關資料不齊全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納稅人、繳費人作出書面補正承諾後,先按正常程序為其辦理,所需材料延後提交。

二十四、落實網領發票免費郵寄辦理。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4月30日,對所有納稅人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電子稅務局線上辦理的發票領用、郵政寄遞業務,免收郵寄費用。湖北省所有種類發票的申請領用、郵政寄遞業務均可通過湖北省電子稅務局辦理。

二十五、保障發票供應。疫情防控期間,對需要實地查驗的發票事項,全部調整為案頭審核電子資料,疫情結束後適時進行實地查驗。對生產和銷售醫療救治設備、檢測儀器、防護用品、消殺製劑、藥品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以及對此類物資提供運輸服務的增值稅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發票“增版”“增量”的,原則上暫按需調整期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提供發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二十六、規範現場辦稅繳費服務。按照疫情防控標準,科學有效安排辦稅服務場所消毒、通風、進廳人員體溫監測、工作人員個人防護等措施。對進入辦稅場所的納稅人、駐場服務人員等要求佩戴口罩,測量體溫。增配辦稅服務廳導稅和預約等崗位力量,加強導稅服務,徵期安排業務骨幹駐守大廳,及時解決疑難問題,落實領導值班、首問責任等制度,讓納稅人、繳費人“放心進大廳、事情快捷辦”。

二十七、暢通訴求響應渠道。快速響應和解決企業特別是醫療救治、疫情防控等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反映的涉稅繳費問題。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暫不開放辦公的辦稅場所,要加強對外公開電話值守,確保辦稅公開電話暢通,為納稅人便利辦稅繳費,提供精準的培訓輔導和宣傳指引。

二十八、加強幫扶精準紓困。提高支持復工復產服務便利度,發揮稅收數據搭橋作用,對上下游銜接不暢的企業,加強稅收數據分析助力企業實現供需對接。對重點企業推行專門團隊“一對一”“點對點”幫扶等服務措施,瞭解涉稅訴求,開展精準輔導。做好在建和新開工重大項目的跟蹤服務工作,積極推動企業復工復產。

二十九、依法加強權益保障。對受疫情影響逾期申報或逾期報送相關資料的納稅人,免予行政處罰,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暫不按現行規定認定非正常戶。行政複議申請人因受疫情影響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影響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不能參加行政複議聽證等情形,稅務機關依法中止審理,待疫情影響消除後及時恢復。

三十、強化稅收政策宣傳。全面落實疫情防控期間支持物資保障、醫療救治、復工復產、公益捐贈等稅收政策,同步抓好其他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執行,充分發揮政策疊加效應,緩解企業經營困難。通過稅收大數據和第三方數據的應用,精準定位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主動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給予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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