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法眼丨疫情下,哪些情况才算“不可抗力”

最近两个月,由于新冠疫情的出现,让“不可抗力”这个词频繁出现在了公众视野,而且往往是与合同履行有关的问题一起出现。有人认为新冠疫情就是不可抗力,因此已经签订的各类合同,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就可以被变更或解除。

发生了疫情,就一定是不可抗力、一定会影响合同吗?对于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玉泽律师事务所王潇楠律师

到底什么才是“不可抗力”

法眼丨疫情下,哪些情况才算“不可抗力”

通常,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签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签约的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解约或无故撤销,必须遵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违约责任的构成,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即便违约方对该不履行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都不能免责,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无过错责任”,因为此种责任非常严格,也被称为“严格责任”。

但在有些极为特殊的情况发生时,会使负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此时,如果还要求其承担责任,将会有违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法,是应允许债务人不再承担合同责任,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分担风险。于是法律上出现了一项特别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当因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免除其履行义务。

法眼丨疫情下,哪些情况才算“不可抗力”

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需满足四项要求:客观情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客观情况,指它必须独立存在于当事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也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

不能预见,指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够合理地预见到该客观情况的发生。

不能避免,指该客观情况的发生无可回避。

不能克服,指债务人因该客观情况的出现,无法正常地履行其债务。

一般我们会把不可抗力归纳为三个范围:

一 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

二 因社会异常事件发生的不可抗力,如战争、武装冲突、骚乱、恐怖行为等。

三 因国家(政府)行为发生的不可抗力,如法律的颁布实施、政策的出台、国家的征收征用、检疫限制等。

“非典”时,最高法如何定性“不可抗力”

但以上范围只是大致归纳,不可抗力的认定与适用,仍然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判断。比如2003年爆发的“非典”疫情,就使得大规模的流行性传染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进入了讨论话题,而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将“非典”直接定性为不可抗力,而是根据合同的履行可能性,给出了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 因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则按合同法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种 合同还可以履行,但因为疫情的发生,使得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上述第一种情形属于不可抗力,而第二种情形,则更接近情势变更原则,但我国《合同法》一直未明确纳入情势变更条款,直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才有相关规定。

那么,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简言之,情势变更是能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此时应允许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之外,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很难清晰明确的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完全区分开,二者似有交集。但从合同履行可能性的角度来看,不可抗力往往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则并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只是造成履行十分困难,从适用结果来看,不可抗力意在免除债务人的责任,而情势变更意在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鉴于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本次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亦或情势变更,合同是否达到了不能履行的程度,或是否存在显失公平,都需要考量个案的情况,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如果债务人存在逾期履行的行为,即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未履行义务,而在履行期后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则该债务人都将不再受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保护。

文丨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田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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